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山市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山市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6年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一份檔案。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樂山市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
《樂山市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樂山市普通國省道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水平和通行保障服務能力,構建更暢通、更安全、更智慧、更綠色的公共運輸網路,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根據交通運輸部《“十三五”公路養護管理髮展綱要》、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普通國省道建管養運協調發展的意見》(川辦發〔2016〕54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交通建設的決定》(樂委發〔2016〕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五大發展理念”和“四個交通”的總要求,圍繞構建現代公路養護管理體系的總目標,按照“改革攻堅、養護轉型、管理升級、服務提質”方針,進一步理順市縣關係,建立事權明晰、支出責任明確的養護管理體制和以公共財政保障為主、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監管到位的資金保障機制,形成政府主導、交通主管部門實施、相關部門齊抓共管、運轉協調高效的工作格局,做到應養即養、養必優良,實現路況和服務“雙提升”。
第三條 積極採用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和先進的養護技術,加強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大力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樹立全壽命周期養護成本理念,加強公路預防性養護,提高養護質量,延長公路使用壽命,降低公路養護成本。
第四條 加強以路面為中心的全面養護,努力推動養護決策科學化、養護管理制度化、養護作業標準化、養護工程精細化、養護生產綠色化、橋隧養護規範化、人才隊伍專業化,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章 明晰事權
第五條 市級主要事權
(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督促指導、檢查考核等行業管理。
(二)負責統籌編制全市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髮展規劃。
(三)負責全市普通國省道大中修工程、養護管理設施建設項目計畫、設計檔案審查(審批)和質量監督,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四)負責全市普通國省道涉路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組織、協調跨區域路政執法行動、路政保障工作和涉路爭議案件。
第六條 縣級主要事權
(一)負責轄區內普通國省道日常小修保養、預防性養護、災毀搶修、應急保通。
(二)負責轄區內普通國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橋隧整治及專項工程建設。
(三)負責轄區內普通國省道交安設施建設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設施、養護與應急保通中心、養護站、治超站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轄區內普通國省道路域環境治理、路產路權保護、雙超治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保障
第七條 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資金主要來源為中央下達燃油稅轉移支付、部省定額補助、地方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等,其中日常小修保養經費每年應不低於3.5萬元/公里。按照事權劃分,普通國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養、病危橋(隧)整治及專項工程經費相應納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監管和同級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第八條 市級補助資金
(一)小修保養。根據各縣(市、區)境內普通國省道小修保養實際里程,市級給予以獎代補:一級公路1.3萬元/年·公里,二級公路1.0萬元/年·公里,三級及以下公路0.5萬元/年·公里。
(二)大中修及專項工程。根據各縣(市、區)實施的普通國省道改造、大中修、病危橋(隧)整治及專項工程項目,市級按大修工程70萬元/公里、中修工程20萬元/公里,病危橋樑改造加固0.07萬元/平方米、拆除重建0.16萬元/平方米給予專項補助。
(三)市級每年安排300萬元經費,用於年終對區縣普通國省道養護檢查考核專項獎勵。
(四)市級每年安排500萬元經費,用於全市公路應急搶險專項支出。
第九條 縣級資金
各縣(市、區)普通國省道改造、大中修、小修保養、病危橋(隧)整治及專項工程所需資金,除中央燃油稅轉移支付、上級專項補助外,不足部分全額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章 養護管理
第十條 養護管理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切實抓好普通國省道科學性、預防性、周期性、及時性、全面性和徹底性養護,確保公路完好、安全、暢通和公路使用性能指數逐年提高。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將養護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充實養護管理力量,加強養護與應急保通中心、養護站、治超站建設,不斷提高養護質量和水平,提高養護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是轄區內普通國省道橋樑、隧道日常養護和安全管理責任主體,按照《公路橋樑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等規定,切實加強橋樑、隧道管理養護,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確保橋樑、隧道運行安全暢通。
第十三條 加強大中修及專項工程管理,嚴格工程項目業主負責、質量監督、安全管理、工程交(竣)工驗收等制度,切實抓好計畫管理,設計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安全及廉政管理工作,嚴把驗收關。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是各自轄區內公路路政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全力抓好公路治超工作。要加強超限檢測點建設,落實治超工作機構、人員、設施設備及經費。要加大路政巡查和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種損壞公路路產路權的違法行為,確保公路安全暢通。
第五章 檢查考核
第十五條 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納入市政府對縣級政府年度綜合目標考核,重點考核普通國省道路面使用性能指數、小修保養、大中修工程、雙超治理和資金保障等重要指標。
第十六條 加強普通國省道養護管理檢查考核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檢查考核採取日常巡查、季度檢查、年終總評的考核方式,實行季度通報、年終兌現小修保養以獎代補經費。全年考核得分第一至第六名的縣(市、區),分別給予年終專項獎勵;排名在倒數一至三名的縣(市、區)予以經濟懲罰。
第十七條 加強大中修及專項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和管理,按期完成且通過交工驗收的項目,一次性撥付該項目市級專項補助資金;逾期未完成的項目,取消該項目市級專項補助資金,並約談目標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樂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和行業管理規定,制定具體養護管理檢查考核和大中修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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