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和服務“兩型”社會建設,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試行辦法》以及有關法規、檔案精神要求,結合我市實際,2013年8月13日,制定株洲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
  • 發布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 總則: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
  • 發布時間:2013年8月13日
株洲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和服務“兩型”社會建設,加強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試行辦法》以及有關法規、檔案精神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政績考核,是指考核組織通過對考核對象的政績進行考察、核實,以百分制的形式進行綜合評價,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價、獎懲、任用及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三條政績考核工作遵循平時考核與集中考核、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組織評價與民眾評價、公正公開與注重實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政績考核的目標設定、考核獎懲要充分體現全市各項工作在全省“保二爭一”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考核範圍和分類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管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同時適用於雙重管理單位的領導班子。
第六條領導班子政績考核按縣市區和市直工作部門兩個類別進行計分排隊。
第七條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按縣市區黨政正職、市直工作部門黨政正職以及縣市區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市直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四個類別進行計分排隊。
第三章領導班子的政績考核
第八條領導班子政績考核分別由以下部分組成:
縣市區:工作目標、社會公認評估和綜合評價;基礎分為100分,工作目標占80%(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分別占60%、4.5%、4.5%、4.5%、6.5%)、社會公認評估占10%、綜合評價占10%。
市直工作部門:工作目標、自身建設、社會公認評估、全省“保二爭一”和綜合評價;基礎分為100分,權重分別為50%、15%、15%、10%、10%。
各項考核內容和指標所占比例可根據當年實際工作的情況進行適當調整。考核內容和標準的設定上,必須圍繞全市總的目標,適度調高,爭取全省第一;能定量的定量,難於定量的,可進行定性分析比較;指標數量適中,重點突出,便於操作,充分體現單位工作成效和特點。
第九條年終考核時,根據被考核單位各項得分情況,計算出最後得分,按高分到低分分類依次排出一、二、三、四等。縣市區一等2個,二等5個,三等1個,四等1個;市直工作部門各等次所占比例,原則上依次為20%、70%、7%、3%(按四捨五入計算);市人大、市政協各委室及各民主黨派機關按最高分各確定一等單位1個。
第四章領導班子成員的政績考核
第十條領導班子成員的政績考核由履行崗位職責、民主測評和綜合評價三部分組成。基礎分為100分,權重分別為60%、30%、10%。
第十一條年終考核時,根據被考核者的各項得分,計算出最後得分,分類排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的起點分為95分,二等的起點分為85分,三等的起點分為80分,80分以下為四等。黨政正職一等的比例不超過被考核者的20%,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其他成員一等的比例也不超過20%,在同一班子內先按最高分各確定1人,剩餘名額在不同班子中按高分到低分統一確定。
第五章加減分處理
第十二條被考核單位和個人的工作受到國家、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或通報批評,或個人受到市有關部門的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的,給予相應加減分。能對應工作目標的,由考核組提出定檔計分建議,市政績考核辦審核;不能對應工作目標的,由市政績考核辦統一掌握。受表彰或通報批評加減分的有效時間段為當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對象限定為被考核者本人及市直工作部門本級,縣市區為本級及其所轄村(居委會)以上單位。
第十三條對被考核單位本級的加減分,表彰或通報批評按國家級、省部級2個層次,能對應工作目標的,分別相應加減該考核項目分值的20%、10%;不能對應工作目標的,屬綜合性表彰的分別加2、1分,屬單項表彰的分別加0.5、0.25分;受通報批評的分別減2、1分。
縣市區所轄村(居委會)以上單位所受表彰按國家級、省部級2個層次,每項分別加0.2、0.1分。
重複表彰取最高層次加分;加分累計不超過3分。
第十四條對被考核個人的加減分,按國家級、省部級2個層次,受表彰的分別加2、1分;受通報批評的分別減2、1分。
被紀檢、組織部門誡勉談話的減1分;受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處分的減2分;受行政記過處分的減3分;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減5分,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不能對應工作目標的加減分情況實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表彰或批評部門、加減分值等,公示時間為次年2月下旬。
第十六條有減分項目、影響單位綜合評價得分因素或全省“保二爭一”情況等應報未報、虛報等情形的,一經查實,在原考核得分上扣減5分後重新進行排名。
第六章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與單位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掛鈎。評優比例為:一等單位15%,二等單位10%,三等單位7%,四等單位為5%。
(二)與年度獎金掛鈎。獎金基數逐年確定,一等單位獎金標準在基數上增加20%,二等單位不增不減,三等單位扣減20%,四等單位扣減50%。獎金髮放範圍為納入考核的市直單位或部門在職工作人員;獎金髮放班子成員與非班子成員應拉開檔次,其他工作人員應根據單位內部考核結果拉開檔次。獎金由市財政支付。
(三)縣市區政績考核排名一等的,給予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一定獎勵。獎金由市財政支付。
(四)領導班子政績考核排名四等的,黨政正職個人考核檔次不能評為一等,取消獎金;連續兩年排名四等的,黨政正職按有關程式免職或責令辭職。
(五)垂直管理單位考核排名一、二等的,其領導班子成員可適當給予獎勵,獎金由市財政支付。單位幹部職工可發放獎金,按財政管理體制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八條領導班子成員政績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政績考核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領導班子成員在政績考核中被評定為一等的,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增發一定獎金;給予嘉獎以上獎勵。
