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後的《四川省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該《辦法》是在原《辦法(試行)》(2011年11月28日發布)的基礎上修訂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
- 施行:2013年12月1日
- 有效期:五年
- 基礎:原《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
《辦法》規定,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實行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林區和農林交錯地區的森林火險情況,充分考慮農業、林業生產和林內剩餘物清除實際,制訂科學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要適時組織森林防火檢查,對森林火災隱患進行排查,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按規定進行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當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高森林火險等級天氣和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實防火責任,嚴格管理。
《辦法》還對森林防火期內各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要規範林區居民點、旅遊景點和生產作業點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飯等非生產性用火行為,最大限度降低火災隱患;在森林防火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有效控制吸菸、燒烤、焚香燒紙等用火行為,防止引發森林火災。鄉鎮、街道和村(社)等基層組織要嚴格督促監護人落實監護責任,要嚴格落實林區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廣泛開展森林防火進林區、進社區、進校園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森林防火意識。
在森林防火期內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從事計畫燒除、煉山造林等生產性用火的單位和個人,《辦法》規定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確定專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辦法》還規定,對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高森林火險等級天氣和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實防火責任,嚴格管理。
《辦法》還對森林防火期內各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了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要規範林區居民點、旅遊景點和生產作業點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飯等非生產性用火行為,最大限度降低火災隱患;在森林防火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有效控制吸菸、燒烤、焚香燒紙等用火行為,防止引發森林火災。鄉鎮、街道和村(社)等基層組織要嚴格督促監護人落實監護責任,要嚴格落實林區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廣泛開展森林防火進林區、進社區、進校園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森林防火意識。
在森林防火期內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從事計畫燒除、煉山造林等生產性用火的單位和個人,《辦法》規定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確定專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辦法》還規定,對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