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終止監管

機構終止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對各類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喪失,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喪失,包括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停止的監督和管理。因終止原因不同,終止可分為自行解散、被撤銷和破產。

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自行決定解散的,應當向監管當局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畫,經監管當局批准後方可實施清算解散; 因被監管當局宣布撤銷而強制解散的,要在監管當局的監督下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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