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是公安部2016年印發的137 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
  • 頒布時間:2016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6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公安部
檔案通知,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推動落實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貫徹實施《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139號令),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 安 部
2016年3月21日

全文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試預約
第三章 考試組織和評判
第四章 考試員
第五章 考場和設施
第六章 考試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負責考試員的資格考核和考場的驗收、檢查、監督。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按本規範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時,應當設定受理崗、考試崗、監督崗。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場地、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設施進行考試,應當按規定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監管系統。未按規定使用的,不得組織考試。
第二章 考試預約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場、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確定考試能力:
(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計算機考位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二)科目二考場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場路線和考試項目設定數量、考試車輛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試員數量、考試路線數量、考試車輛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考場和考試員最大考試量應當逐級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本地考場布局、考試能力和考試需求,合理制定考試計畫。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能力和異地考試需求,審核制定異地考試計畫。
車輛管理所在制定考試計畫時,應當分時段安排考試場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科學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次,允許申請人同時預約、連續考試。允許機車準駕車型申請人一次預約所有科目考試。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公布考試計畫,供申請人查詢。
車輛管理所公開考試計畫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取消、減少或者變更考試計畫。需要追加考試計畫的,應當至少在考試前七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公布。
第八條 車輛管理所對初次申請和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考試預約,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網際網路考試預約系統辦理。對初次申請和申請增加其他準駕車型考試或者滿分考試、實習期滿考試、註銷恢復考試以及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和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駕駛證的考試預約,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辦理。
車輛管理所應當提供網際網路、電話、視窗等多種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第九條 車輛管理所使用網際網路考試預約系統,對已按照規定完成註冊的申請人辦理考試預約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根據考試計畫,受理申請人考試預約申請,並於考試前第五日停止受理;對於考試計畫未約滿的,可以延長至考試前第三日停止受理預約申請。
(二)通過計算機系統匯總考試預約信息,按以下規則對預約申請人進行自動排序:
1.首次預約科目一考試的,按照駕駛證申請受理時間排序;
2.非首次預約科目一或者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的,按照上一次考試時間排序;
3.考試預約成功的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取消約考或者缺考的,按照取消預約時間或者缺考時間排序;
4.同時符合第2、第3目情形的,按照最近一次時間順序排序。
(三)根據考試計畫和申請人排序,由計算機確定考試預約結果,通過手機簡訊告知申請人,並在網際網路公布,供申請人查詢並下載列印考試預約憑證。
(四)對考試預約截止日期及之前申請取消考試預約的,直接予以受理;對考試預約截止日期後申請的,告知申請人到業務大廳視窗辦理。
第十條 車輛管理所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套用平台,辦理考試預約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確認身份證明有效。
(二)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核查,確認申請人不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情形,並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預約考試條件。符合規定的,受理考試預約申請,核發預約考試憑證。
(三)因計算機網路問題暫時無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並在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前完成核查。核查結果證實具有不準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或者不符合預約考試條件的,終止預約、考試或者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人提出取消考試預約的,受理崗審核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明,確認身份證明有效、核對預約申請信息後辦理。
第十一條 申請預約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超過六十日未成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為申請人提供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其他考場預約考試的渠道。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考試能力滿足本地需求的,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受理異地申請人預約考試業務,並按以下流程和具體事項辦理:
(一)制定異地考試計畫,明確異地申請人考試的考場、時間、科目、受理人數,上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二)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制定異地考試計畫,並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選擇。
(三)考試計畫公布後,按照本規範第九條規定流程和具體事項,通過計算機系統對異地申請人進行單獨排序,受理考試預約。
(四)考試預約結束後1日內,考試地車輛管理所受理崗將預約信息轉遞給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地車輛管理所。
第十三條 因系統故障、停電、天氣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考試計畫組織考試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另行安排考試,並及時通過電話、手機簡訊、網際網路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對無法參加另行安排考試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考試預約申請及時安排考試。
對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出的考試預約申請,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每個科目優先安排1次考試。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優先安排考試的相關信息在網際網路和考場公開,供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核定考試能力、制定考試計畫由監督崗負責,並報經業務領導批准,辦理考試預約業務由受理崗負責。
