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購房人員落戶辦事指南

購房人員落戶,需申請人持所需材料到所屬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提交申請,由所屬市(縣)、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審批。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購房人員落戶
  • 實施機關:大連市公安局
  • 服務對象:個人
  • 辦理機構:所屬派出所、各市(縣)、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 聯繫電話:62273575
申請條件,申請手續,申請流程,辦理時限,受理時間,

申請條件

(1)在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商品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
(2)在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購買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9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70平方米;
(3)在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個人在新市區、旅順口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單套住宅建築面積達到50平方米或單套非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個人在新區購買商品房或存量房。
(4)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 特別提示:所購房屋需具有完全產權

申請手續

1、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16周歲以上人員)。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人員的婚姻狀況證明,其中未婚人員須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公證部門出具的本人未婚聲明公證書;
3、隨遷未婚子女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或足以證明親子關係的原始出生憑證或法醫物證鑑定書,非婚生子女還需提供確定與生父母關係的親子法醫物證鑑定書及撫養權歸屬證明;《獨生子女證》或其他準予生育證明,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須提供由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及繳費收據;超過18周歲初、高中學生所在學校的在讀證明;
4、申請人及隨遷配偶、未婚子女有職業的提交勞動契約或錄(聘)用手續以及社保繳費證明(新區除外),無職業的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農業人口除外);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大連市房地產權證》;
6、購買非住宅落戶的,需提供合法穩定住所房證;
7、取消抵押登記的需提供《房屋登記信息記錄證明》;
8、其他應提交的手續(由視窗民警提供書面清單)。

申請流程

1、申請人系市主城區常住戶口人員的,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申請,經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辦理。
2、申請人系市非主城區常住戶口人員的,在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辦理。

辦理時限

符合規定,申請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辦理完結。

受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國家法定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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