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樊國璽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南陽
- 出生日期:1963年6月
- 畢業院校:鄭州大學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82年09月—1986年07月,鄭州大學哲學系學生;
1986年07月—1993年02月,洛陽市委講師團幹部;
1993年02月—1994年01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科員;
1994年01月—1997年04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副主任科員;
1997年04月—1998年10月,洛陽市委辦公室綜合科副科長;
1998年10月—2001年10月,洛陽市辦公室綜合科科長;
2001年10月—2006年05月,洛陽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6年05月—2007年08月,洛陽市委副秘書長、機要局局長;
2007年08月—2007年12月,洛陽市委經濟工作部常務副部長,市發改委副主任(正縣級)、黨組副書記;
2007年12月—2008年01月,欒川縣委副書記,提名欒川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8年01月—2009年03月,欒川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9年03月—2015年07月,欒川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29日,據河南省紀委監察廳預防腐敗局網站訊息,欒川縣委書記樊國璽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於2015年9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7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22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樊國璽的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