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公安部令第二號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motor vehicle safety technical testing stations
- 頒布時間:1989年0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2月22日
- 頒布單位:公安部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公安部令第二號發布施行。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公安部令第二號發布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6號》:2004年9月3日,《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廢止1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的管理,保證機動車輛安全技術...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包括機動車註冊登記時的初次安全技術檢驗和登記後的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輛的技術質量檢測,提高車輛機械性能,保障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深圳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簡稱車輛管理所),是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輛安全檢測工作的主管機構。第三條車輛管理所審定並認可,經省公安...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及省有關進一步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促進我市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
(三)機車和自用汽車每年檢驗一次;(四)拖拉機檢驗應結合農時進行。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暫扣車輛號牌和行駛證,待修復並檢驗合格後方可發還。第十一條 承擔個體運輸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任務的檢測單位,必須按照...
全面推行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網上審批和證書電子化,實現資質認定全流程網上辦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2.鞏固安檢、環檢“兩站合一”改革成果。整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和排放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新建檢驗機構對同一類車型機動車應當同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營運車輛安全...
第十六條 汽車檢測應當實行統一管理,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和標準執行,不得重複檢測。汽車檢測站是獨立的、社會化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性經濟實體。檢測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車輛所有人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民用機動車及其所有人、駕駛員以及從事機動車製造、改型、改裝、安全技術檢驗、銷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各種用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以及掛車。本...
2016年10月13日,國家標準計畫《機動車檢驗機構檢測設備期間核查規範》(20161292-T-469)下達,項目周期36個月,由TC364(全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檢測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上報及執行,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具有資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是指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簡稱檢驗機構。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聯網和相關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排放檢驗聯網及相關管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環境保護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予辦理相應登記或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第十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多發單位和交通事故多發道路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完善交通安全措施,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第十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執行機動車國家...
根據2022年4月1日起新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一次記3分 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住所、聯繫方式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必須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二)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必須滿足機動車二級維護作業的要求,維修廠房面積 200平方米以上,停車場面積 150平方米以上;(三)直接生產人員 15人以上,有1名以上正式聘用的本專業助理工程師或者技師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有2名以上質量檢驗員...
非機動車每兩年檢審一次。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對車輛臨時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收繳號牌、行駛證,取消免檢資格。第十一條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委託的機動車檢測站...
(三)對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1年內不得安排其駕駛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四)定期對車輛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統)進行檢查,落實防範措施;(五)定期組織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學習;(六)錄用非本市州...
機動車輛改裝、維修企業,應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承接前款所列的維修業務以及維修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機動車輛時,應當向車主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第十條 機動車輛接受安全技術檢驗時,必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複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四)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六...
(四)機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