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
1,當事人的申訴。當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2,人民法院的監督。各級法院對該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是適合使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委員處理;最高院發現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上級發現下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
3,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最高院,上級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