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桂林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桂林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於2019年10月25日桂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20年3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桂林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桂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4/2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國土空間規劃,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重大事項論證、協調、審議機制,為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注重生態宜居和可持續發展,依法保護和利用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突出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新建、擴建、改建、重建的建設工程毗鄰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域、河湖水系、山體、城市道路、軌道交通、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退讓規劃控制線和控制建築高度。
第五條 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再單獨制定鄉、村莊規劃。
城市、鎮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的鄉、村莊規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
城市、鎮規劃應當與周圍鄉、村莊規劃相銜接,統籌安排供水、供電、供氣、道路、通訊、廣播電視、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六條 城鄉規劃應當控制市區舊區住宅類新建擴建項目,鼓勵成片、成街區實施整體化舊城改造,逐步提升和完善舊區城市功能,增加綠地和公共空間,完善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居住條件。
第七條 申請單位在取得規劃條件之日起二年內未完成土地出讓的,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覆核審查。逾期未申請覆核審查的,該規劃條件自行失效。
因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變化或者上位規劃變更等原因導致原有規劃條件無法適用的,原申請單位應當重新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
第八條 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進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導致無法按照原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和其他公共利益原因致使無法按照原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竣工規劃核實通過之日止,在施工現場設定規劃公布牌並保持完好,公布建設項目的名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用地性質、建設規模和建設範圍,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附圖、投訴電話等內容。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規劃許可後七日內,在項目銷售(招租)場所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總平面圖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內容。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挖掘地下空間。
隨道路主體工程同步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優先採用綜合管廊。已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開挖鋪設管線。
第十一條 申請危舊房屋重建、改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權屬證明檔案;
(二)經房屋安全鑑定部門鑑定為D級危房;
(三)房屋所在區域無整體改造項目;
(四)符合國家防火規範要求;
(五)符合歷史文化保護要求;
(六)不超出原土地使用權範圍,不超過原產權建築面積,不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
原建築占據規劃控制線的,應當退讓規劃控制線。
第十二條 建築物的使用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載明的使用性質、用途,不得擅自改變。
確因社會經濟發展、產業布局調整、城市區域功能調整而需要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現行土地政策規定,同時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對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築物進行立面改造,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以下材料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立面改造風貌技術審定:
(一)原規劃許可相關圖紙;
(二)現申請審查的立面改造風貌設計方案;
(三)相關權屬證明檔案。
建築物立面改造應當按照經審定設計方案的要求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建築面積。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通信、供電等基礎設施,綠地、幼稚園、中國小校、停車場、農貿市場、公共運輸站場、消防設施、環衛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社區辦公服務用房、社區養老等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竣工測繪。地下管線等隱蔽工程必須在覆土前進行竣工測繪,重要的管線工程應當跟蹤測繪。
建設工程開工前的現場放線和根據前款要求進行的測繪,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
第十六條 申請在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
(三)現狀地形圖;
(四)權屬證明及其附圖;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築物的方案及論證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歷史建築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
(三)項目立項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四)現狀地形圖;
(五)權屬證明及其附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設計方案檔案;
(七)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專題論證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
(三)項目立項批准、核准、備案檔案;
(四)現狀地形圖;
(五)權屬證明及其附圖;
(六)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方案文本;
(七)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專題論證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規划行政許可,應當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布的行政許可申請條件和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一致性,不得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設計單位應當保證設計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依法處置不動產或者未經規劃核實的建設項目的,應當函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標的物所在地塊的相關規劃條件進行核實。
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如實告知參與處置的單位和個人相關規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建設工程規劃公布牌或者在工程建設期間未保持公布牌設定完好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挖掘地下空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直至改正為止。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行建築物立面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按要求進行測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補測,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現場放線或者測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或者證明的,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無法撤銷的外,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該項行政許可或者證明,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設計成果不具有真實性和準確性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註冊建築師、註冊建造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提請發證部門吊銷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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