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桐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桐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桐梓縣知識產權局牌子(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桐梓縣法院街
主要職責,職責調整,職能轉變,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有關地方性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縣戰略、智慧財產權強縣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規範,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按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3.負責縣鄉鎮(街道)市場監督管理隊伍建設,按許可權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行政監督管理行為,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4.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按許可權承擔有關壟斷調查及執法工作。按許可權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依法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監管工作;指導轄區內企業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5.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負責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等行為的監管工作,承擔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工作;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對市場監管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濟活動。組織指導縣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6.負責質量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7.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縣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按許可權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落實國家關於質量發展政策措施,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質量強縣戰略和名牌發展戰略;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承擔全縣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推行質量責任制度。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風險監控工作;負責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獲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的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組織開展生產加工領域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查處相關領域產品質量違法行為;負責消費者投訴、舉報的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縣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全縣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8.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9.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按規定組織制定全縣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10.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等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11.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起草相關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及相關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按許可權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12.負責統一監督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13.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擬訂縣級地方標準,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省級和市級地方標準工作。組織採用國際標準。
   14.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和推動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15.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按許可權依法監督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自願性認證工作。
   16.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17.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按許可權負責商標、專利註冊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查處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等行為。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18.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重大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19.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應急處置、輿情監測。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20.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營商環境建設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21.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調整

