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辦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21日
- 來源: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
- 頒布單位:十屆州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辦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辦法由楚雄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導語《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經營加工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1月21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
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原來的規定同時廢止。
出口的木材未經省林業和外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運出省外。木材運輸應嚴格執行林業部發布的《木材運輸檢查監督辦法》。不出省的木材,使用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木材運輸許可證》;出省的木材,使用由林業部印製的《木材運輸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沒收的木材,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第二十二條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經本省行政區域的木材,憑證運輸的範圍按照起運地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解讀 第十二...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雲南省森林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自治...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自治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木材經營加工主管部門,鄉(鎮)林業工作站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監督檢查本鄉(鎮)內的木材...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木材採伐、運輸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木材包括:(一)木材(系指針葉木、闊葉木,不含直徑五厘米以下枝椏);(二)楠竹(不含枝椏);(三)木材、楠竹的製成品、半...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 木材購銷 山區林場生產的木材,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收購。平原林場和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木材,由當地縣(市)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木材經營單位收購或...
七、刪除《貴州省木材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有與其經營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刪除第七條。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加工無...
根據國家林業局有關木材加工管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的規定:(一)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除自治區、設區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外的經營加工木材行政許可的批准;(二)設...
《河北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在2003.12.09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2003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保護...
(十一)不按採伐證核定的項目進行採伐的,收繳其採伐證,並按《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處理;(十二)偽造、塗改、倒賣木材票證和木材經營許可證的,按《森林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十三)擅自進入林區從事採礦、採石、采沙、采土...
第一條為加強木材流通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等流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
(十)不按採伐證核定的項目進行採伐,按《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處理。(十一)偽造、塗改、倒賣木材票證和木材、林產品經營許可證的,視情節處以千元以內的罰款;對已獲利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違法所得的3~5倍的罰款;...
《廣東省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5月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2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修改。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木材經營、加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含省森工系統管轄範圍)從事木材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