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居民戶口業務需在戶籍所在地公安局辦理。
辦理依據,申請條件,
辦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24號)、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公通字56號)、《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
申請條件
1、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戶,包括家庭戶、集體戶。集體戶包括單位集體戶、學生集體戶、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等。
2、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擔任戶主。
3、 戶主負責申報與本戶有關的戶口登記,督促戶內其他成員申報戶口登記。
4、 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5、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或者房屋來源合法,擁有使用權的房屋購房契約、買賣契約等(不包括小產權房屋);
(三)在農村地區確無私有房屋產權證明,經調查確認居住在私有合法不同住址的。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持上述證明材料申報立戶登記。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戶口。
6、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各類人才服務中心、勞動力資源市場等非直接用工單位,可設立集體戶。
7、經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以建立單位集體戶,用於出家、獨身並在寺廟、宮觀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職人員戶口遷入登記。
8、 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以鄉(鎮、街道)為單位設立一個社區集體戶,統一登記符合落戶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戶公民的戶口。符合本規定落戶條件,居住在租賃房屋的人員,應在租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為社區集體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