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樹戶口落戶辦理指南

榆樹戶口落戶辦理由派出所受理,市局戶籍科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榆樹戶口落戶辦理指南
  • 辦理單位:市局戶籍科
夫妻投靠,投靠子女,新生嬰兒,機增人員,投親落戶,學生落戶,購房落戶,個體商戶,自理口糧,無戶口人員,外國人員,收費事項,

夫妻投靠

1、辦理夫妻投靠戶口不受雙方年齡和婚齡的限制,不帶子女的可憑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發後再辦)、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落戶,由派出所受理後,報市局戶籍科審批(不受投靠人有無工作限制)。
2、辦理夫妻投靠戶口帶子女的,還需提供其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複印件,如無出生醫學證明需由落出生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關係證明,以證明父(母)子關係情況。
3、凡被投靠人為農業人口,投靠人為非農業人口,要求投夫(妻)轉農業人口落戶的,要憑村里同意落農業人口證明及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原件和複印件辦理投夫(妻)落戶,由派出所受理,市局戶籍科審核,報長春市局戶籍科審批。
4、辦理夫妻投靠落戶內勤要審結婚證原件,並在遷移證背面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內勤名章。

投靠子女

只要子女在榆居住且有家庭戶口的,不受投靠人年齡及原地有無子女照顧的限制,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投靠子女落戶。可憑本人申請、父(母)子關係證明(在榆一方子女單位出具或申請落戶人派出所出具)、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和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投靠子女落戶,由派出所受理,市局戶籍科審批。

新生嬰兒

1、出生嬰兒落戶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及父母身份證、父母戶口本到派出所辦理投父(母)出生落戶(並在出生醫學證明背面註明已審結婚證原件加蓋名章),取消出生超過三周歲需市局審批落戶的規定,只要手續齊全一律由派出所審核辦理落戶,對父母戶口不在一處辦理出生落戶時,不需另一方(父或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隨父或母落戶證明。
2、辦理出生落戶時要審查計生部門簽發的一胎(二胎)生育證明,對沒有生育證明的要做好登記,定期(每個月)向計生部門提供名單。
3、凡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都要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落戶,其中對於農村在家出生的要憑村委會證明、接生員證明、當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戶證明(父母不在一起的需開兩份證明)、縣(區)衛生局證明到市婦幼保健醫院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對96年以前出生,沒有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的至今未落戶的,要憑出生時的各種原始證件(村里證明或街道證明,已上學的出具學籍證明、接生員證明)、外勤調查意見(二位以上民眾詢問筆錄),由派出所審核後報市局戶籍科審批辦理投父(母)落出生戶口。
4、未婚、未就業且年齡不超過22周歲的,可憑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父(母)子關係證明(由父母單位人事部門或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證明)、父母戶口本、責任區民警調查,辦理投父母落戶,由派出所受理,市局戶籍科審批。
5、收養(撿拾)小孩出生落戶的,應憑《收養證》、責任區民警調查,由市局戶籍科審批辦理落戶。其中對1994年4月1日前收養的棄嬰已辦理撫養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落戶申請,經市局審批同意後辦理落戶。
6、對出國人員在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原件及翻譯件、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旅行證)、父母護照、結婚證、戶口本辦理隨父(母)出生落戶。如父母戶口已註銷,現又沒有申請恢復,可憑上述手續及責任區民警調查,投靠親屬(爺爺、奶奶、姥姥、姥爺)辦理出生落戶。
7、凡屬未婚生育的小孩原則上應憑《出生醫學證明》、生母戶口本、身份證及責任區民警調查,所長審批辦理投母落戶。

機增人員

1、雙方均為機增理由在榆落戶人員,或一方為現役軍人(憑現役軍人證明),其出生子女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父母戶口本、結婚證,辦理投靠父母落出生戶口(報市局審批)。對沒有生育證明的,要做好登記,定期(每個月)向計生提供名單。
2、凡屬在榆落戶的機增人員,戶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一致的,申請辦理“三投”戶口,只要確實在榆居住(包括租房),經外勤調查情況屬實,可憑租房契約及相關證明辦理投靠落戶,由派出所調查、審核,報市局審批。
3、對於戶口和居住地(租房)不一致的,本人應憑租房手續將戶口遷到租房地派出所後,再辦理“三投”戶口。

投親落戶

凡屬父母雙亡,且年齡不超過16周歲的,可申請投靠在榆親屬落戶,憑被投靠人申請、投靠人父母雙亡證明、戶口本及落戶地派出所責任區民警調查,由派出所受理,市局戶籍科審核,報長春市局戶籍科審批。

