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重要道路兩側規劃及風貌管理若干措施

《桂林市城市重要道路兩側規劃及風貌管理若干措施》是桂林市為進一步加強市重要道路兩側風貌管理,助力打造世界級旅遊城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規定,對桂陽公路(八中路口至桂陽公路收費站)、機場路(香江飯店至機場段)、萬福路、桂磨路(七星路至繞城高速段)、東二環路、西二環路的道路兩側建(構)築物規劃建設管理及風貌控制工作,制定的措施。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一、上位規劃編制與管控
(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中,運用城市設計方法,合理確定地塊建築高度、密度和開發強度,對重要地塊進行細化控制引導。組織建築群落關係,強化空間藝術性,形成建築群體的整體特徵,對重要街道的沿街立面、建築退讓線、底層功能與形態、屋頂與檐口等提出較為詳細的導控要求。
(二)針對重要節點和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區域,開展編制面向實施的精細化城市設計或者環境再造研究,提出建築和環境景觀設計條件,重點對特色空間、開放空間、天際線、交通組織、建築布局、建築色彩、建築立面、建築體量、景觀風貌、景觀視廊、夜景燈光等方面進行城市建設管控,提升城市的環境質量和景觀風貌。
(三)推動建築風貌控制成果運用,嚴把規劃條件制定關。將建築風貌控制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及土地出讓契約中,形成“風貌規劃—風貌導則—規劃條件—土地出讓契約”的動態化管頌套詢理過程。
(四)加快推進村莊規劃的編制。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的村莊應當加快編制村莊規劃,充分挖掘地方特色,鼓勵利用本地材料,對村莊風貌進行整體設計並與桂林市總體風貌相協調。
二、建設項目審批管理
(一)強化城市設計對建築的指導約束。建築方案設計必須在形態、色彩、體量、高度、材質和空間環境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
(二)堅持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建築風貌多方案比選。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可視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設計三個不同風格的附實景效果圖的建築風貌,並從多角度進行景觀視線分析,經規劃、建築、園林、景觀等方面的專家審查通過後,按晚勸乘駝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單位上報桂林市自然資源審查委員會審議。
(三)強化公眾參與,吸納公眾意見。在規劃公示階段,將建築風貌與規劃總平面圖同步公示。對於不符合城市定位、規劃、設計要求的,或者專家意見分歧較大、公示爭議較大的,不得批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四)嚴格施工圖審查。施工圖設計、翻永茅審查必須嚴格按照審批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風貌執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及風貌、建築立面施工圖一經批准,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三、風貌指引及管控要求
(一)建設項目設計應當嚴格落實《桂林市城市風貌專項規劃—色彩專項規劃》要求,建築主體部分色彩應當統一協調,色彩跨度不得過大。
(二)加強對建築臨街長度以及建設體量的控制,合理設計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建築沿街面寬與高度的比例,建築高度超過60米但不超過100米的區域,單棟建築最大面寬不得大於80米;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區域,單棟建築最大面寬不得大於70米。
(三)注重第五立面風貌管控。老城區建築應當採用坡屋頂形式,建築風格以新中式為主;研究制定鼓勵採用坡屋頂形式的政策措施,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建築物室外地坪至坡屋面檐口計算建築高度(臨市政道路第一排建築以市政道路標高至坡屋面檐口計算)。
(四)沿城市重要道路住宅外立面應當進行公建化處理,陽台不宜沿路設定,確需設定的,應當采歸諒驗市用封閉陽台形式;防盜網(窗)設定不得突出外牆,建築外牆空調機位、窗戶形式應當進行統一規劃,設定永久性遮擋設施,並保持與建築整體風貌協調。
(五)建築出入口處台階(平台)、招牌、空調室外機、固定遮陽板、坡道等應當統一規劃設計,不得隨意侵占人行空間。
(六)除需要與城市市政管線接口的管道以外,建築物地下室出入口、通風口等高出室外地坪的構築物及管線設備等不宜設在臨街面。確需設定的,應當進行景觀美化處理。
(七)嚴格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規〔2020〕9號)、《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規〔2020〕10號)要求進行戶外招牌、廣告規劃審立驗批管理,禁止在未預留廣告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外牆及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築物屋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八)嚴格執行《桂林市城市綠化條例》,針對不同路段景觀環境特色,制定差異化的綠化景觀總體設計方案,打造具有山水特色的綠化景觀帶。
(九)創造具有桂林山水特色的“燈光”文化和景觀,重點考慮滿足人們步行過程中對近距離照明的需求,建築表面材質的光學特性甩葛戲和環境特徵,在燈具造型、光源強弱、光色、節能環保等蒸尋戰方面最佳化設計,並與環境相協調。
