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規定(試行)

《株洲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規定(試行)》於2011年5月12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發〔2011〕30號印發。該《規定》分總則,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相關單位責任,法律責任,附則5章19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規定(試行)
  • 實施日期:2011年5月12日
  • 簽發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檔案號:〔2011〕30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第三章 相關單位責任,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規定(試行)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規定(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株洲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的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管理,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株洲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水利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
第三條 有關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有關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實行監督管理,監察、發改、工商、質監、招投標、財政、交通、衛生、教育、國資、房產、人防、消防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依法履行相關的監督管理職能。

第二章 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轉包行為:
(一)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的,
(二)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
(三)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人員、安全員及其相應班子,未對工程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承包單位施工項目部或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發生變更,而未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備案的,
(五)在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現場監督檢查中,施工項目部或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連續3次沒有到場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轉包建設工程行為。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違法分包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分包人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契約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或個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
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掛靠行為:
(一)通過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
(二)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的。
(三)契約約定的施工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方之間無統一的財務管理的;
(四)契約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施工項目部或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之間無合法的人事調動、任免、聘用以及社會保險關係的;
(五)契約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工人之間無合法的建築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關係的。

第三章 相關單位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為建設工程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依法辦理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手續,監督和制止施工單位的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
建設單位發現施工、監理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應當立即向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就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包契約內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專業工程指定分包單位。
禁止在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明招暗定施工單位,或與施工單位串通轉包工程或掛靠施工。
第九條 禁止肢解發包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工程承包契約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該契約應當與實際執行契約一致。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十五日之內應當對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到崗履職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在建設工程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不定期地對施工企業的人員配備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
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應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應當向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提供工程履約擔保,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要求合法分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並督促合法分包單位依法依規辦理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手續,監督和制止分包單位的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
施工單位發現合法分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應當制止並立即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監理單位不得違規掛靠,或將承包的勘察、設計、監理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十六條 現場監理單位應當每日對施工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和履職情況進行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應當安排專人檢查並形成檢查記錄。
發現人員配備不達標、擅自更換、不到崗、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應簽發整改通知書並責令其改正並報告建設單位及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規定或有本規定第四、五、六、七條行為的,由各級有關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根據《招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處罰,並暫停參加株洲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一至三年,同時在媒體上公開曝光。
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相關人員由相關機關依法從重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有關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對未嚴格履行職責或明知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縱容的,由相關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政紀責任,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加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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