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縣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切實做好林區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是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重要手段。為嚴格林區野外火源管理,積極消除森林火災隱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災發生,最大限度減少森林資源損失,努力確保林區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四川省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強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長寧縣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防火期內(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重點時期(春節、清明節、五一節以及重大活動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野外用火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區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內可燃物燃燒的火源。
第四條 林區野外火源管理堅持突出重點、合理疏導、依法管理、綜合治理、依靠民眾、部門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我縣森林防火區的分布情況和防火規劃,負責各自管轄範圍內森林防火區的管理和組織工作,各村民委員會和重點林區內的單位以及林地、林木的業主應當配合縣林業主管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好森林防火和應急處置等工作,森林防火區內的具體監管和處罰工作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林區和農林交錯地區的森林火險情況,充分考慮農業、林業生產和林內剩餘物清除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科學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全縣各級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及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規範林區居民點、旅遊景點和生產作業點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飯等非生產性用火行為,最大限度降低火災隱患;要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在森林防火區內吸菸、燒烤、焚香燒紙和杜絕在森林防火區內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等用火行為,嚴防引發森林火災。
第八條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重點森林防火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及森林防火區內易燃易爆站庫、重要設施的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
第九條 森林防火期內,鄉鎮、街道和村(社)等基層組織要嚴格督促監護人落實監護責任,嚴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野外用火。
第十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時組織森林防火檢查,對森林火災隱患進行排查,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按規定進行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按照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組織村社幹部和林地、林區業主開展巡查工作,重點林區實行嚴防死守,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工作,全面落實森林火險預警信息發布制度。縣氣象局發布四級以上高森林火險等級天氣和預報有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實防火責任,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內,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從事生產性用火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火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確定專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區生產性用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和條件:
(一)領取野外用火批准檔案;
(二)開設寬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線(帶);
(三)在森林高火險時段以外並具備適合的氣象條件;
(四)明確現場責任人;
(五)預備必要的撲火力量;
(六)準備必要的撲火工具;
(七)明確用火蔓延應對措施;
(八)落實專人看守,火不滅人不離。
第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區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一)森林防火期內,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在森林防火區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內,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逐級報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後組織實施;
(三)相關單位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嚴格野外用火管理,防範森林火災發生;
(四)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五)林緣及林內的住宅、廠房、易燃易爆站庫、重要設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區域,必須開設防火隔離帶;
(六)鐵路、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應當開設防火隔離帶,並定期組織人員看守巡護。定期進行線路和管道的安全檢查,並對管道周邊和線路下的可燃物進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七)民風民俗、傳統習俗和宗教等活動,必須設立固定的用火點或用火場地,並落實專人看守。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和宣傳。
第十七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在森林防火區的交通要道和林區居民區布設火源管理宣傳碑、牌、標語等警示標誌,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教育手段,開展公眾宣傳,普及森林防火知識,提高安全用火意識。
第十八條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