四、非建設區的控制和管理
(一)桂陽公路(八中路口至桂陽公路收費站)、機場路(香江飯店至機場段)、萬福路、桂磨路(七星路至繞城高速段)、東二環路、西二環路等城市重要道路兩側規劃10~150米的非建設區(具體退距不得小於《桂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對非建設區內已有的建(構)築物,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更新計畫做出相應當的拆遷改造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整體改造;對暫時未達到拆遷條件的,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提升改造方案,通過綠化美化和外立面改造的方式提升片區風貌。
(二)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內不得新建建(構)築物;既有建(構)築物不得進行改、擴建(政府統一安排的立面改造除外)。
(三)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不得安排建設鍋爐房、污水池、化糞池、停車場等有礙城市景觀、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建設項目鋪裝和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投入使用,並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四)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應當設定不同綠地率指標要求。5米<建築退距≤10米,非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於15%;10米<建築退距≤20米,非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於25%;建築退距>20米,非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於40%,且應當按照公園綠地進行規劃建設;綠地率指標上位規劃有要求的依上位規劃執行;大型商業建築和高層建築非建設區綠地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降低。
(五)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已全部硬化或者封閉管理的,應當建立退出整改機制,逐步恢復綠地及公共空間。
(六)進一步加強城市重要道路兩側未開發地塊的管理,及時修建臨時圍牆,加強建築垃圾、棄土、雜草等的堆放清理管理。
五、行政許可後的監督管理
(一)引進對建設工程的批後巡查監督管理機制。建設工程外立面施工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色彩、材質進行現場確認;建設單位及個人違反建設項目風貌控制內容及要求進行建設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強化風貌要素落實,嚴把建設工程規劃核實關。建築風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重要內容,應當逐項對建築風格、建築色彩、外立面材質和屋頂、檐口、門窗等細部進行現場核實,未落實建築風貌要素、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三)積極開展城市執法常態化、格線化巡邏,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一些典型案件提煉成教育宣傳片,達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加強城市重要道路兩側亂搭亂建整治,拆除城市臨街道路兩側違法搭建的鋼棚、木棚、晴雨棚等建(構)築物。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從事挖沙取土、採石、填圍水面、堆棄廢渣和垃圾以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嚴格管控城市重要道路景觀視廊範圍內採石、挖土等破壞自然景觀的行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實立糾立改責任。
(六)加強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工業企業監管,引導工業企業進入工業園區,建立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產生大氣污染的工業用地逐步退出機制;指導產生大氣污染的企業最佳化處理設施及排放口設定,避免城市重要道路沿線出現較大污染源排放口等情況。
六、其他
(一)本措施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桂陽公路陽朔段(桂陽公路收費站—陽朔縣城)兩側規劃建設及風貌管控,由陽朔縣人民政府參照本措施執行。
(三)注重第五立面風貌管控。老城區建築應當採用坡屋頂形式,建築風格以新中式為主;研究制定鼓勵採用坡屋頂形式的政策措施,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建築物室外地坪至坡屋面檐口計算建築高度(臨市政道路第一排建築以市政道路標高至坡屋面檐口計算)。
(四)沿城市重要道路住宅外立面應當進行公建化處理,陽台不宜沿路設定,確需設定的,應當採用封閉陽台形式;防盜網(窗)設定不得突出外牆,建築外牆空調機位、窗戶形式應當進行統一規劃,設定永久性遮擋設施,並保持與建築整體風貌協調。
(五)建築出入口處台階(平台)、招牌、空調室外機、固定遮陽板、坡道等應當統一規劃設計,不得隨意侵占人行空間。
(六)除需要與城市市政管線接口的管道以外,建築物地下室出入口、通風口等高出室外地坪的構築物及管線設備等不宜設在臨街面。確需設定的,應當進行景觀美化處理。