第三章 考試組織和評判
第十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施考試工作,嚴格執行考試內容和評判標準,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實行考場開放,公布考場布局、考試路線、考試流程,允許考生在考試前免費進入考場熟悉考試環境。
第十七條 科目一考試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應當在考試員監督下,由考生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考試系統完成考試。
報考機車準駕車型的,可以使用由計算機考試系統生成的紙質試卷進行考試。
第十八條 科目二考試應當按照報考的準駕車型,選定對應的考場和考試車輛,在考試員監督下,由考生按照規定的考試路線、操作規範和考試指令,駕駛考試車輛連續完成考試。
對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科目二考試的,應當使用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系統進行評判。
對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科目二考試的,考試不合格當場補考時,未扣分的已考試項目不再補考。補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預約考試,參加所有項目考試。
第十九條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應當按照報考的準駕車型,選定對應考試車輛,在考試員的同車監督下,由考生在隨機抽取的考試路線上,按照考試指令完成考試。
對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夜間考試不合格當場補考時,白天考試成績保留。補考仍未合格的,重新預約考試,參加白天考試和夜間考試。
夜間考試應當在路燈開啟的時間段內進行。進行夜間考試時,考試員和考生應當穿反光背心,考試車輛應當開啟車輛燈箱。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使用計算機考試系統的,應當採取人工隨車和計算機考試系統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判。
第二十條 駕駛技能考試期間,除參加考試的考生和考試員外,其他人員不得乘坐考試車輛。
第二十一條 報考機車準駕車型考試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可以合併進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可以合併進行。
第二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考試前24小時內,使用全國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隨機選配考試員到不同的考場承擔各科目考試任務。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考試開始前,當場隨機安排考生分組,隨機選取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前,還應當根據不同的考試路線和考試車輛隨機選配考試員。
第二十三條 考試員在每場考試開始前,應當將個人通訊工具上交、統一保存。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一)考試員組織核對考生身份,組織考生有序進入候考、考試區域。
(二)考試員自我介紹,組織講解考試的流程、紀律、安全事項等要求。
(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考試和評判。考試不合格的考生,可以當場補考一次。
(四)製作或者填寫考試成績表,當場公布考試成績,由考試員和考生共同在考試成績表上籤名,對考試不合格的,應當場告知原因。對考生拒絕簽字的,考試員應當在考試成績表註明。考生對考試結果有異議的,考試員應當立即報告業務領導處理,允許考生在考試結束後三日內查詢本人的考試音視頻資料。
(五)各科目考試結束後,考試成績自動上傳或者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考試成績表移交受理崗。受理崗檢查整理考試音視頻監控資料,並按規定保存。對於異地考試的,由考試地車輛管理所在考試合格後三日內,以掛號郵件、特快專遞、內部傳送等形式,將考試成績錶轉遞給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地車輛管理所。
第二十五條 考試期間,考試員應當維護考試秩序,禁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與車輛進入封閉的考試區域;對考試秩序混亂的,應當報業務領導批准後,中止考試業務。
考試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考試作弊的,應當中止考試,收集、固定物證、視頻資料等相關證據,製作詢問筆錄。經審核確認的,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作弊的考生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考試系統故障等原因出現誤判的,考試員應當在當日內通過考試監管系統報業務領導批准後,保存誤判的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安排考生重新參加考試。
對考生故意調整、遮擋監控設備造成成績表列印的照片不清晰、不完整或者無照片的,核實後應當按作弊處理。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設立考試檔案室,負責考試過程檔案保管和調用。考試檔案應當實行車輛管理所內部轉遞和保管,不得交由其他社會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代為轉遞和保管。
第二十八條 推行考試過程檔案電子化,允許考試過程中的檔案採用電子形式轉遞,所有科目考試結束後,考試成績表等檔案資料應當全部列印,交由考生和考試員簽字確認。
實行電子簽名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各科目的考試工作由考試崗負責,考試崗由考試員擔任。
第四章 考試員
第三十條 考試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考試員資格證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授權從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考試員的培訓、考試和考試員資格證書的核發。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考試員資格管理規定,明確考試員培訓考試、日常管理等要求。
第三十二條 考試員分為專職考試員、兼職考試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車輛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選拔專職考試員。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民警和文職人員中選拔兼職考試員。專職、兼職考試員數量應當滿足考試工作需求。
專職考試員承擔考試任務量的比例應當達到50%以上,兼職考試員承擔考試任務量的比例應當達到20%以上。
第三十三條 專職考試員和兼職考試員可以承擔全部準駕車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工作,可以承擔與其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相對應車型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但兼職考試員只能承擔小型汽車及以下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應當由持有小型汽車及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專職考試員或者兼職考試員承擔;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應當由持有大型貨車及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專職考試員承擔;有軌電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工作,應當由持有大型客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專職考試員承擔。
第三十四條 考試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職業素養;
(二)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沒有發生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行為記錄;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五)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知識,以及考試標準和考試方法,具備考試評判能力;
(六)具備計算機常識並熟練掌握操作技能;
(七)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八)沒有因違規行為被取消考試員資格的記錄;
