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訴訟,也稱舊式訴訟。是指古羅馬上古時期的訴訟程式。僅適用於羅馬市民,訴權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當事人須向羅馬長官提出申請。在訴訟活動中應嚴格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陳述用一定術語,配合固定動作,並要攜帶爭訟物到庭,若出現差錯,即使有正當理由,也難免敗訴或駁回。案件要經過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前者由裁判官對當事人的要求進行審查,包括訴權是否為法律所承認,權利屬於何種性質及適用法律的情節等,然後決定是否起訴和駁回原告之訴。後者由裁判官將審理後的案件送交承審員去行事實審査,包括一切事實和各種證據,最後由承審員依據裁判官的意見和要點做出判決。公元前1世紀左右為程式訴訟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