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辦公室牌子)。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檔案、保密、保衛、會務、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政務公開、督查、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公務接待、政府採購、局機關辦公用房、車輛和基建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編制、審核機關和直屬單位事業發展計畫及基本建設計畫;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五)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六)組織實施商標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著名商標、市著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對商標的使用和印製進行監督管理。
(七)依法承擔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轄區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九)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
(十)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對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
(十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食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測及處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承擔食品安全檢查、整頓治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
(十二)負責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配合實施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三)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
(十四)承擔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承擔廣告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有關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傳銷和違法直銷案件,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查處轄區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本縣拍賣、經紀活動和契約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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