(九)具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擬選拔為考試員的人員應當參加不少於40小時的培訓,進行專業技能考試。培訓和考試內容包括道路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知識、廉政警示教育、計算機評判系統操作、駕駛技能、考試評判能力。考試合格的,核發考試員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考試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考試員資格證書應當記載考試員姓名、有效期起止日期、發證機關、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准考車型等信息,並貼上考試員照片。
第三十七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考試員,應當每年參加不少於16小時的業務知識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並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 考試員不符合本規範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未按期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上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考試員資格,調整崗位。
第三十九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考試員日常培訓教育制度。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考試員培訓教育管理規定,編寫培訓教材,制定培訓計畫,指導地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集中培訓和日常培訓相結合的教育訓練機制。
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組織一次廉政教育、業務知識、實戰技能集中培訓,每周進行考試工作總結、點評。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職考試員輪崗交流制度,對連續承擔考試工作超過三年的,可以根據考核及工作情況與其他崗位交流。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運輸企業駕駛人、警風警紀監督員、社會志願者等群體中聘用社會輔助考試人員,並負責管理和支付薪酬。
社會輔助考試人員在專職考試員的監督管理下,可以承擔考生身份驗證、考試引導、考場巡查、遠程監控等考試組織監督工作,以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輔助評判工作。
駕培機構教練員不得擔任社會輔助考試人員。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聘用社會輔助考試人員所需經費,應當商當地財政部門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考場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細化考場管理規定,明確考場驗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等要求。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範圍內考場的使用、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考試供給能力進行評估測算,提出考場建設需求,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布建考場。
考場的布局、數量應當滿足本地機動車駕駛人考試需求。對存在考場資源缺口的,有序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選用社會考場。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縣級考場建設,方便民眾就近考試。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考場資源缺口的實際情況,及時提出購買社會考場服務需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購買社會考場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財政等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落實財政預算資金保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社會考場服務需求,以及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的資質和具體條件。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採用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接社會考場服務主體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建立考場管理、評價考核和懲戒退出等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嚴格履行契約,及時組織對考場檢查驗收,按規定開展考試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無償使用社會考場,不得參與社會考場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考場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人擁有考場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三)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定、車輛配備、設施設備、考試系統以及考試項目、評判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四)建立場地、車輛、設施日常檢查,考試系統日常維護,考試工作檯賬記錄管理,考試異常情況處置等完備的考場運行管理制度;
(五)配備保障考場規範運行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第四十七條 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考場使用驗收申請,並提交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檔案資料。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標準和本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並出具驗收合格報告的,方能用於考試。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機車全部科目考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對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考場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考場有關係統應當接入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監管系統,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管理考場、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不得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管理。
考試系統密碼、設定考試業務許可權、維護系統參數應當由監督崗的專職考試員負責。
第四十九條 考試前,考試員應當組織監督考場工作人員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系統、音視頻監控系統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測試,清除與考試無關物品、標記,確保考場及其設施符合標準規定。與考試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過程中,考試員應當組織監督考場工作人員加強考場巡查,維護考場秩序,在考場入口處設定“正在考試”的公告標識,在民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
考試結束後,考試員應當組織監督考場工作人員記錄當日考場檢查測試、運行管理、異常業務處置等信息,建立工作檯賬,並斷開考試專用網路聯接。
第五十條 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線應當滿足交通流量、考試項目和里程等要求,設定考試路線標誌和考試項目的標誌、標線。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並收取訓練費、服務費等費用。不進行考試時,考試車輛和考試系統不得用於駕駛訓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嚴格執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考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為其他部門、企事業單位收費把關。
第五十二條 考場辦事大廳、候考區應當公布考試項目、評判標準、收費標準、考試員和工作人員姓名、照片、舉報投訴電話等內容,實行低櫃檯服務,設定民眾等候休息區、書表區和交通安全宣傳區,配置數量足夠的休息座椅,提供飲水機、公用電話、公布公交線路等便民服務措施,配備用於播放交通安全宣傳片的設備。
第五十三條 考試車輛類型和數量應當滿足考試工作需要。考試車輛應當依法註冊登記,必要時可以購買商業第三者責任等保險。
