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嬰兒申報出生登記需在嬰兒父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基本介紹
- 業務名稱:嬰兒申報出生登記
- 收費標準:不收費
- 辦理時限:手續齊備,當場辦理
- 辦理單位:嬰兒父母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辦理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式,
辦理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國發24號)、公安部《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公通字56號)、《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
申請條件
嬰兒出生後父母親出具以下材料均可申請。
1、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應在一個月內,由戶主或監護人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不需當事人提供未落戶證明,並提交以下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3)、父母親《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會、村委會證明以及社區民警的調查報告。
(5)、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存有可疑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予以扣留,並聯繫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作進一步核查、鑑別。
2、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後,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戶口登記,同時以死亡原因註銷戶口。
3、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或學生集體戶的,在另一方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戶口。
4、嬰兒父母一方或雙方為集體戶的(不含學生集體戶),隨父隨母自願選擇登記落戶。
5、嬰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或學生集體戶的,可在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戶口。
6、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也可以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後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
7、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可以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1)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和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及國內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翻譯件;
(2)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
(3)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父母結婚證(非婚生子女除外)。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註明已申報出生登記。所生子女屬華僑身份的,還應當提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出具的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辦理程式
新生嬰兒出生一個月內,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持上述材料到新生嬰兒擬落戶地的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屬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非婚生育等疑難問題上戶的需持相關手續報縣(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核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