(七)嚴格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戶外招牌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規〔2020〕9號)、《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桂林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市政規〔2020〕10號)要求進行戶外招牌、廣告規劃審批管理,禁止在未預留廣告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外牆及城市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構)築物屋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八)嚴格執行《桂林市城市綠化條例》,針對不同路段景觀環境特色,制定差異化的綠化景觀總體設計方案,打造具有山水特色的綠化景觀帶。
(九)創造具有桂林山水特色的“燈光”文化和景觀,重點考慮滿足人們步行過程中對近距離照明的需求,建築表面材質的光學特性和環境特徵,在燈具造型、光源強弱、光色、節能環保等方面最佳化設計,並與環境相協調。
四、非建設區的控制和管理
(一)桂陽公路(八中路口至桂陽公路收費站)、機場路(香江飯店至機場段)、萬福路、桂磨路(七星路至繞城高速段)、東二環路、西二環路等城市重要道路兩側規劃10~150米的非建設區(具體退距不得小於《桂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對非建設區內已有的建(構)築物,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更新計畫做出相應當的拆遷改造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整體改造;對暫時未達到拆遷條件的,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提升改造方案,通過綠化美化和外立面改造的方式提升片區風貌。
(二)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內不得新建建(構)築物;既有建(構)築物不得進行改、擴建(政府統一安排的立面改造除外)。
(三)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不得安排建設鍋爐房、污水池、化糞池、停車場等有礙城市景觀、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建設項目鋪裝和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投入使用,並加強日常維護、管理。
(四)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應當設定不同綠地率指標要求。5米<建築退距≤10米,非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於15%;10米<建築退距≤20米,非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於25%;建築退距>20米,非建設區綠地率不得低於40%,且應當按照公園綠地進行規劃建設;綠地率指標上位規劃有要求的依上位規劃執行;大型商業建築和高層建築非建設區綠地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降低。
(五)城市重要道路兩側非建設區已全部硬化或者封閉管理的,應當建立退出整改機制,逐步恢復綠地及公共空間。
(六)進一步加強城市重要道路兩側未開發地塊的管理,及時修建臨時圍牆,加強建築垃圾、棄土、雜草等的堆放清理管理。
五、行政許可後的監督管理
(一)引進對建設工程的批後巡查監督管理機制。建設工程外立面施工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其色彩、材質進行現場確認;建設單位及個人違反建設項目風貌控制內容及要求進行建設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強化風貌要素落實,嚴把建設工程規劃核實關。建築風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的重要內容,應當逐項對建築風格、建築色彩、外立面材質和屋頂、檐口、門窗等細部進行現場核實,未落實建築風貌要素、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三)積極開展城市執法常態化、格線化巡邏,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一些典型案件提煉成教育宣傳片,達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加強城市重要道路兩側亂搭亂建整治,拆除城市臨街道路兩側違法搭建的鋼棚、木棚、晴雨棚等建(構)築物。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從事挖沙取土、採石、填圍水面、堆棄廢渣和垃圾以及其他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嚴格管控城市重要道路景觀視廊範圍內採石、挖土等破壞自然景觀的行為,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實立糾立改責任。
(六)加強城市重要道路兩側工業企業監管,引導工業企業進入工業園區,建立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產生大氣污染的工業用地逐步退出機制;指導產生大氣污染的企業最佳化處理設施及排放口設定,避免城市重要道路沿線出現較大污染源排放口等情況。
六、其他
(一)本措施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桂陽公路陽朔段(桂陽公路收費站—陽朔縣城)兩側規劃建設及風貌管控,由陽朔縣人民政府參照本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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