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分類
簡介
槍枝因其所用
火藥、尤其是槍管內壁構造的不同,一般將其分為
來福槍和滑筒槍。前者主要用於軍事目的,槍彈內裝填無煙火藥;後者俗稱獵槍,自製獵槍槍彈為
散彈,槍筒內多裝填黑色火藥。槍彈運動的速度很快,可達3000米/秒以上,因而對人體的損傷作用很大,很容易貫通人體形成貫通槍彈創,此時槍彈創由射入口、射創管和射出口三部分組成;如果彈頭在進入人體前或後,由於某種原因而動能減小,不能貫通人體而穿出,就形成盲管創,只有射入口和射創管,沒有射出口;動能較小了的彈頭進入人體後如改變運動方向,可以形成彎曲或迴旋的射創管,無論貫穿與否,稱為迴旋槍彈創;彈頭以切線方向作用於人體表面,在局部作用部位形成溝狀組織缺損時,叫做擦過槍彈創;彈頭擊中堅硬物體後反跳起來再作用於人體,所形成的創叫反跳槍彈創。散彈形成的槍彈創常是多發性的小創口,以盲管創多見。如射擊距離很近時,也可形成一個較大的創口,甚至貫穿人體。
形態特徵
子彈射入機體所形成的損傷,由射入口、射創管和射出口三部分組成。
射入口
指彈頭射入人體時,在接觸處洞穿皮膚所形成的創口。射擊距離是以射入口是否擁有射擊附加成分來區別的。接觸射擊:指一槍口接觸皮膚進行的射擊。近距離射擊:指手槍在50cm以內,步槍在100cm以內進行的射擊。遠距離設計:指手槍在50cm以外,步槍在100cm以外進行的射擊。形態特徵:以近距離射擊的射入口為例:擦拭圈、衝撞輪(挫傷輪)、火藥顆粒(射擊附加成分)、煙火痕跡(射擊附加成分)。遠距離射擊的射入口沒有射擊附加成分。接觸射擊的射入口呈星芒狀,有礦坑現象。
射創管
指彈頭貫穿人體經過的途徑。
射出口
指彈頭進入人體後,又穿出人體時所呈現的裂口。形態特徵:射出口創緣呈外翻狀,一般無組織缺損,瘡口可以合攏,無擦拭圈,衝撞輪,火藥顆粒和菸灰痕跡。射出口的形狀不規則,常呈星芒狀,十字行,線條行,丁字型撕裂狀,特殊情況下可有嚴重的組織缺口。近距離射擊時,射出口可以小於射入口。遠距射擊時,射出口常比射入口大。
距離射擊
這兩個問題與案件性質有密切聯繫。自殺一般都是近距離或接觸射擊,而且射擊方向多為由前向後或側方射擊;遠距離射擊或自後方射擊則一般見於他殺或意外。要分清射擊距離的遠近和射擊方向,最重要的是要識別射入口和射出口,以及近距離射擊時射入口應具有的一些特徵。射入口一般呈圓形或卵圓形,當槍口緊密接觸人體射擊時,射入口則呈星芒狀裂開。射入口常有組織缺損,而使射入口處的皮膚不能完全合攏。射入口內緣皮膚上有彈頭穿過時與皮膚摩擦碰撞形成的一圈擦傷和挫傷,習慣上稱為衝撞輪或挫傷輪,寬約l一2mm,始為鮮紅色,後因水分揮發而皮革樣化,變成棕黃色。同時,彈頭表面粘附的油污、鐵鏽、菸灰、金屬粉末和火藥煙渣等也被留在射入口內緣皮膚上,習慣上稱為擦拭輪或污垢輪,寬約lmm,呈灰黑色,與上述挫傷輪常重疊一起不能分開。擦拭輪在裸露部位的皮膚上較明顯,如彈頭進入人體前穿過較厚的衣服,則擦拭輪可不明顯,但挫傷輪則肯定有。在近距離射擊時,射入口周圍常有火藥作用的痕跡,它們包括:灰色的火藥煙暈、未燃燒盡的火藥顆粒沉著在射入口周圍的皮膚上。有時因火藥燃燒不完全產生的一氧化碳,與射入口血液內的血紅蛋白和肌肉中的肌紅蛋白結合成碳氧血紅蛋白,而使射入口周圍出現環狀的鮮紅色澤。射入口周圍的皮膚和毛髮,有時還能檢見燒傷的痕跡。 射出口常呈裂隙狀或星芒狀,一般無組織缺損,因此創口周圍的皮膚可完全合攏。周圍皮膚上也無上述火藥作用的痕跡,即無挫傷輪、擦拭輪、火藥煙暈、火藥顆粒沉著和皮膚環狀發紅的徵象。藉此可以與射入口區別開來。
近距離射擊指火藥作用範圍內的射擊,槍口與人體間的距離依槍枝種類而有差別。一般小型手槍為20一30cm;手槍為40一50cm;步槍約100cm;滑筒槍約50cm。近距離射擊時,在射入口周圍能檢出上述火藥作用的痕跡。法醫學上將槍口接觸人體的射擊稱作接觸射擊,依接觸情況不同又分緊密接觸、非緊密接觸和部分接觸射擊,此時射入口多呈星芒狀,組織缺損嚴重,火藥作用明顯。如為緊密接觸射擊,還能在射入口周圍皮膚上檢見槍口壓迫形成的“槍口印痕”。
確定了射入口和射出口後,如能在現場找到彈頭擊著點,就能採用三點連一線的方法準確地判斷出射擊方向。如不能找到彈擊點的位置,僅根據射入口和射出口就不能確定射擊方向,除非同時能確定傷者在被槍擊時的準確體位姿勢。
要確定何類槍枝和具體哪一支槍射擊,則應在現場和屍體上注意尋找槍擊後留下的彈殼和彈頭,請有關彈道技術專家進行鑑定。
破案情況
槍彈創的死亡方式在法醫工作實踐中仍以他殺多見。他殺槍彈創的射擊部位沒有一定特殊性,以胸腹和頭部較多見,約70%他殺只有一處槍傷。自死者背側的射擊、較遠距離的射擊和多發性射擊,多見於他殺。自殺槍彈創的射擊部位多在穎部,其次是前額、左胸,也可能見於枕部、下領、口腔、外耳道和鼻孔,其他部位少見。自殺以接觸射擊或貼近距離射擊多見,自殺所用槍枝以手槍多見,常掉在屍體附近,甚至由於屍體痙攣死後槍仍緊握在手中。此時持槍手上常有火藥煙暈、火藥顆粒和噴濺狀血點,必要時可用化學方法顯示。曾有殺人後將兇器手槍放在被害人手中以偽裝自殺的案例,但死者手中的手槍不會被握緊,持槍的手上也不會有上述火藥作用的痕跡。自殺時一般只有一處槍傷,但也有在一次射擊末死時,再次射擊而死的情況,甚至兩次射擊在不同的部位,如腦和心。射擊方式愈奇特和複雜,愈提示為自殺,這與用其他方式自殺時一樣。意外槍彈創與他殺槍彈創,單純從損傷性狀上往往很難區分,但如結合現場和案情,一般容易將兩者鑑別。無彈頭的子彈射擊時,如果槍口緊密接觸致命部位(如左胸心前區),也可能單純因火藥燃燒後衝撞震盪作用而致人於死,已有這類案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