權義結構

權義結構

權義結構是指各類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分配與組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義結構 
  • 類型:經濟術語
價值,法理分析,

價值

權利與義務,向來是法律制度結構中的核心,同時也是部門法研究的中心問題。由於權利與義務總是要歸屬於特定的主體,而在各個部門法中,有關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規範在質與量各異,導致權利與義務會形成不同的排列與組合,從而構成各不相同的“權義結構”。
“權義結構”是各類法律研究中都不能迴避的核心問題。各類法律領域的主體結構、主體的行為結構不同,其“權義結構”與責任結構也會相應地各不相同。這些“結構”上的差異,帶來了各類法律制度或部門法之間的差異,從而確立了各類法律制度或部門法的重要價值,也形成了它們在調整社會關係方面的互補性。
上述的權利與義務,是一種廣義上的說法,其中包含著某些主體可能享有的職權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在一些公法上的“權義結構”中體現得更為明顯。例如,經濟法上的權義結構中的“權”,就包含了經濟法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和權利,而其中的“義”,則涵蓋了經濟法主體所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由經濟法學的主體理論和行為理論可知,經濟法主體及其行為具有非均質性或稱差別性,其中,調製主體可以享有特定的職權,可以依法從事調製行為,同時,這也是調製主體的職責;而調製受體則可以享有相關的權利,可以依法從事對策行為,同時,也要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這些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在其排列、分布、組合上具有經濟法的特殊性,從而共同構成了經濟法的“權義結構”或“權義體系”。從系統的角度來看,有必要對其從構成上進行經濟法分析。
對於“權義結構”問題,經濟法學界尚缺少深入研究,而事實上,其研究價值已經隨著經濟法研究的深化而日益凸顯。從一般的理論價值上說,“權義結構”直接關係到法學領域的核心範疇和核心問題,因而其研究也必然是各個法學分支學科領域的要衝。任何部門法學科,如果缺少對“權義結構”的研究,則無疑是重大缺失。正因如此,各個部門法學科儘管未必提“權義結構”之名,卻都在事實上高度重視“權義結構”的研究。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經濟法主體享有哪些職權與權利,應履行哪些職責和義務,同樣是經濟法制度中的核心問題,因而也是經濟法規範論中的重要問題。事實上,“權義結構”理論,同主體理論、行為理論、責任理論,作為經濟法理論中的規範論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存在著密切的關聯,其深入研究尤其有助於責任理論的完善。從實踐意義上看,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職權與權利、職責與義務等問題,對於完善相關的立法,對於解決執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問題、侵害市場主體各類權利的問題,以及市場主體規避法律的問題,等等,無疑會有諸多助益,因而對於完善經濟法的法制建設甚為重要。

法理分析

依據一般法理,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製主體依經濟法所享有的調控或規制的權力,是必須依法行使且不可放棄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是經濟法主體中的調製受體依經濟法的規定而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要求其他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就兩類不同主體的法益保護而言,調製主體的職權與調製受體的權利的依法行使是非常重要的;從兩類主體自身的“權義結構”來看,調製主體既有職權,也有職責;而調製受體則既有權利,也有義務。上述結構,有助於在兩類主體的權益保護方面形成一定的均衡,有助於形成一種有效的秩序。
經濟法主體的職權或權利,是其從事合法行為的依據。沒有相應的職權或權利,其相關行為就可能得不到肯定的法律評價。經濟法主體的職權與權利、職責與義務,分別規定在具體的巨觀調控法市場規製法中,並且與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對應關係。某類主體依法可以從事某類行為,實際上就是指該主體可以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或權利去行事,因此,職權與權利同行為及其合法性關係十分密切。
依據經濟法上的行為理論,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即調製主體的經濟調製行為和調製受體的市場對策行為。兩類行為分別對應於不同的職權或權利。例如,調製主體之所以可以從事經濟調製行為,是因為它享有巨觀調控權市場規制權;而調製受體則可以根據調製主體提供的調控信號和規制措施,在不違反強行法的情況下,從事理性的市場行為,即自主地決定是否遵從,根據自己的判斷提出對策。這是調製受體的“經濟自由權”的體現。
上述的職權與權利固然重要,但與其相對應的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職責與義務,也不容忽視。事實上,僅在法律上單一地規定經濟法主體的職權和權利還是不夠的,還應當對相關的職責與義務作出明晰規定,這樣才能真正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和現實意義的“權義結構”。就現實的法律實踐而言,必須對相關主體的職責和義務,尤其是特定的職責和義務,作出儘量明晰的規定。這對於判定相關行為的合法性,往往具有更為直接的重要作用。
無論是上述的職權與權利,抑或職責與義務,都會通過不同的組合,形成特定的結構,對於它們在總體上形成的某個部門法的“權義結構”,尤其應當全面、系統地去考察。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不同部門法的“權義結構”,會導致其特定功能的生成。經濟法“權義結構”的特殊性,會使得經濟法具有不同於其他相關部門法的功能。事實上,不同的“權義結構”的形成及其存在,是為了解決不同的問題的;經濟法上的權義結構,也是為了解決經濟法所面臨的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的,這些矛盾和問題同其他部門法都不同,由此便產生了經濟法同其他部門法的差別,以及經濟法特殊的功用價值。
經濟法主體的“權義結構”,同經濟法主體及其行為的“二元結構”直接相關,並具體地體現為兩類結構,一類是調製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所形成的“權責結構”,一類是調製受體的權利與義務所形成的“利義結構”。
上述的“權責結構”與“利義結構”的稱謂,也是為了表述的便利。事實上,對調製主體而言,主要是如何“行權”和“問責”的問題,即主要是“權責”的問題;對於調製受體而言,主要是如何保護權利背後的利益,以及如何為獲取利益而履行義務的問題,因而最重要的還是要做好“利義分配”,解決好“義利之爭”。要全面把握經濟法上的“權義結構”,還需要對調製主體的“權責結構”和調製受體的“利義結構”分別進行解析。
由於就某類主體自身而言,其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存在著一定的對應關係;同時,在調製主體的職權與調製受體的義務,調製主體的職責與調製受體的權利之間,都存在著一定的對應關係。上述“一定的對應關係”的存在,有助於通過對調製主體的職權與調製受體的權利的集中研究,來揭示相關主體的職責與義務。
為此,下面擬先從經濟法的角度,對“權義結構”進行基礎性的法理分析,既而再從主體的角度,對調製主體、調製受體的“權義結構”進行具體探討,即對調製主體的職權與職責、調製受體的權利與義務,分別進行經濟法分析,在此基礎上,再考察經濟法“權義結構”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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