(三)被評定為二等的,年度考核為“稱職”等次。
(四)被評定為三等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考察甄別後,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定等次),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扣減一定獎金;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定等次的,取消獎金。
(五)被評定為四等的,予以誡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考察甄別後,提出其年度考核等次(含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定等次),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扣減一定獎金;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定等次的,取消獎金;一年內不得提拔或重用。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四等的,按有關程式免職或責令辭職。被免職或責令辭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原級別領導職務,可以安排非領導職務或降職使用。
第七章考核的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政績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成立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委書記,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專職副書記,市人大主任,市政協主席,市紀委書記,市委組織部部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等組成。下設辦公室,市委組織部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直相關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決定全市政績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政績考核工作,對各單位的工作目標、政績考核結果和等次、獎懲方案進行審核,報市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二十條成立市政績考核管理辦公室,承擔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歸口市委組織部管理。主要職責是,提出全市政績考核工作方案,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綜合考核信息,提出考核結果、等次認定和獎懲方案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條政績考核一般按以下步驟和程式進行:
(一)年初各單位提出工作目標,市政績考核辦組織評審,分管市領導審查,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二)各單位對照工作目標每月進行自評。年中,分管市領導、市政績考核辦對各單位工作目標完成進度進行一次督查評估;
(三)市政績考核辦組織1-2次社會公認評估調查,結果在一定範圍進行公布;
(四)市政績考核辦組織對各單位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進行考核、測評,次年2月底前完成;
(五)市政績考核辦綜合考評匯總後,提出考核結果等次評定意見和獎懲方案;
(六)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審核考核結果、考核等次和獎懲方案,報市委常委會議審定;
(七)市委採用適當形式公開通報考核結果,兌現獎懲,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八章考核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考核對象、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弄虛作假;
(二)不準干擾和妨礙考核工作;
(三)不準搞非組織活動;
(四)不準泄露考核機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視其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嚴重失實的,宣布考核結果無效,按有關程式免去直接責任人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加強對考核工作的監督。市政績考核辦負責對考核組和納入市政績考核範圍的部門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設立並公布諮詢、舉報電話,負責接受有關考核工作諮詢,受理民眾舉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綜合評價,是指對被考核單位或個人各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後,經集體研究給予的評價。其中領導班子的綜合評價由領導機關的綜合部門,主要是全體常委部門、市人大、市政協提出定檔建議;領導班子成員的綜合評價由考核組在年終考核的基礎上,提出定檔計分建議,市政績考核辦審議後,提交市政績考核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縣市區工作目標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市直工作部門工作目標中自身建設考核的各項內容,考核牽頭單位在制定考核方案時,也應設定綜合評價項目,分值占20%,在集中考核前,由牽頭單位黨組(黨委)根據全年平常掌握的情況和工作檯帳,給出評價意見。
綜合評價在具體量化計分上,按優、良、中、差四個檔次評定,分別對應計100、90、80、60分。考核評價為優檔的班子、單位正職和其他班子成員均不超過20%。
第二十六條未列入本考核辦法範圍內的其他市管幹部的年度考核,按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列入考核範圍的領導班子成員,任現職6個月以內的,原則上不能評為一等。
本地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或分管的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等問題的,以及在年度工作中因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工作被“一票否決”的、破壞經濟發展環境或出現其它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領導班子、負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的班子成員不得評為一等。
第二十八條各類全市性的年度考核、檢查、評比,以及納入政績考核範圍的部門考核,除市委、市政府明確可以單獨組織的,其它不再單獨組織,一般應根據平常掌握的情況和工作檯帳,給出評價意見,也可與政績考核合併進行。
第二十九條考核最後得分可以查詢。
第三十條市政績考核辦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已納入市政績體系的考核內容,需由部門另行考核的,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考核方案,並報市政績考核辦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政績考核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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