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訴訟

法定訴訟,也稱舊式訴訟。是指古羅馬上古時期的訴訟程式。僅適用於羅馬市民,訴權以法律規定者為限,當事人須向羅馬長官提出申請。在訴訟活動中應嚴格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陳述用一定術語,配合固定動作,並要攜帶爭訟物到庭,若出現差錯,即使有正當理由,也難免敗訴或駁回。案件要經過法律審理和事實審理兩個階段,前者由裁判官對當事人的要求進行審查,包括訴權是否為法律所承認,權利屬於何種性質及適用法律的情節等,然後決定是否起訴和駁回原告之訴。後者由裁判官將審理後的案件送交承審員去行事實審査,包括一切事實和各種證據,最後由承審員依據裁判官的意見和要點做出判決。公元前1世紀左右為程式訴訟取代。

訴訟在西方人的觀念中,是指法庭處理案件與糾紛的活動過程或程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訴"為敘說、告訴、告發、控告之意,"訟"為爭辨是非、曲直之意。兩個字連用即為向法庭告訴,在法庭上辯冤、爭辯是非曲直。如果就"訴訟"一詞從法律角度下定義,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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