     1.將縣教育局(縣科學技術局、縣知識產權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
     2.將縣發展和發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職責與反壟斷監管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
    3.將縣經濟貿易局(縣商務局)的反壟斷監管相關職責劃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
     4.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承擔。
     5.將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的營商環境建設相關指導、規劃和統籌協調等職責劃入縣營商環境建設局。
     6.將原農牧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職劃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
     7.將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劃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全縣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比,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國內提高全縣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縣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 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 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 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水平。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提高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申請受理點的服務質量和效率。落實專利代理機構股東或合伙人條件限制政策,降低智慧財產權服務業準入門檻。加強國家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宣傳推廣,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傳播利用。加強智慧財產權代理行業監管,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6. 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四、有關職責分工: 
1. 與縣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與縣公安局建立行政監督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應當予以協助。 
2. 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登記核准工作。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 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會同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臵機制。縣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縣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
時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縣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 
4. 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有關職責分工。一是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分工。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省、市、縣人民政府授予的市場監管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和執法檢查權,加強對市場監管領域的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業日常監管工作,依法履行政策制定、行業規劃、審查審批、行業監管、日常檢查等行政管理職責,並對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進行指導。二是建立執法協同和案件移送機制。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要建立健全行業監督檢查機制,對本行業領域加強管理規範,防控違法規違行為,履行監管責任;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應採取及時糾正、督促整改、依法制止等行政緊急措施,防止危害後果擴大化;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線索應及時移送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並共同商定特定類型案件的具體移送標準。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民眾舉報投訴、上級交辦、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移送等可能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案源線索材料進行審查,依法開展立案後的調查取證、聽證、告知、處罰、送達、申請強制執行、結案、公示等行政處罰工作;並負責將案件查處情況及時錄入執法案件管理系統,及時將案件查處信息或案件統計分析報告反饋給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根據市場監管工作需要向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提供執法數據;配合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開展專項檢查、整治或受理舉報投訴。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督導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市場監管相關政策研究; 擬訂全縣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信息公布、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重大事故的應急處臵和調查處理工作; 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黨建辦公室)。
    工作職責: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管部門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分局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工作;黨建辦公室承擔機關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年度目標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
(三)財務股。
工作職責: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固定資產、基礎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部門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和內部控制規範工作。
(四)法規股。
    工作職責:承擔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章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移送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
(五)市場主體服務管理股。
    工作職責:承擔全縣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信息庫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貴州) 的套用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 管理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落實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工作計畫;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政策;承擔為微型企業提供有關信息、諮詢等服務;承辦縣扶持微型企業日常工作;在縣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全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組織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需要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審核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涉及其他部門的聯合審批事項;做好軍民融合等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市場秩序監督管理股。
    工作職責:組織實施規範消費環境和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消費環境和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抽查網路交易行為,維護網路交易秩序;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辦理動產抵押物登記;配合縣相關部門開展旅遊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負責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組織實施酒類市場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依法查處酒類市場各種制假售假違法、侵權行為;組織或參與酒類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
(七)公平交易監督管理股。
    工作職責: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 按規定組織流通市場監管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  協調和配合做好市場監管、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工作;落實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授權承擔反壟斷執法工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指導我縣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貫徹反不正當競爭、規範直銷和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辦法;負責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傳銷行為和直銷違法違規行為;組織實施不正當競爭、傳銷、直銷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承辦縣打擊傳銷規範直銷日常工作。
(八)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股。
    工作職責:負責質量、計量、標準化、認證認可工作;承擔質量發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推進質量強縣戰略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受委託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建立健全重點監督抽查產品(含消費產品、農資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縣級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生產領域的工業產品(不含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下同)質量監督和風險監控工作;負責全縣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後續監管工作;組織產品質量縣級監督抽查工作(不含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負責國家、省、市質量監督抽查的後處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和專業性監督;推動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和自願性認證工作的開展;組織查處認證違法行為;依法組織開展相關實驗室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縣機動車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宣傳貫徹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組織標準的實施和監督檢查;開展工業、服務業和農業標準化工作;承擔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不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產品標準)和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工作;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的行為;協調、指導全縣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貫徹計量法律、法規;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本轄區內量值傳遞、量值溯源及強制檢定工作;組織縣級仲裁檢定、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負責縣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計量標準器具核准;依法對計量器具的製造、修理、進口、銷售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能源計量工作;監督管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並組織計量檢定員培訓工作。
(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股。
工作職責: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有關制度;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參與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受委託參與相關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股(縣食安辦)。
工作職責: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分析掌握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含保健食品,下同)安全形勢,貫徹落實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監督管理和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臵、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組織協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發布;組織開展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企業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受委託參與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承擔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 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組織實施食鹽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承擔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承辦縣食品安全辦公室日常工作。以 12315 一個號碼對外提供市場監管投訴舉報服務;參與消費環境建設,負責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承辦上級消協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承辦縣消費者協會相關工作。
(十一)藥品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股。
    工作職責:負責藥品、化妝品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工作,對藥品、化妝品流通領域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監督和指導藥品、化妝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指導藥品、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現場檢查,以及依許可權對網際網路藥品、化妝品交易服務企業備案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承擔不合格藥品化妝品的核查處臵工作;組織開展藥品經營、使用環節以及化妝品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委託或交辦的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藥品、化妝品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統籌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統計工作;依許可權組織協調藥品、化妝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臵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化妝品重大宣傳活動;組織藥品、化妝品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臵工作;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負責流通領域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醫療器械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提出改進和完善監管制度機制的建議;承擔監督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使用質量管理辦法的實施;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協助醫療器械備案後和經營許可的現場核查工作;監督實施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承擔不合格醫療器械的核查處臵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級委託或交辦的醫療器械生產環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醫療器械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組織協調醫療器械安全事件的應急處臵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實施醫療器械重大宣傳活動;組織醫療器械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臵工作;組織協調與職責相關的重大複雜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工作。
(十二)智慧財產權股。
   工作職責:負責制定有關專利及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地方法規,協助上級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縣貫徹執行專利法和智慧財產權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專利工作規劃和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濟、科技等領域專利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政策,指導鄉鎮(街道)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國小校的專利工作;依法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為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的專利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和鑑定意見;指導全縣專利技術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縣專利技術市場和專利許可貿易;負責全縣技術進出口貿易中的專利管理工作;籌集和管理專利技術項目開發經費;參與指導以智慧財產權為主要內容的無形資產評估工作;制定全縣專利服務行業的管理政策,規範和指導專利服務行業的工作;規劃和組織•專利法‣和宣傳普及與專利隊伍的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管理專利文獻,指導、協調全縣專利文獻的研究和開發利用;利用專利工作網路,為社會提供專利信息服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專利工作的合作、交流活動;參與協調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三)派出機構。
按鄉鎮(街道)設立 25 個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副科級),為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派出機構,受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和當地鄉鎮(街道)雙重管理,以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管理為主,名稱分別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婁山關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海校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楚米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新站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松坎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高橋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水壩塘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官倉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花秋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羊磴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九壩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大河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夜郎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木瓜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坡渡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燎原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獅溪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茅石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堯龍山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風水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容光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芭蕉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小水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黃蓮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知識產權局)馬鬃分局。受縣市場監管局(縣知識產權局)委託,基層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使下列職責:
1. 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 負責辦理所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的開業、變更、歇業登記等工作,建立和管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檔案。
3. 負責所轄區域內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巡查回訪工作,依法指導和規範管理所轄區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行為,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做好微企發展服務工作。
4. 負責對轄區商標進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依法申請和使用註冊商標,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配合查處商標侵權行為。
5. 負責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印刷品廣告、店堂廣告等商業廣告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查處轄區內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6. 負責對轄區契約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查處利用契約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7. 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把市場準入關,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和交易活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合法經營,取締無照經營。
8. 受理所轄區域內消費者、經營者的投訴,制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9. 開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宣傳、諮詢活動。承擔監督管理所轄區域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承擔禁止傳銷工作。
10. 承擔轄區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食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後處理;受理、核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配合開展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管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
11. 承擔轄區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質量振興綱要;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後處理;承擔生產領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及日化品質量日常監管;配合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現場審查和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12. 承擔轄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獲證企業及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查處認證違法行為。
13. 落實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配合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配合開展市場價格預警、應急工作;依法授權承擔反壟斷監督檢查工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
14. 承擔轄區計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和檢定人員;監管市場計量行為;配合相關部門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15. 承擔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配合開展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16. 負責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強縣建設的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
17. 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實施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按許可權負責商標、專利註冊和監督檢查工作,配合查處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等行為。組織協調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
18. 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落實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配合推進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對外轉讓相關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統籌協調重大智慧財產權活動相關工作。
19. 承辦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配合轄區政府開展相關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其他事項。建立健全村級市場監督管理協管機制。完善縣、鄉、村三級市場監管網路,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明確市場監管協管員。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

現任領導

局長:梁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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