第五十四條 考試車輛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安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後視鏡和音視頻監控系統。用於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考試車輛應當設定考試用車標誌,進行夜間考試的車輛,還應當安裝考試車輛燈箱、貼上車身反游標識。考試用車標誌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考場管理服務監督和評價機制,定期對考試場地、考試車輛、考試設施和考試系統組織檢查,定期對考場管理服務水平、考生滿意度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價,並向社會公布監督評價結果。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考場實行驗收、監管和評價,不得向考場收取驗收、評價等費用。
第六章 考試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監管機制,監督崗通過遠程監控、日常檢查、抽查檔案、電話回訪等方式,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人考試監管平台,通過遠程音視頻監控,對考場秩序、考試過程、考試評判等進行巡查監控和事後倒查。
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採集和保存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五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對考場不定期組織抽查,通過定期巡查和技術檢測等手段,對考試車輛、考試項目、考試路線、標誌標線,以及考試系統參數、許可權設定、評判標準、數據存儲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 考試員應當在考試期間使用執法記錄儀。考試結束後,應當按規定當日上傳執法記錄儀記錄信息,檢查考試過程音視頻監控資料是否完整有效。
第六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考試質量和考試紀律抽查制度,每日抽查不少於百分之五的當天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發現存在違反考試紀律、考場秩序混亂以及視頻、音頻信息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應當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查處制度,方便民眾通過信函、電話、網路等方式對考試違規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及時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處,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
車輛管理所應當每周匯總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上考生對考試工作的評價反饋、舉報投訴,落實專人跟蹤核查,督辦整改。
第六十三條 車輛管理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暫停其辦理考試業務;情節嚴重的,可以指派其他車輛管理所人員接管考試業務:
(一)為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核發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組織、縱容、放任考試舞弊行為的;
(三)違規修改考試系統參數、考試成績或者調整考試設施的;
(四)考試工作組織管理秩序混亂且拒不整改的;
(五)不按規定套用考試監管系統、落實考試監管要求的;
(六)在考試、核發駕駛證工作中,發生其他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
第六十四條 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考試員資格,組織不少於24小時的崗位培訓,經考試合格的,恢復考試員資格:
(一)未正確履行職責,影響考試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業務知識抽查考試不合格的;
(三)在工作考評中被評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規定時限上傳音視頻電子信息檔案和執法記錄儀信息檔案的;
(五)因與考試員身份不相符的不當行為被投訴並經查實的。
第六十五條 考試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考試員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未經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直接簽注考試合格成績的;
(二)組織參與、協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三)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的;
(四)篡改、偽造考試數據或者違規調整考試設施影響考試結果的;
(五)故意刪除、偽造、變造考試過程音視頻資料的;
(六)收受企業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禮品的;
(七)本人及近親屬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社會考場經營、管理或者在駕駛培訓機構、社會考場領取薪酬的。
第六十六條 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考試業務,責令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發生違規情形的,取消考場資格,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契約:
(一)考場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
(二)考場管理不到位,考試秩序混亂的;
(三)違規調整考試設施,考試場地或者考試車輛存在作弊標記的;
(四)考試設施損壞維修不及時、考試車輛維護不及時,影響正常考試的;
(五)考試系統和考試車輛用於駕駛訓練的;
(六)設立強制性消費項目的;
(七)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檢查不合格的。
第六十七條 考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場資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縱容考試作弊的;
(二)違規進入考試系統,篡改、偽造考試數據的;
(三)強制要求考生進考場訓練並收取訓練費的;
(四)以欺騙、敲詐等方式向學員索取財物的;
(五)有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考場的。
屬於社會考場的,依法解除購買服務契約,並向財政部門通報,考場所屬的法人、企業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不得再次參與考場政府購買服務。
第六十八條 考試設備供貨廠商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計算機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或者修改計算機考試系統參數,影響考試結果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繼續使用或者採購涉事廠商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涉事廠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考試設備、計算機考試系統供貨資格,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每月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各科目的考試人次、合格率,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二)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結果;
(三)轄區內駕駛培訓機構的考試合格率、按照考試合格率等確定的培訓質量排名,三年內駕齡駕駛人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四)駕駛培訓機構及其教練員賄賂考試員、以承諾考試合格等名義向學員索取財物、參與違規辦理駕駛證或者考試舞弊等行為。
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將前款第(三)、(四)項信息通報駕駛培訓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規範所稱“五日前”、“一日後”等均包含本數。
第七十一條 本規範所稱“五日”、“一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七十二條 本規範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員資格管理辦法》(公交管〔2005〕17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科目一考試成績表
2. 科目二考試成績表
3. 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表
4.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成績表
抄送:中央政法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務院法制辦。
本部黨委,部屬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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