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器鑑定

廣義地說,火器傷(firearminjury)包括—切火器,如槍彈、雷管、炮彈,手榴彈、炸彈、地雷及炸藥包等所致的損傷。其中法醫學業務上最常遇到的是槍彈創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火器鑑定
  • 外文名:Firearms identification
  • 火器傷:—切火器所致的損傷
  • 常遇傷:槍彈創
槍彈創,爆炸傷,損傷特點分析,法醫學鑑定,

槍彈創

由槍彈擊中人體造成的損傷稱:為槍彈創(gunshotwound)。根據槍筒長短可分長筒槍與短筒槍,步槍、馬槍、衝鋒鎗為長簡槍,自動手槍、左輪手槍為短筒槍。根據有無來複線又可分為來復槍和滑膛槍,槍筒內的來複線(rifles)一般為4—6條,上述長筒槍和短筒槍均為來復槍,滑堂槍有單筒、雙簡,如獵槍及舊式土造槍,槍簡內均無來複線。來複線系槍筒內膛的螺旋形叨溝,能使彈頭作旋轉運動,藉此使彈頭能按一定的方向運動,保持平衡,穩定,並能克服地心引力增加飛行的距離。槍彈由彈殼、雷管、火藥和彈頭四部分組成。手槍和步槍之彈頭呈園錐形,外殼為合金,內為鉛心。火藥一般為無煙火藥,主要成分是硝化纖維,約占火藥量的96%.在槍彈內燃爆時,產生高溫、高壓和火藥燃燒分解產物,即煙暈、CO、火藥殘渣等,這些統稱為附加成分。槍彈創的特徵及其對局部組織和器管破壞的嚴重程度,決定於彈頭接觸人體時的動能。彈頭的動能為(E:彈頭動能,m:彈頭質量,v:彈頭離開槍口後的初速度)由此公式可知,彈頭的速度比質量更有意義。彈頭飛行距離越遠,所受空氣阻力越大,彈頭動能喪失的越多,擊中人體的能量也就越小,由於人體各種組織的緻密度不同,在穿過各種人體組織時所消耗的能量也不同。

火器鑑定(一)槍彈創的形態特徵
典型的槍彈創由射入口、射出口、射創管組成,是為貫通槍創,如無射出口,彈頭存留於體內,是為盲管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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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射入口(entrancewoundofbullet):一般呈園形,由於彈頭穿過皮膚以後,牽張的皮膚又回縮,故射入口直徑常小於彈頭直徑,但如入口處皮下為骨組織,皮膚的牽張作用較小,射入口直徑幾乎和彈頭直徑相等。如彈頭斜行進入人體,則射入口呈卵園形,—側邊緣呈斜坡狀,這種創緣提示彈頭飛來的方向。接觸或接近接觸皮膚射擊時,由於爆炸氣浪在高壓下進入創口,使創口周圍皮膚牽張,故入口中央組織缺損較大,邊緣呈星芒狀或十字狀撕裂,周圍皮膚及皮下組織因碳氧血紅蛋白的形成而呈櫻紅色。上述現象在顱骨和胸骨等部位特別明顯。遠距離射擊時,彈頭可僅具戳破作用而形成裂隙狀的射入口。
射入口周圍的皮膚,能看到挫傷輪、污垢輪和燒灼痕跡(圖9),貼近皮膚射擊時,還可以看到槍口印痕。這些特徵是射入口區別於射出口的重要標誌。
(1)挫傷輪(衝撞輪contusioncollar)系彈頭頂壓皮膚並旋轉前進時在射入口周圍形成的環狀表皮剝脫,初為鮮紅色,隨時間的延長而呈棕色,並逐漸皮革樣化。
(2)污垢輪(擦拭圈greaseco11ar)射入口邊緣常有油污、鐵鏽,彈頭的金屬碎屑或金屬塵埃沉著,形成金屬化環,肉眼不易看清,但在X線照片上則清晰可見。
(3)火藥顆粒和煙暈(powder,smoketattooing)在射擊附加成分作用範圍內,射入口周圍可見到火焰或灼熱氣體的燒灼作用以及菸灰和火藥顆粒痕跡。火藥燃燒後剩餘的菸灰(炭末)附著於射入口周圍形成煙暈。普通手槍在35cm的射程內方能形成,距離愈近,菸灰愈密,面積愈小;距離愈遠,面積愈大,愈形稀疏。未燃燒的火藥顆粒與菸灰一道呈園錐形擴散,嵌入皮膚內。其飛行距離較菸灰為遠,在使用黑色火藥的手槍為75cm左右;使用無煙火藥的手槍約至100cm,步槍約至150cm均尚可查到零星的火藥顆粒.故可藉以判斷射擊距離(圖10)。

