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規定》在2001.09.25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制止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規定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9.25
- 實施時間:2001.09.25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第三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管理,制止建設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城市基礎設施的建造和安裝活動,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對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檢舉應當受理、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
第二章 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認定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轉包行為:
(一)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的;
(二)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轉包建設工程行為。
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其技術管理人員數量明顯低於正常水平的,以轉包行為論處。
第五條 下列行為屬違法分包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契約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
第六條 下列行為屬掛靠行為:
(一)通過出租、出藉資質證書或者收取管理費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的;
(二)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個人或低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各種途徑或方式,利用有資質證書或高資質等級單位的名義承接工程的。
第七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掛靠行為論處:
(一)契約約定的施工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方之間無產權關係;
(二)契約約定的施工單位與現場實際施工方之間無統一的財務管理;
(三)契約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員之間無合法的人事調動、任免、聘用以及社會保險關係;
(四)契約約定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的工人之間無合法的建築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關係。
第三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
第九條 施工單位不得就同一建設工程與建設單位簽、執行與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程承包契約不一致的工程承包契約。
第十條 施工單位承接建設工程,應當向建設工程發包單位提供工程履約擔保,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要求分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辦理並督促分包單位依法辦理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手續,監督和制止分包單位的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發現分包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的,應當立即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