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符合縣情的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主要職責
(二)指導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縣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擬定調整、編制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申報工作;參與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村、鎮)相關的規劃、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縣規劃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監督。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縣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全縣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企業開拓縣外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開展對外工程承包、經濟技術合作、勞務合作和城鎮建設的綜合開發,指導全縣建設行業經濟技術合作工作;制定符合縣情的地方性建設政策、制度;組織編制本縣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城鎮建設規劃並指導其實施。
(五)指導全縣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園林綠化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縣中心城區、縣城規劃區園林綠化管理,指導全縣各鄉(鎮、場)園林綠化工作;負責縣城污水處理行業管理和指導;指導全縣城鎮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雕塑、城市廣告及設備、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管轄範圍內園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和城市綠地防火工作;負責全縣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城建監察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六)指導規範全縣村鎮建設,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七)負責全縣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管執法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環衛基礎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檢查、監督、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負責對從事環衛作業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和管理工作;負責縣中心城區的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定、店(招)牌設定及其它各類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縣城區道路、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的維護、管理以及破道、占道的審批和管理;負責人行道的車輛停放及管理;負責全縣建築物清洗作業經營單位資質審查、市政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城市文明施工、渣土調劑清運、建材文明運輸及施工場地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
(八)制定全縣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建築技術培訓及管理工作。
(九)抓好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城市重點建設項目的調度、協調、督查和推進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服務全縣城市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
(十)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諮詢、室內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指導建築智慧型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範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準的管理。負責建築工程檔案的歸檔及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城鎮建設綜合開發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城鎮建設綜合開發經營、房屋商品化建設、經營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產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負責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負責全縣房屋權屬證書的統一頒發,辦理權屬證書的換驗、變更、註銷工作;調解處理房屋產權糾紛,落實私房政策。
(十三)負責編制全縣房產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房產開發業經營管理和資質管理,負責指導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及直管公房的租賃經營與管理;負責城市住宅建設、房產開發和房屋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負責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指導全縣物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城市規劃區內大比例尺地形測繪工作和地形圖一圖多用的測繪及協調工作,審查城市勘測報告、成果、成圖,監督檢查勘測成果資料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規劃檔案管理。
(十五)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負責組織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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