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梅州市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現任局長陳紀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辦公地址:梅州市梅縣區大新城文化路6號
  • 所屬地區:梅州市梅縣區
  • 所屬單位: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陳紀珠(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三)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和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五)負責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社會救助工作,指導社會救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八)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村(居)政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城市(農村)社區建設的指導、協調、組織工作。
(十)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區行政區域規劃;負責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鎮(街道)行政區劃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一)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婚姻登記,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等工作。
(十三)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特困供養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和管理服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執行、落實《殘疾人保障法》。
(十四)負責全區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五)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七)擬訂和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十八)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的管理,貫徹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規定。對街道(鄉鎮)、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十九)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措施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及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二十)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二十一)貫徹執行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及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的實施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的實施辦法,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對企業工資分配實施巨觀調控。
(二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指導人才管理和開發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及職業技能人才的繼續教育規定和實施辦法,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高層次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推薦選拔工作。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區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承辦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
(二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定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二十五)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二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
1.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2.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二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和已辦理暫緩就業手續的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政策規定由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區教育局等部門擬訂。
2.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執行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保密、信息、教育、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安全保衛、應急管理以及工、青、婦等工作;負責綜合性調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協調有關股室承辦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下屬單位的行風建設和普法、執法責任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掛鈎扶貧等工作;指導全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一門式一網式”政府服務模式改革工作及“一門式一網式”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管理工作。
承擔機關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和外事、政治思想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定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在職人員培訓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下屬單位隊伍建設和培訓、繼續教育工作;組織並指導編制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負責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的黨建黨務和紀檢、監察工作;擬訂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中長期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擬定區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區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工作;承辦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
2、財務股
實施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編制部門經費預決算並管理相關專項經費;實施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辦法、分配計畫、運營辦法,並依法監督檢查;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監督下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年報;負責民政事業費、社會捐款(物)的財務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負責本級及下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算和財務管理;檢查監督各級民政事業費。承擔社會福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和發放工作;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承辦機關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查申報等管理工作。
3、社會事務與福利股
推進殯葬改革,承擔全區經營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和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審批工作;負責殘疾人權益保護、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負責殯葬管理、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兒童福利管理機構的指導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保障孤棄兒童、困境兒童、殘疾人福利的落實;負責收養登記行政確認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實施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4、社會救助股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工作;擬訂特困供養人員社會救濟標準;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扶助和指導鎮級敬老院建設、管理;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最低社會保障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鎮(辦事處、高管會)最低社會保障工作;協調區慈善會募集社會資金髮展慈善事業。
5、執法大隊
負責監督檢查區域內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具體實施勞動保障專項執法工作,依法處理舉報投訴,糾正和查處違反行為,處理突發性應急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指導鎮(街)格線前台工作;組織實施勞資糾紛風險預警防範;協調勞動關係;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的實施規範;指導勞動關係處理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貫徹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貫徹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
6、人力資源與專業技術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含人才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指導人才流動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執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指導全區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引進和配置工作。
組織實施專業和技能人才資源開發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並組織實施;承擔大中專畢業生接收事宜;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規定和措施;辦理事業單位因公(私)出國、赴港澳人員的備案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人事人才方面的對外交流合作。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的落實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考試制度;擬訂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承擔初級評審會設定、調整工作和評審結果確認工作;負責博士後的管理協調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和本區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推薦遴選工作;指導、協調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考試工作;審核本區引進國外人才、管理項目。
負責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區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審批;區級職業介紹機構設立審批;區級以下社會團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慈善組織的認定;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查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等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承接上級政府下放我區的其他審批事項。
7、社會保險管理股
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政策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參與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辦法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審核區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審核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資格及領取標準;組織並監督實施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承擔審核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參加區直養老保險統籌單位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做好指導、監督工作。
落實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規定;指導、監督農村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負責落實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
組織實施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標準和辦法;審核失業金領取資格和給付標準;貫徹失業保險基金調劑、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落實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稽核規則;貫徹實施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等有關待遇政策。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以及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參與擬訂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辦法並提出分配計畫;組織實施定點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擬訂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並依法實施;組織實施區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材料報送工作。
承擔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和協調,對街道(鄉鎮)、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8、工資與事業單位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辦區直和省、市屬駐梅事業單位及在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的人員調配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承擔全區事業單位和省、市屬駐梅事業單位招聘相關工作;指導、協調事業單位進人考試工作。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社會化管理規定;承擔區屬機關、事業單位財政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
9、就業與培訓教育股(職業能力建設股,區勞動力轉移辦公室)
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規定、規劃和措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區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負責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承擔高技能公共實訓基地、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立資格的審核及管理工作;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指導、協調技工教育管理工作。擬訂技工學校發展規劃、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實施指導;擬訂技工學校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以及有關專項資金使用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10、基層政權與區劃地名股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監督實施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擬訂全區鎮(辦事處)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方案和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際行政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鎮(辦事處)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調處;擬訂地名規劃;承擔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負責規範地名標誌和管理工作。
11、婚姻登記股
辦理婚姻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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