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嚴格野外火源管理,保護森林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嚴格野外火源管理,保護森林資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燒的火源。
第三條本市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野外用火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野外火源管理堅持預防為主和全面控制相結合、依法管制與合理疏導相結合、部門監管和依靠民眾相結合、綜合治理與突出重點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為我市的森林特別防火期。
第六條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第七條相關部門職責: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區野外火源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治安秩序,加強林區社會治安管理,切實做好森林火災案件查處工作;
氣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氣象監測,及時發布森林火險等級預警信號,提醒廣大民眾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宣傳部門負責在職能範圍內開展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全面提升廣大民眾的森林防火意識;
工商部門負責非法販賣孔明燈、煙花、爆竹、香燭、紙錢等非法經營活動的管理和整治;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林區、林區邊緣的公墓經營業主加強管理,做好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引導文明祭奠,防止因祭奠用火引發森林火災;
旅遊部門協助做好遊客在旅遊區內的森林防火宣傳和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路、鐵路部門負責做好道班人員以及乘客的防火宣傳教育,在公路、鐵路沿線的森林火災危險區域開設防火隔離帶,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避免人為引發森林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