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中黔

樊中黔

樊中黔,男,漢族,1957年12月出生,1976年1月參加工作, 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 。貴州省貴陽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貴陽市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黨工委書記、主任.2008年4月21日上午,樊中黔被“雙規”。2010年7月2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樊中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樊中黔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7年12月
  • 職業:市長助理
個人經歷,人物簡介,相關事件,墮落軌跡,犯罪事實,

個人經歷

1976.01-1980.04 貴陽工具廠工人;
樊中黔樊中黔
1980.04-1981.09 貴陽市第三十三中學工作員;
1981.09-1985.07 貴州師範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85.07-1988.02 貴陽市政府辦公廳工作員(其間:1985.09-1987.04掛職任雲岩區中北辦事處黨委委員、副主任);
1988.02-1989.04 雲岩區環北辦事處黨委副書記、主任;
1989.04-1995.08 雲岩區城管委黨委書記、主任(其間:1995.05- 1995.08市委組織部選派赴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掛職任建委主任助理);
1995.08-1996.03 貴陽市環衛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96.03-1998.02 貴陽市城管委黨委委員、副主任,貴陽市市容環衛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1998.02-1998.07 貴陽市市容環衛局黨組成員、局長,市城管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其間:1995.07-1998.07貴州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學習〈函授〉);
1998.07-1999.12 貴陽市市容環衛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市城管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其間:1999.10-2001.10廈門大學研究生院政治學系行政管理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1999.12-2001.02 貴陽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1.02-2001.08 貴陽市建委黨委書記、主任,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主任,新世紀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市國土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1.08-2005.03 貴陽市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5.03-2005.11 貴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管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貴陽市建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5.11- 至2010年貴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管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貴州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貴陽市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貴陽市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十二屆人大代表。
2010年7月29日樊中黔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樊中黔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簡介

樊中黔,貴州貴陽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市長助理、貴陽市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黨工委書記、主任。2010年由貴州省貴陽市檢察院提起公訴,7月29日由貴州省貴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樊中黔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樊中黔在庭審現場樊中黔在庭審現場

相關事件

1988年至2008年,樊中黔利用職務之便,在房地產工程建設、項目手續審批、項目招投標、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相關工程資金撥付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50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005萬元、美金4萬元、歐元0.8萬元、港幣24.8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8萬餘元的金條50根和價值人民幣1.7萬元黃金版圖書一本。此外,樊中黔尚有246萬餘元人民幣、25萬餘元美金、12萬餘元歐元和36萬餘元港幣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樊中黔在庭審現場樊中黔在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樊中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且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檢察機關指控樊中黔犯有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依法應實行數罪併罰。鑒於樊中黔主動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一定的悔罪、認罪表現,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已被依法查獲,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墮落軌跡

