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直單位扶貧開發責任制考核辦法

《株洲市市直單位扶貧開發責任制考核辦法》是株洲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市直單位扶貧開發責任制考核辦法
  • 施行地區:株洲市
第一條根據《湖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湘發〔2016〕7號)、《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州、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考核辦法〉和〈省直和中央駐湘單位扶貧開發責任制考核辦法〉的通知》(湘辦〔2016〕30號)以及《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株發〔2016〕號)檔案精神,激發市直單位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和促進市直單位在政策制定、項目安排、資金撥付、人力調配等方面向貧困地區傾斜,做到扶貧項目優先安排、扶貧資金優先保障、扶貧工作優先對接、扶貧措施優先落實,全面落實行業部門脫貧攻堅責任制,確保全市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市委、市政府目標責任制管理的市直單位,分A、B兩類考核。A類為行業扶貧主管部門及脫貧攻堅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責任單位,共28家;B類為僅承擔駐村幫扶任務的市直單位(城市各區參照B類單位考核),共76家。具體考核對象名單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分類考核原則。根據部門單位工作職能職責,分類設定考核指標體系。
(二)堅持簡便易行原則。指標體系簡明扼要、便於操作,增強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
(三)堅持正向激勵原則。根據考核結果分類排序,按比例評定年度先進單位,調動工作積極性,推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落實。
第四條考核內容分兩類:
(一)對A類市直單位考核主要由四大指標構成(具體考核指標見附屬檔案2)。
1.行業扶貧。考核行業(部門)脫貧攻堅工作規劃、實施方案、具體措施和年度計畫任務完成情況,行業(部門)資源“四個優先”扶貧工作落實情況,支持配合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情況。
2.重點工作。主要考核“7+6”脫貧攻堅行動責任分解中市直牽頭單位、參與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具體實施方案,做好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人力調配、推進實施等工作情況。
3.駐村幫扶責任落實。依據市直單位幹部駐村幫扶工作考核辦法,重點考核駐村幫扶工作成效。
4.日常管理。主要考核行業扶貧督查指導制度落實情況,行業扶貧政策宣傳情況,各單位信息報送和工作配合等情況。
(二)對B類市直單位(城市各區參照B類單位考核)重點考核駐村幫扶工作成效。
依據《株洲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共株洲市委基層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脫貧攻堅駐村幫扶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株扶辦聯〔2016〕2號)實施考核。
第五條建立“平時督查考核、年終總評”的考核機制。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平時督查考核、年終總評的成績分別按30%、70%的比例計入年度考核總成績。平時沒有接受督查考核的市直單位年終總評成績即為年度考核總成績。
(一)平時督查考核。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年度工作任務分階段不定期進行督查考核,原則上對A類市直行業部門的平時督查考核每年進行1次。
(二)年終總評。年終總評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單位自評。各市直牽頭部門對照考核指標,就工作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形成自評報告,連同相關基礎數據和資料,報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2.綜合評定。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各市直牽頭部門自評情況進行數據分析和評定。
3.溝通反饋。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向被考核市直單位反饋考核結果,並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考核結果運用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1.與幹部考核掛鈎。把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和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涉及“7+6”脫貧攻堅行動的市直牽頭和參與部門的指標考核為滿分,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在年度評先評優、考核獎勵時優先。涉及“7+6”脫貧攻堅行動的市直牽頭和參與部門的指標考核扣分率超過20%,其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領導個人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2.與工作問責掛鈎。把考核結果作為工作問責的主要依據。對因為“7+6”脫貧攻堅行動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未完成年度減貧計畫和工作任務的市直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一票否決”。
3.對出現以下問題的,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約談該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扶貧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違反約束規定,發生禁止作為事項的;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的;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幫扶工作民眾滿意度較低的;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扶貧領域存在違紀違規問題的。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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