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

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各自完成某一訴訟行為所必須遵守的時間限制。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兩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期
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各自完成某一訴訟行為所必須遵守的時間限制。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兩種。
法定期間是指民事訴訟法直接明確規定的期間。對於法定期間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或人民法院,都必須嚴格遵守,即不能由當事人與訴訟參與人相互協商 、約定而改變,也不得由法院隨意變更。法定期間包括當事人的起訴期間,人民法院受理的期間,被告人答辯的期間,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間,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期間等等。
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某一訴訟行為的進行所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具有靈活性的特點,遇有特殊情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 ,可以變更。指定期間有人民法院決定的某一案件的開庭時間,延期宣判的開庭時間,通知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特定時期內到指定地點進行訴訟活動的時間等等。
訴訟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計算方法以郵件上的郵戳為準。
期間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都必須在合法的期間內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訴 訟活動,行使審判權,也必須在合法的期間內進行,否則無論是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還是人民法院,不遵守期間規定的,他們的訴訟行為就不合法,是無效的行為。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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