火器鑑定(4)槍口印痕(patternedimpressionofmuzzle)貼近射擊時,有時可見射入口周圍皮膚有槍口印痕。此系擊發時從槍口衝出的氣體自射入口進入皮下,使皮膚迅即隆起,撞擊於槍口並與之發生摩擦而形成。因此這種印記在槍口未直接接觸皮表或隔衣發射均可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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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射出口(exitwoundofbullet):進入體內的彈頭穿破皮膚飛出體外時所形成的創口。射出口邊緣組織外翻,沒有組織缺損,其大小與射擊距離有密切關係。近距離射擊時彈頭動能較大,射出口略小於射入口;距離稍遠時,射出口與射入口大小相近;遠距離射擊時,由於彈頭的動能更弱,則射出口常比射入口大,呈裂隙狀,尤其是彈頭變形破裂或彈頭穿過骨質,骨折破碎片飛出體外時可使射出口撕裂擴大,呈星芒狀。
3.射創管(woundtractofbullet):彈頭通過身體所形成的創道,又稱彈創管或彈道。通常呈直線形,其方向與射擊方向一致,但如遇骨骼,特別是彈頭的動能較小時,常可改變方向,從而形成曲折多變的射創管;射創管的射入口端常嵌有隨彈頭帶入的衣物碎片及菸灰火藥等異物,射出口端可有骨碎片或臟器組織碎片,盲管槍創時致傷彈頭留在射創管的盲端。
骨上的射創口呈截頂園錐形,園錐體的尖端指向彈頭飛來的方向,尤以穿過顱骨的,射創管段最為典型。彈頭穿過顱骨形成穿孔性骨折,在射入方向,顱骨外板創口小,內板創口大,反之,在射出方向顱骨內板創口小,外板創口大。
(二)槍彈創的種類
1.貫通槍創:子彈穿出體外,形成射入口,射創管(彈道)和射出口。
2.盲管槍創:子彈留在體內,僅有射入口,射創管,而無射出口。
3.迴旋槍創:彈頭在體內遇到硬組織而改變方向。如頭部可沿顱骨的外面或內面迴旋或沿肋骨弧形呈半園形迴旋。
4.擦過槍創:彈頭以切線方向從皮膚組織表面擦刺而過,射創管外露。深者可將皮膚與皮下組織犁成一條深溝,稱溝狀槍創。
5.跳彈槍創:子彈發射後以傾斜角度(30--60°)碰到堅硬物體上,反射飛向另一方向,構成跳彈。跳彈碰到人體時,便造成跳彈槍創.由於子彈動能減弱,彈頭變形,且失去穩定性,造成的槍創很不典型,有的僅接觸體表,未穿入人體內而被反彈出來,僅留有皮膚挫傷;有的子彈橫向(即長的一面)進入體內,造成一個像鑰匙樣的入口;有的擊中骨骼造成骨折後,翻個斛斗尖端朝向入口,這時創道往往超出一般常規,鑑定時應注意跳彈的變形特徵。
6.空彈槍創:取去了彈頭的子彈,接觸射擊,僅氣體作用於人體,但也可穿透胸壁,損傷心肺,造成死亡。
(三)槍創的法醫學鑑定
1.確定是否槍彈創:根據槍彈創形態特徵,同時藉助X線檢查,組織學檢查及微量金屬檢查等。
2.射擊方向的確定;首先確定射入口及射出口,然後根據射入口、射創管和射出口的連線以確定彈頭射來的方向。
3.射擊距離的確定:槍口與射入口之間的距離為射擊距離。根據射入口的形狀和附加成分的作用範圍可分為遠射,近射和接射三種。由於槍枝彈藥不同,附加成分的作用範圍也不同,最好用同一槍枝彈藥進行試射比較。
遠距離射擊:射入口附近沒有附加成分附著。一般手槍約在35cm以上,步槍、長簡來復槍在100—150cm以上。

