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耕地保護獎勵暫行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株洲市耕地保護獎勵暫行辦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辦法內容,實施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嚴守耕地保護紅線,保證糧食生產安全,充分調動基層人民政府和農民民眾參與保護耕地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株洲市土地管理與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納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契約的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
第三條 株洲市財政局負責耕地保護獎勵資金的籌集與監督,株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耕地保護獎勵資金的運營和管理。
第四條 耕地保護獎勵資金來源
(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市級分成部分。
(二)土地出讓金中計提部分。具體由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商定。
第五條 耕地保護獎勵資金適用範圍
主要用於本市範圍內承擔耕地保護責任工作成績突出的鄉鎮、行政村和個人。
第六條 耕地保護獎勵資金獎勵標準
每年對耕地保護先進鄉鎮獎勵20000元,對耕地保護先進行政村獎勵10000元,對耕地保護先進個人獎勵1000元。
第七條 耕地保護獎勵資金獎勵名額
耕地保護先進鄉鎮名額按各縣市區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鄉鎮(含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辦事處,下同)不超過20%(含20%)的比例評選;先進村按行政村(含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居委會,下同)不超過10%(含10%)的比例評選;先進個人(指承包農戶,下同)人數按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每個鄉鎮不超過3人確定。
對縣市區年度耕地保護考核前三名的先進單位,分別增加鄉鎮先進單位指標1個、行政村先進單位指標2個、先進個人指標3個。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對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鄉鎮及對各鄉鎮上報的先進行政村和先進個人進行工作考核,考核內容如下: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支兩委能認真貫徹落實《株洲市土地管理與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逐級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基本農田圖、表、卡、冊齊全,並保持與實地相一致,將基本農田保護全部落實到人;涉及基本農田的行政村至少設立一塊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牌,並落實標誌牌管護措施和責任人。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支兩委能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五不準”是指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於畜禽養殖的建築物等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範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無違反基本農田“五不準”行為和耕地拋荒現象,確保基本農田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
(三)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支兩委能積極主動地制止預防侵占基本農田的違法事件,無涉及耕地問題的民眾上訪事件。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支兩委能自覺宣傳耕地保護政策,並積極有力配合和支持本行政區內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對轄區內實施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確保良好的施工環境,未出現阻工行為。
(五)耕地保護先進個人能積極宣傳耕地保護政策;有力配合和支持在本行政區內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主動制止侵占基本農田違法行為;積極維護基本農田保護標牌;採取有效的耕種措施,耕地質量得到良好的維護。
第九條 耕地保護考核步驟和方式
(一)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依據縣市區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及行政村層層簽訂的土地管理與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結合本縣市區實際制訂具體考核辦法,考核辦法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審定。
(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每年度12月份,根據市國土資源局審定的考核辦法,自行組織開展考核工作,將考核情況進行綜合併形成申報材料(包括:先進單位名單、考核總結報告、個人先進事跡材料等),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於12月底前上報市國土資源局。
(三)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相關材料,視情況進行抽查,同時根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等情況,研究提出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獎勵名單,報市政府批准同意後,以市政府名義在全市進行通報嘉獎。
第十條 對連續三年被評為耕地保護先進的單位和個人,在原有基礎上適當提高獎勵標準:對先進鄉鎮增加2000元,對先進行政村增加1000元,對先進個人增加200元。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部門採取遙感監測、實地檢查等措施,對農民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動態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和區(市)縣監察、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耕地保護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信箱和開通舉報電話。對破壞耕地行為進行舉報並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者一定獎勵。
第十三條 對耕地保護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在今後如發現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壞的,對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追繳,並由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實施時間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