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訴訟

機關訴訟是日本行政法用語。國家或公共團體機關之間許可權存在與否或者有關權眼行使爭議的行政案件訴訟。這種訴訟的當事人均為行政權力主體。這種訴訟與國民的權利利益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因此即使在明治憲法下的行政裁判新時代,也允許提起。

這種訴訟的當事人均為行政權力主體。這種訴訟與國民的權利利益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因此即使在明治憲法下的行政裁判新時代,也允許提起。這種訴訟的程式除行政案件訴訟法第9條、第10條兩個例外,均可用取消訴訟的規章。這種訴訟只限於法律有規定時才允許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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