火器鑑定近距離射擊;射擊範圍在上述範圍內,射入口附近有附加成分附著,其中煙暈和燒灼痕跡是近射的特徵。煙暈直徑大小隨距離遠近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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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射擊:槍口接觸皮膚射擊稱為接觸射擊。射入口多呈星芒狀或十字形,創道近入口端有火藥顆粒及菸灰殘渣,入口附近皮膚有燒灼現象及槍口印痕。
4.衣服的檢查:檢查破口位置、性狀及其周圍有無附加成分煙暈及火藥痕跡,射入口內檢出的衣服破碎片可與衣服核對。
5.推斷自殺、他殺或意外:除根據射擊部位、方向、距離及衣服損傷外,還應注意死者手上有無血痕、煙暈,注意收集彈頭、彈殼。因為射擊後的彈頭外殼留有來福線摩擦的痕跡,射擊後的彈殼底部留有撞針擊發的痕跡,這些痕跡可用以比對,對槍枝的同一認定非常重要。
(四)、霰彈創(shotgunwound)
獵槍用的槍彈為霰彈,用鉛制者為軟霰彈,以鉛與銻合制者為硬霰彈。彈群飛出槍口後呈圓錐形散開。距離越遠,散開的範圍越大。接觸射擊或貼近距離射擊時,由於霰彈密集在一起,形成較大的單個不規則的射入口,邊緣呈鋸齒狀。由於氣體作用,創口內組織破壞大。周圍皮膚因有煙暈和火藥沉著而呈濃黑色。1m左右近距離射擊時,創口周圍的黑色煙暈明顯減少,但可見火藥顆粒燒灼的黑色印痕,1—5m距離射擊時,霰彈呈圓錐形散開,擊中人體形成的創口亦隨射擊距離的增大而逐漸散開,在中央一個較大的射入口周圍形成多數小的霰彈射入口。距離越遠,則小的射入口就越多,隨著距離增加,大的射入口逐漸為單個霰彈射入口所代替,煙暈、火藥痕跡肉眼不易見到。5m以上距離射擊時,彈粒更分散,多數彈粒往往嵌在皮膚上或停留在皮下。
自製的霰彈,如顆粒狀鐵球,形狀不一的鐵塊等,多者可以上百,少者僅有數粒,體積小的霰彈一般不形成射出口,體積大者有的可以形成射出口。

爆炸傷

(explosioninjuries)
法醫工作中常見的爆炸傷多由炸藥引起,炸藥爆炸時,瞬間釋放出巨大的能量,產生極高的爆溫,並借周圍介質(如空氣)迅速向四周傳播而形成一種超音速的高壓波,稱為衝擊波。
爆炸損傷多種多樣,主要與爆源或爆心的距離有關。
1.爆碎傷:人體處於爆源或爆心部位時,可被全部或部分炸碎,附近並有“爆坑”及煙痕存在。
2.衝擊波傷:衝擊波致傷範圍較大,常使許多人受傷。其損傷特徵為衣著常被衝掉,或被衝破成碎片,人體損傷外輕內重,引起廣泛的內臟出血,由於氣壓驟變,肺泡破裂出血最為常見。肺裂創可繼發間質性肺氣腫、氣胸、血胸及肺萎陷。氣壓的改變常引起鼓膜破裂。嚴重的衝擊波可引起肝、脾破裂,充滿尿液的膀胱破裂、多發性骨折、腦震盪、腦挫傷,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等。
3.爆炸物擊傷:距爆心1—2m處,朝向爆心的這一面常可見到炸藥包內的碎鐵片、鐵砂或炸藥包裝物的碎片及雷管、導火索或其他攜帶物等對人體能造成貫通創、盲管創或異物嵌入皮下組織及臟器等。距爆心較遠的地方,由於衝擊波的作用,使周圍物件破碎並呈高速度四向飛散,對人體常能形成嚴重的飩器傷、刺創或刺切創。
4.燒傷:人體距爆心較近時,朝向爆心的側面常可發生廣泛性I--Ⅲ度皮膚燒傷。頭髮,眉毛和睫毛被燒焦,皮膚被煙燻黑。爆炸瞬間,面向爆心方向,由於強光作用,常發生反射性眼瞼緊閉動作,使眼周的鼻根部、眉間及眼眥部皺襞溝紋內皮膚無燒傷或菸灰附著。待肌肉鬆弛後,出現白色紋理。此種現象為生前爆炸傷的證明。
5.摔傷:人體被衝擊跌倒,可發生骨折或內臟破裂。
6.房屋倒塌造成擠壓傷。
爆炸多屬於意外事故,但用炸藥搞破壞,他殺或自殺,有時也有發生。損傷的種類、性狀及分布常能反映受傷者與爆炸中心的關係,結合現場勘查,研究這種關係,有助於爆炸情況的推定。此外,要注意檢查屍體有無用其他手段殺死後偽裝爆炸死亡的情況。

