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企業徵信機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是北京市為規範北京地區企業徵信機構業務開展、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地區企業徵信機構監管實施細則(試行)
- 施行日期:2015年5月30日
- 施行地區:北京市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企業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是北京地區企業徵信機構的備案辦理部門,並履行對企業徵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註冊地址在北京地區的企業徵信機構,以及外地企業徵信機構在京分支機構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誠信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第六條經審查,對於認為符合企業徵信機構備案條件的申請人,將頒發《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北京地區《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七條 《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的申請人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徵信”、“信用”等字樣,不應包含“評級”、“評價”、“評估”等字樣。
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企業徵信業務”、“企業信用徵集”等內容。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對信用信息系統的安全情況進行測評。
信用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為一級及以上的,應當提交《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報告》。
信用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為二級及以上的,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提交加蓋備案公安機關公章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表》以及《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
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應當向社會公告已完成備案程式的企業徵信機構名單。
第十條企業徵信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辦理備案: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最近3年無犯罪記錄或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二)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
(三)熟悉與徵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
(四)符合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十一條企業徵信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辦理變更備案,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註冊地址在北京的企業徵信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該企業徵信機構應先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提交《企業徵信機構分支機構備案表》等材料後, 再由其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人民銀行辦理備案。
第十三條外地企業徵信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報備後,再由其在京分支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辦理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材料一式兩份:
(一)企業徵信機構分支機構備案表;
(二)總部股權結構說明,包括資本、股東名單及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
(三)組織機構設定以及人員基本構成說明;
(四)業務範圍和業務規則基本情況報告;
(五)業務系統的基本情況,包括總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報告和具有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測評報告複印件;
(六)信息安全和風險防範措施,包括已建立的內控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涉及《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中機構名稱、營業場所等記載事項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申請變更《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記載事項,換髮新《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
第十五條企業徵信機構註冊登記信息、股權結構及其他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辦理變更備案,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十七條企業徵信機構《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損壞的,應當在10日內將損壞的《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交還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申請換髮《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
第十八條企業徵信機構《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遺失的,應當自遺失之日起5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啟事,並提供報紙原件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申請補發《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
第十九條企業徵信機構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擬終止企業徵信業務的,應當在擬終止之日前60日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告退出方案,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信息資料庫。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應收回其《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官方網站上公告企業徵信機構的退出情況。
第三章 徵信業務規則
第二十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安全制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設立信息安全負責人,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制定企業徵信業務辦法及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建立異議及投訴處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在其官方網站或以其他形式公開或公布異議受理電話及其他異議處理的聯繫方式,保障信息主體權益。
企業徵信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備異議處理的相關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徵信機構信息安全規範》,規範本機構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防範信息安全風險。
第二十四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完善治理結構,設立合規部門或合規崗位,加強內部合規管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真實合法開展對外宣傳,不得誇大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有權對企業徵信機構的宣傳行為加以監督管理。
第四章 異議和投訴
第二十六條信息主體認為企業徵信機構採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徵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企業徵信機構應當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異議處理,並在20日內完成異議信息的核查、處理和答覆。
第二十七條信息主體認為企業徵信機構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進行投訴。
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徵信投訴辦理規程》要求,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做好投訴的取證與核查工作,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企業徵信機構對投訴處理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0內按照處理意見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企業徵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可以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一)出現虛假、誇大、不實宣傳等行為的;
(二)上一年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出現可能發生信息泄露徵兆的;
(四)出現財務狀況異常或者嚴重虧損的;
(五)被投訴經查實的;
(六)未按照相關規定報送材料的;
(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企業徵信機構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縮短企業徵信機構報告徵信業務開展情況、進行信用信息系統安全情況測評的周期,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如約談、風險提示、現場檢查等,督促企業徵信機構整改。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認為重點監管對象整改後相關情形消除或改善的,可不再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第二十九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檢查過程中,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條企業徵信機構運營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進行口頭報告,並在10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一)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涉及刑事訴訟或與企業徵信業務相關的民事訴訟;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擬合併或者分立;
(五)伺服器託管方式發生變更;
(六)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在本機構官方網站上披露下列信息,並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股東名單;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職務;
(四)近一年度所受獎勵及處罰情況;
(五)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規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企業徵信機構擬開展新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備業務流程、業務規則,並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上報《企業徵信業務報備表》(附表1)。
第三十三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聘請合法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將審計報告和經審計後的財務報表的電子版及加蓋公章的紙質版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送。
第三十四條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上報本年度年終工作總結的電子版及加蓋公章的紙質版,報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機構基本情況、經營情況、信用信息採集、徵信產品開發、信用信息服務、異議處理以及信用信息系統建設情況,信息安全保障情況、下一步發展規劃等。
企業徵信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上報上一年度《北京地區企業徵信機構情況統計表》(附表2)。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的,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有權視情況禁止該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東的出資人在一定時期內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且已辦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收回其《企業徵信業務經營備案證》,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官方網站上進行披露。
第三十六條企業徵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徵信機構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官方網站上進行披露:
(一)主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未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企業徵信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及時備案或者變更備案,以及在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
(四)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五)因過失泄露信息;
(六)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七)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八)企業徵信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其上一年度開展徵信業務情況;
(九)違反徵信業務規則,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認為需要對外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對於企業徵信機構在京通過代理商或其他業務合作方開展全部或部分企業徵信業務的監督管理,參照適用本細則,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15年5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