學生落戶

1、大中專畢業已分配工作的學生,可憑畢業證、報到證、戶口遷移證、接收單位介紹信,到住地或單位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由戶口內勤審核,並在戶口遷移證上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名章辦理落戶。
2、畢業未分配工作的大中專學生,需返籍投靠父母落戶的,可憑畢業證原件及入學時戶口遷出記載(如有遷出記錄的戶口簿),由戶口內勤審核,並在戶口遷移證上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內勤名章辦理落戶。雖屬返籍但需單獨落戶或投靠親屬落戶的,必須由所長簽字後辦理落戶。
3、學生入學期間父母戶口發生市內遷移的,畢業後投父母落戶,應由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證明辦理返籍落戶。
4、外地生源大專以上畢業未分配工作的學生,被省、市人才中心接收,可憑畢業證、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及人才中心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由戶口內勤審核,並在戶口遷移證上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審核人名章,辦理人才中心集體戶口落戶。
5、凡考取普通高等學校(包含中專,不含技工學校)的學生,入學時不遷戶口的農業戶口學生,可根據本人意願,憑入學通知書原件、複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就地“農轉非”戶口,由戶口內勤審核,並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審核人名章,報所領導審批辦理就地轉非戶口。
6、如系省外院校畢業生,報到證名頭開往吉林省教委的,需到省畢業辦換信,報到證已寫明具體單位的,憑畢業證、報到證、戶口遷移證、接收單位介紹信,由內勤審核並在遷移證上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名章辦理落戶。
7、報到證或入學通知書(不含技校)地址與戶口遷移證地址不一致的,以報到證為準,由所長簽字後辦理落戶。
8、到西部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到工作地,也可以返回原籍落戶,戶口要求返回原籍落戶的,憑報到證、畢業證、原戶口所在地遷出證明,由戶籍內勤審核加蓋名章辦理落戶。如戶口已遷到西部地區並已落戶的,可憑上述手續,由市局戶籍科審批,並簽發戶口準遷證。
9、退學、轉學和肄業的大中專學生,需返籍落戶的憑學校批准檔案(轉學憑教委批文)、原戶口所在地遷出證明,由戶口內勤審核,並在遷移證上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名章辦理落戶。上學期間家庭住址發生變化的,還需開具原遷出地派出所證明。上學期間中途不是上述原因而要求遷回家中的,可憑學校證明、原地戶口遷出證明、本人申請、入學通知書原件、複印件,由內勤審核並在遷移證上註明已審原件加蓋名章辦理落戶。
10、外地生源畢業未就業的,按規定戶口可在榆保留二年,為方便戶籍管理,二年後仍未就業的,其戶口可由派出所統一在微機中作市外遷出(只作數據變動),戶口遷移證待本人辦理戶口時再列印,以免造成證件丟失。
11、凡全日制大專以上畢業生,已在榆就業的(沒有報到證、屬企業自主招聘的),可憑畢業證、身份證、用工契約、企業為其辦理的“三險”證明(由社保局、醫保中心出具近六個月以上的三險證明),報長春市局辦理準予落戶手續。
12、對符合落戶的大中專畢業生,單位無集體戶口的,由單位所在地派出所單獨設戶盒用於解決無單位集體戶口的學生落戶問題。

購房落戶

一、由市局審批辦理的購房落戶
1、手持房屋產權證辦理購房落戶的,憑房屋產權證原件、購房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發票丟失的可由產權處提供加蓋產權處公章和經辦人名章的發票複印件)或契稅完稅證、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由市局戶籍科審批辦理落戶(不需派出所審批)。
2、手持購房契約(含按揭)辦理購房落戶的,憑帶有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契約備案印章的購房契約或契約上帶有暗跡(已備案字樣)的購房契約、銀行貸款證明、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由市局戶籍科審批辦理落戶(不需派出所審批)。
二、由市局審批辦理的購房落戶
1、手持公有住房使用權證、軍產房屋使用證或回遷房屋分配證、集資房協定書辦理落戶的,憑購房交款發票及近兩年以上的供暖發票和各種繳費票據(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等,至少提供三種。新換的存摺需到銀行開具兩年的詳單,加蓋銀行公章。)、申請落戶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由派出所審核,報長春市局戶籍科審批辦理落戶。
2、凡手持購房契約(沒有備案字樣的),憑帶稅檢章的發票或貸款契約、銀行開具的每月還款明細證明(加蓋銀行公章)、申請落戶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由派出所審核(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報長春市局戶籍科審批辦理落戶。
註:凡2010年7月份以後購買的商品住宅房,其購房契約必須帶有已備案字樣,可憑相關證明到市局申請落戶。
(如戶口本上父母、子女關係體現不明確,需提供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個體商戶

凡外地人員來我市從事個體經商、開辦私營企業的,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年每年納稅1萬元以上,私營企業者連續兩年每年納稅兩萬元以上的,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可憑營業執照、稅務收據原件、申請落戶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辦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滿22周歲)進榆落戶,由居住地派出所受理審核後,由本人帶材料到市局戶籍科審批辦理。
(如戶口本上父母、子女關係體現不明確,需提供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自理口糧

凡自理口糧人員可憑村委會未分得土地證明、本人申請書、戶口本、身份證,派出所審核,所長審批辦理就地轉非戶口。

無戶口人員

在榆有固定住所,且已居住二十年以上的人員,因普查戶口或其他原因,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已將該人戶口註銷,現申請落戶的,可憑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註明是農業人口還是非農業人口)和鄰居、社區等證明材料,如落農業人口還需經村里同意蓋章,由派出所調查核實,市局戶籍科審批落戶。

外國人員

外國人員(外籍)要求在本市落戶的,憑長春市局外事部門出具落戶介紹信辦理。
十九、填寫《常表》要求
對市外遷入人員,由遷入地派出所核准、填全常表項目(十六項填表要求附此文後),常表要求本人簽字。

收費事項

戶口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
1、戶口準遷證每證3.5元。
2、戶口遷移證每證2元。
3、居民戶口簿每本5元。
註:內勤在辦理業務收取“三證”工本費時,必須給民眾開具正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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