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臨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桂林市臨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桂林市臨桂區機構改革方案》和《桂林市臨桂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桂林市臨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桂林市臨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區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臨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桂林市臨桂區致和路桂林市臨桂區政務服務中心12-15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相關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各鄉(鎮)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及監督、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報備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治建設和普法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四)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工作;負責全區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區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及備案、施工、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管理;監督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負責全區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區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和防雷設計管理工作。
(六)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工作;擬訂全區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傳統村落保護與開發、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調查與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建設和各類名鎮名村、中國傳統村落建設工作。
(七)負責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新技術、新產品開發和技術改造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智慧城市、綠色建築、可再生能源推廣套用工作;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學術社團工作。
(八)承擔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保障性住房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區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和協調保障性住房建設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區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指導。
(九)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適合全區實際情況的住房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承擔全區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房地產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預(銷)售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
(十一)承擔全區房屋交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房屋交易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二)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各鄉(鎮)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白蟻防治工作,指導、監督行業發展工作;協調房屋防汛工作。
(十四)承擔全區房屋租賃和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直管公房、公共租賃和廉租住房的租賃(經營)與維護修繕管理工作;負責經濟適用房的經營管理。
(十五)承擔全區物業服務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的規範運營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誠信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規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區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牽頭擬訂城市維護費、大配套費的使用計畫、報批、實施、監督工作;負責建設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的收取、監管和撥付;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
(十七)制定全區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和管理全區建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歸口管理全區建設行業的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區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全區人民防空建設的具體實行措施、辦法,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在全區範圍內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建設統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區人民防空指揮工作;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參與城市平時的搶險救災、應急救援工作,以及防空防災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全區人民防空經費和國家資產;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與區城市管理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項目建設,區城市管理監督局負責建成交驗的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的維修、養護。區城市管理監督局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確保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的無縫對接。
區城市管理監督局為城市建築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檢查,牽頭做好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築施工場地圍牆內的建築垃圾處置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單位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對外聯絡、重要文稿的起草及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調研、督查工作。
(二)綜合股。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考核考評、人事檔案、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職稱評定及執業資格認定、註冊報批工作;指導和管理行業培訓教育、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工作。負責牽頭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推進行業法治建設和普法工作;組織法治宣傳教育。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法律事務;承擔接訪、信訪相關工作;指導監督行業綜合執法和執法稽查工作;協調相關行政審批工作。制定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工資;負責編制市政維護費及建設配套費計畫並對資金運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管理;負責建設企業勞動保險費用的收取、監管和撥付;負責機關財務管理、部門預(決)算、資金資產監管核算、財務運行、統計、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統計綜合匯總和分析工作;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負責行政審批、政務服務、視窗服務工作;負責區政務中心住建局分中心(視窗)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受理、諮詢、初審、收費、出件、覆核工作;負責進駐辦理事項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審批事項的數據統計、簡報上報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許可事項和政務服務事項的公開、告知工作。
(三)總工程師辦公室。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的研究;負責行業科研課題的立項、研究與管理;指導行業科技項目研究成果的轉化推廣與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活動;負責建築節能和能耗統計工作;負責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綠色建築、建築工業化和智慧城市等專項工作;負責大型公共建築和20 萬以上住宅小區的能耗核准事項;負責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試點項目;負責制定重大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以及技術進步項目的審定和論證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單位和註冊人員的執業監督管理和誠信管理;參與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和防雷設計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備案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行業標準規範的宣貫與實施;指導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協調相關技術業務工作;負責牽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施工圖聯合審查。
(四)建築市場管理股。擬訂全區建築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建築市場、建築行業企業資質、工程建設標準化、工程招標投標、工程造價、建築業勞保等管理工作;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建築業勞務工人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負責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與推廣套用;負責房屋牆體材料革新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
(五)村鎮建設管理股。負責擬訂全區城區、建制鎮、集鎮、村莊建設的管理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指導村鎮試點工作;承擔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村鎮建設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初審、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城鄉風貌改造和古村落保護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統計年報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工作。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屋交易管理股。負責房地產市場調控、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區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擬訂全區住宅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房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動態監管;負責規範新建商品房銷售工作,參與商品房價格管理;對商品房預(銷)售契約備案制度和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實施監管;負責房地產市場數據統計、整理、分析工作,制定房地產分類調控措施;牽頭開展房產相關企業及執(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房屋交易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區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牽頭擬訂全區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相關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屋測繪成果審核;負責房屋中介管理。
(七)物業管理股。負責物業服務、物業維修資金行政管理及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擬訂全區相關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監管全區物業服務管理工作;推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及執(從)業人員誠信體系建設。
(八)工程建設和消防工程管理股。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和上級政府統籌推進的住宅和建築方面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工作和跟蹤管理;負責提出區級年度重點工程、市政建設計畫和工程實施計畫;協調檢查督促重點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協調、監督區重點工程的招標、監理、驗收、結算工作;指導全區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招商引資項目庫及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區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城維、大配套、大中修的建設工作;參與制定全區市政公用、市容環衛項目工程年度及中長期建設計畫;參與市政公用和市容環衛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工程專家評審;參與重大消防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九)人民防空股。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市關於人民防空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區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全區人民防空建設的具體實行措施、辦法,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在全區範圍內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開展區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方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擬訂人民防空演習計畫、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民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畫,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指導人口疏散基地建設,確定城市重要經濟目標,並負責防護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制定人民防空通信組網原則、方案,協調利用地方、軍隊有關部門或單位通信網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計畫、技術和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協調、保障全區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國家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工作。參與城市平時的搶險救災、應急救援工作,以及防空防災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區人民防空教育計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負責管理全區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對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教育培訓,制定人民防空專業隊伍教育培訓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2名,機關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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