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例第25號:於英生申訴案

檢例第25號:於英生申訴案是2013年08月08日在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8月08日
  • 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再審
  • 指導案例編號:檢例第25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5月31日
  • 判定罪名:無罪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故意殺人罪。

權責關鍵字

刑事,權責情節,主刑無期徒刑,緩期二年,訴訟關鍵字,證據,證據種類,證人證言,口供,被告人供述,鑑定意見,證明,證明標準,排除合理懷疑,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不足強制措施批准逮捕,拘留,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審前程式,審查起訴審判程式審判委員會,駁回抗訴,抗訴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審判監督,申訴,提審

案例

  檢例第25號
【關鍵字】
刑事申訴再審檢察建議改判無罪
【基本案情】
於英生,男,1962年3月生,山東省文登市人。
1996年12月2日,於英生的妻子韓某在家中被人殺害。安徽省蚌埠市中區公安分局偵查認為於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於1996年12月12日將其刑事拘留。1996年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於英生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其批准逮捕。在偵查階段的審訊中,於英生供認了殺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實。蚌埠市中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後,移送蚌埠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蚌埠市中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依法移送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於英生提起公訴。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以下事實:1996年12月1日,於英生一家三口在逛商場時,韓某將2800元現金交給於英生讓其存入銀行,但卻不願告訴這筆錢的來源,引起於英生的不滿。12月2日7時20分,於英生送其子去上學,回家後再次追問韓某2800元現金是哪來的。因韓某堅持不願說明來源,二人發生爭吵廝打。廝打過程中,於英生見韓某聲音越來越大,即惱羞成怒將其推倒在床上,然後從廚房拿了一根塑膠繩,將韓某的雙手擰到背後捆上。接著又用棉被蓋住韓某頭面部並隔著棉被用雙手緊捂其口鼻,將其捂昏迷後匆忙離開現場到單位上班。約9時50分,於英生從單位返回家中,發現韓某已經死亡,便先解開捆綁韓某的塑膠繩,用菜刀對韓某的頸部割了數刀,然後將其內衣向上推至胸部、將其外面穿的毛線衣拉平,並將屍體翻成俯臥狀。接著又將屋內家具的櫃門、抽屜拉開,將物品翻亂,造成家中被搶劫、韓某被姦殺的假象。臨走時,於英生又將液化氣打開並點燃一根蠟燭放在床頭柜上的菸灰缸里,企圖使液化氣排放到一定程度,燭火引燃液化氣,達到燒毀現場的目的。後因被及時發現而未引燃。經法醫鑑定:死者韓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訴訟過程】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於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998年9月1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被害人韓某的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於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0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於英生無期徒刑。於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02年12月8日,於英生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於英生的申訴。後於英生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經複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建議再審理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點無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實結論不具有唯一性。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一是根據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複查調取的公安機關偵查內卷中的手寫“現場手印檢驗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據,能夠證實現場存在的2枚指紋不是於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偵查機關並未將該情況寫入檢驗報告。原審判決依據該“現場手印檢驗報告”得出“沒有發現外人進入現場的痕跡”的結論與客觀事實不符。二是關於於英生送孩子上學以及到單位上班的時間,缺少明確證據支持,且證人證言之間存在矛盾。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9時50分回家偽造現場,10時20分回到單位,而於英生辯解其在10時左右回到單位,後接到傳呼並用辦公室電話回此傳呼,並在偵查階段將傳呼機提交偵查機關。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複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時,相關人員證實偵查機關曾對有關人員及傳呼機信息問題進行了調查,並調取了通話記錄,但案卷中並沒有相關調查材料及通話記錄,於英生關於在10時左右回到單位的辯解不能合理排除。因此依據現有證據,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具有20分鐘作案時間和30分鐘偽造現場時間的證據不足。
二、原審判決定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有罪的證據主要是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以及於英生曾作過的有罪供述。而於英生在偵查階段雖曾作過有罪供述,但其有罪供述不穩定,時供時翻,供述前後矛盾。且其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等證據亦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於英生曾作有罪供述中有關菜刀放置的位置、拽斷電話線、用於點燃蠟燭的火柴梗丟棄在現場以及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等證據均存在矛盾。
三、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人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根據從公安機關偵查內卷中調取的手寫“手印檢驗報告”以及dna鑑定意見,現場提取到外來指紋,被害人陰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於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同時,根據偵查機關蠟燭燃燒試驗反映的情況,該案存在殺害被害人並偽造現場均在8時之前完成的可能。原審判決認定於英生故意殺害韓某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的事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案件結果】
2013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最高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決定再審。2013年8月5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根據於英生的有罪供述、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證人證言等證據,認定原審被告人於英生殺害了韓某。但於英生供述中部分情節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等證據存在矛盾,且韓某陰道擦拭紗布及三角內褲上的精子經dna鑑定不是於英生的,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供的偵查人員從現場提取的沒有比對結果的他人指紋等證據沒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原審判決、裁定認定於英生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裁定,原審被告人於英生無罪。
【要旨】
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面。檢察機關既要依法監督糾正確有錯誤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有效發揮監督制約作用,努力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發生。在監督糾正冤錯案件方面,要嚴格把握糾錯標準,對於被告人供述反覆,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且有罪供述的關鍵情節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應當依法進行監督。
【指導意義】
1.對案件事實結論應當堅持“唯一性”證明標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對於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進行了規定:“(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排除合理懷疑,要求對於認定的案件事實,從證據角度已經沒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據的懷疑,特別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和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等關鍵問題上,確信證據指向的案件結論具有唯一性。只有堅持對案件事實結論的唯一性標準,才能夠保證裁判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符,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2.堅持全面收集證據,嚴格把握糾錯標準。在複查刑事申訴案件過程中,除全面審查原有證據外,還應當注意補充收集、調取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新證據,通過正向肯定與反向否定,檢驗原審裁判是否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要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嚴格把握糾錯標準,對於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現反覆且前後矛盾,關鍵情節與其他在案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應當認為認定主要案件事實的結論不具有唯一性。人民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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