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戶口落戶由所在地派出所及戶政科辦理。
辦理對象,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
辦理對象
居民
申請條件
(1)新生嬰兒落戶: 堅持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原則。持父或母《戶口簿》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2)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 憑省、市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本人《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到西部地區工作,本人自願將戶口遷回原籍的,憑擬落戶地《戶口簿》、本人《畢業證》;未分配工作,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憑本人《畢業證》和《戶口遷移證》;中專以上畢業生,未分配工作,需掛靠親屬處的,憑親屬同意證明、《戶口簿》及本人《畢業證》、《戶口遷移證》。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 憑縣、市(區)以上安置部門出具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落戶證明》和本人《退出現役證》,辦理落戶手續。 (4)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 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及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擬居住地親屬《戶口簿》。 (5)歸國華僑定居落戶: 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6)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落戶: 憑省僑辦的批准證明。 (7)台胞回大陸定居落戶: 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台灣同胞定居證明》和《批准定居通知書》。 (8)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憑未成年子女《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 (9)在城市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憑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結婚證明、房屋產權證。 (10)夫妻投靠落戶: 憑結婚證明,當事人《戶口簿》,投靠方《戶籍證明》。 (11)老年父母(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投靠子女落戶: 憑當事人《戶口簿》、投靠方《戶籍證明》。 (12)收養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子女的戶口落戶: 收養人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入戶手續。 (13)18周歲以下旁系親屬投靠落戶: 父母雙亡的,憑被投靠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投靠人《戶籍證明》、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係證明。病故的,憑縣、市以上醫院的死亡證明書;交通肇事的,憑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其他死亡的,憑公安機關法醫鑑定或其他有效證件,公安機關戶口註銷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審批並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14)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在投資金額等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後,憑本人申請報告、《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投資資金註冊駐資證明、工商執照,投資興辦項目竣工或投產驗收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審批並簽發《準予遷入證明》。
(15)經商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 憑申請報告、營業執照、結婚證明、《戶口簿》、《戶籍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及稅票。 (16)跨地區的企業集團、中央駐贛單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其內部人員異地調動(即:企業內部調動)落戶: 憑申請報告、單位內部調動證明、當事人《戶籍證明》、《戶口簿》。
辦理材料
以上辦理條件中所包含的相關材料
辦理流程
憑以上申報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及戶政科辦理
辦理時限
戶口遷移、戶口本補辦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