損傷特點分析

本組資料顯示4組火器損傷以霰彈損傷多見,占61.90%,與殷代昌等報導110例平時火器傷霰彈槍占65.45%相近。Ⅰ組與其它各組相比,多見鬥毆,異物存留明顯高於其它各組,損傷程度較重;與鬥毆多屬偶然起因,加害人主觀並非置傷者於死地有關,現行標準以異物存留體現損傷程度有關。Ⅱ組與其它各組相比,多見意外,損傷程度較輕,以輕微傷多見;與氣槍屬低速低能、多用於打鳥、誤傷人體有關,且與氣槍子彈多為單發,不易造成異物存留有關。Ⅲ組損傷多見搶劫與殺人,損傷部位多見頭部,與加害人主觀動機及有預謀有關。

法醫學鑑定

1.關於異物存留
火器損傷的診斷通過了解案情結合病歷及臨床物理檢驗一般容易得出。由於現行損傷程度的鑑定標準,對火器損傷未予明確提及,對於合併臟器、神經血管損傷及骨折案例,法醫能夠依據有關條文進行鑑定,而對於無合併損傷的案例,本文統計占47.62%,僅能引用異物存留,而異物存留就槍彈損傷種類而言具有極大的局限性,本組資料表明,霰彈損傷與其它火器損傷相比,極易造成異物存留,而其它火器損傷異物存留較為少見。對存留異物取出時間也未給出出具體期限,肖奇等報導體內火器傷異物存留668例,認為2個月取出異物為早期取出,最長取出期限為16年。取異物原則為“先易後難,先急後緩”,晚期取異物的適應徵為感染及出血者,異物直徑大於2cm或鄰近重要臟器、血管、氣管。因此應該對異物存留規定一明確期限,筆者以為規定為治療終結為宜。因為這樣就將醫院對疾病的治療、觀察及追蹤全部予以考慮。而對於腦內異物是否取出,目前醫學界尚無定論,有學者認為彈片小於0.5cm,且位於非功能區者,可以不必摘除。有的認為非功能區手術難度小神經廢損輕,應該摘除異物,而位於重要功能區者,手術風險大,可以不予摘除。有的則認為子彈彈片均系重金屬異物,對腦組織有毒性作用,長期留在腦內會引起腦組織變性、壞死、膠質增生、癲癇發生等,原則上都應全部去除。顯然異物是否取出是一個為與不為的問題。有資料表明:初期外科處理中不必勉強取出彈丸,彈丸存留的多寡與感染髮生無直接關係,在切線傷或貫通傷者,其異物存留以非金屬為主,這些物質包括衣服、毛髮、塑膠等不能被X線檢查所發現,手術中極易遺留在彈道內,而對傷道感染和修復過程極其有害。這就提示我們不僅要重視彈頭等金屬異物,對盲管創取出槍彈及貫通創所遺留的不被X線檢見的非金屬異物應給以足夠的重視,因其對人體的傷害更大。總之,將異物是否存留作為體現火器損傷程度的特點,已難以被認為是一個很好的惟一指標。
2.構想
現行損傷程度的鑑定標準,對槍彈損傷的特點體現不夠,實際工作中法醫只能套用銳器損傷,而槍彈損傷除具有機械性損傷的特徵之外,尚具有自身的特點:槍彈進入體內後,由於遇到巨大的阻力,因而可出現大得多的偏航以致翻滾,與組織的接觸面增大,並向組織釋放能量,從而造成較嚴重的損傷。槍彈破碎後,碎片會向不同的方向飛散,其致傷力可成倍的增加,由此造成的損傷勢必嚴重得多;同時可立即出現一個比槍彈直徑大許多倍、持續數毫秒、搏動數次的瞬時空腔,其大小相當於槍彈直徑的十幾倍或稍大些。高速槍彈還會引起廣泛的間接損傷,當間接傷位於較近意義遠隔部位時,常以組織廣泛出血、血腫、組織破裂為特點,當位於較遠意義的遠隔部位時,間接傷常表現為組織點、片狀出血,或條索狀出血,少見組織的破裂,外觀常無明顯異常,但在鏡下的組織結構損傷十分明顯。法醫在評定槍彈損傷時,應該有整體和全面的觀點,不應僅注意檢查射入口、射出口的大小,而忽略了槍彈損傷的特點。軍用槍直徑最小為7.85mm,就十幾倍的瞬時空腔對機體的傷害其實際損傷也將大於10cm。加上槍彈在彈道內的翻滾等致傷效應及間接損傷,其實際損傷絕非單純銳器刺傷可比。基於以上論述,筆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見,供同道參考:(1)損傷合併臟器、神經、血管損傷及骨折等,原則上依據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有關條文進行評定。(2)損傷合併異物存留規定存留時間為治療終結。(3)所有貫通性槍彈損傷均應以輕傷作為評定底線。周中華等對一例肢體貫通槍彈傷的鑑定也有類似的觀點。(4)軍用槍造成深達肌層的盲管損傷無論異物是否存留均應評定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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