反腐舉報牽出黔中巨貪
2008年4月中旬,貴陽市紀委和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稱時任貴陽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金陽新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主任的樊中黔利用職權受賄,涉嫌違紀違法。這一舉報迅速引起貴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隨即責令市紀委、市檢察院展開聯合調查。2008年4月21日上午,樊中黔被“雙規”。特偵組立即前往其辦公地點及住所開展搜查。特偵組人員在樊中黔家中一間小客廳內發現,除茅台酒、古董、字畫等高檔禮品琳琅滿目外,角落裡還立一個1.2米高的保險柜。
樊中黔在庭審現場樊中黔在庭審現場
保險柜門打開後,呈現在特偵組人員眼前的是滿滿一柜子的鈔票,一扎扎百元大鈔還“嘩嘩”地往下掉,光清點鈔票,就用了整整一天時間。首日搜查,特偵組人員就從其家中搜出人民幣600餘萬元、歐元13萬元、美元10.3萬元、港幣46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8萬元的商場超市購物卡。
特偵組次日再次搜查樊中黔住宅時,發現樊的書房內雜亂無比,書架上擺著寥寥幾本書,而陳年茅台酒則填滿了半間房。地上堆滿了各種衣物袋,裡面都是從未穿過的高檔服裝。通過對衣物袋逐個仔細檢查,特偵組還找到了一紮用舊報紙包好的20萬元人民幣,以及45根金條。
經過深挖,樊中黔的貪婪讓特偵組大吃一驚。特偵組在其房屋內、母親住處以及與樊交往深厚的一個房產商家中共發現5個保險柜,查獲人民幣現金1297萬元,價值300餘萬元的房產13套,以及大量美元、歐元、港幣、金條、古玩字畫等。
與開發商勾結形成權錢交易“利益圈”
被“雙規”後,樊中黔在初期審訊中,拚命抵賴,反覆聲稱這些數額巨大的財物均為歷年來朋友所送禮金,並非受賄。然而,在大量證據面前,樊中黔不得不交待其犯罪事實。
特偵組調查發現,樊中黔在其長達十餘年的權力運行過程中,與開發商勾結,以不同企業名稱進行多頭投標、圍標,獲取工程,隨意緩繳甚至減免配套費,幫助開發商獲取最大利益,並利用職權“打招呼”幫忙。由此大肆斂財,極盡權錢交易之事,不依法行政或收錢後亂作為,且權力高度集中,監督制約機制不到位,暗箱操作,致使貴陽市房開市場秩序混亂,大量出現違法掛靠、圍標串標、違規緩收城市配套費、擅自轉讓土地項目等現象,違法違紀情節十分嚴重。
樊中黔在庭審現場樊中黔在庭審現場
通過調查樊中黔受賄案,檢察機關查出與此案相涉的開發商多達70餘人,並牽出貴陽城市國土、建設領域案件15件、涉案18人。
貴陽市反貪局局長助理楊世輪說,樊中黔身居要職十餘年,以他為中心,多年來已形成一個既得利益集團,按親疏和利益關係的不同分為三個圈子,呈現出“窩案”“串案”的特點。
一是由10名左右開發商組成的核心圈子,他們與樊結識多年,利益攸關,其發跡過程與樊的仕途上升軌跡幾乎一致;二是由50多名長期以禮金形式送給樊中黔錢物,或逢年過節以“禮尚往來”、“交朋友”為名進行“感情投資”的開發商組成的相互利用圈子,他們多為貴陽市有一定實力的商人,多數身家上億元,其中不乏有省、市人大代表頭銜的“紅頂商人”;三是對具體請託事項給樊中黔“酬以重金”的“一事一報”的圈子,這些開發商主要是答謝樊在審批具體項目、批土地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大多曾給過樊多達上百萬元的賄賂。
“如處於樊中黔核心圈子中的貴陽奔馬房開公司總經理馬某,樊在任貴陽市國土局長時,曾利用職權多次為他批地;樊調到建設局,則為其提供經濟適用房項目搞開發;樊到金陽新區管委會任職後,馬又參與到農民新村的建設中。”楊世輪說,這些涉案開發商均已立案調查,或已被送上法庭。

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查明,從1988年至2008年間,樊中黔利用職務便利,在房地產工程建設、項目手續審批、項目招投標、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相關工程資金撥付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長期大肆收受賄賂總計人民幣1005萬餘元,美元4萬元,歐元0.8萬元、港幣24.8萬元、價值18萬多元的50根金條,價值人民幣1.7萬元的黃金版《周易》經書一本。其尚有人民幣246萬多元、美元25萬多元、歐元12萬多元和36萬多元港幣不能說明來源合法。2010年7月2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樊中黔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樊中黔不服,口頭提出抗訴,其後,在抗訴期內,樊中黔又書面表示撤回抗訴。
樊中黔在庭審現場樊中黔在庭審現場
這起腐敗案的最大特點就是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勾結、被開發商侵蝕、為開發商牟利。貴陽市反貪局局長譚虎說,樊中黔曾長期把持國土、規劃、建設大權,且有過多次交叉任職,在調任金陽管委會書記、主任後,新區的拆遷、規劃、土地、建設等權力集於一身,相當於一個小政府“封閉運行”。
“加之樊性格霸道,權力欲望極強,在其所任職單位都大權獨攬。”譚虎說,其影響力在其現任、兼任、原任部門十分巨大,故很多開發商想方設法跟他建立關係,並長期饋以錢物維繫感情,以獲取其庇護和關照。
特偵組發現,僅樊收受的所謂“禮金”就多達千筆,在這種俗稱為“餵堂子”的行賄行為中,樊相當於池子中的“大魚”,餵肥了他,也就意味著在城市建設領域可以少受刁難、辦事暢通無阻。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勇建說,在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非常深切地感受到:“商向官進貢,官為商牟利”已成為房地產行業內普遍存在的“潛規則”,而這並非貴陽一地所獨有,只是在樊中黔一案中表現得更為集中。如何建立政府官員尤其是管房、管地官員與開發商之間反腐“防火牆”值得各級反腐、反貪部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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