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由柳州市人民政府於2019年1月24日審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 通過日期:2019年1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規定通過,規定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建設用地,第三章 建築間距,第四章 建築退讓,第五章 建築高度與容積率,第六章 建築構件,第七章 建築沿路展開面,第八章 基礎設施,第九章 其他規定,第十章 附則,附錄,

規定通過

柳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柳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2019年1月24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國家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 建設用地

第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面積大於15000平方米的,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審定後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以在科學論證基礎上作適當調整。
第四條 建設項目建築基地未達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積的,不得單獨開發建設:
(一)多、低層建築和工業倉儲類建築為3000平方米。
(二)高層建築為4000平方米。
建築基地未達到上述規定的最小用地面積,但是,有以下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者為既成道路、河道,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城鄉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共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其他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第五條 建築基地短邊長度大於等於50米,且新建建築符合與周邊建築退距要求的,可以單獨建設。
第六條 建築基地面積小於等於500平方米的低層建築項目申請房屋改建、擴建,原建築規模已達到相應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不動產權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的建築面積。

第三章 建築間距

第七條 建築間距應當依據本市日照條件、建築物朝向、建築屬性以及相鄰建築之間的相互關係,按照日照、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空間環境、建築保護、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同時還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八條 多、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控制:
1. 正南北朝向其間距在舊區大於等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9倍,在新區大於等於1.05倍。
2. 正東西朝向其間距在舊區大於等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在新區大於等於1倍。
(二)住宅建築垂直布置時的間距控制: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築山牆寬度小於等於20米的,其南北向的間距在舊區大於等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7倍,在新區大於等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85倍,且大於等於6米;東西向的間距在舊區大於等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5倍,在新區大於等於0.8倍,且大於等於5米。
建築山牆寬度大於20米的,其間距按照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控制。
(三)多層住宅建築底層有商業或者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其上部住宅用房間距計算原則上不扣除底層高度。
(四)多層住宅建築的山牆間距在舊區大於等於相鄰較高建築高度的0.35倍,同時應當大於等於6米。在新區大於等於相鄰較高建築高度的0.45倍,同時應當大於等於7米;低層住宅建築的山牆間距大於等於4米。山牆上開啟窗洞大於0.6米×0.6米的或者住宅建築的東(西)側有居室窗洞的,其與相鄰住宅建築東西向的間距不適用前項規定的山牆間距,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高層住宅建築與高、多、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層住宅建築與高層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規定。
1.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60米的南北向高層住宅建築,其間距大於等於按照下式計算的規定值:
新區:24×1.05+(較高住宅建築建築高度-24)×0.4
舊區:24×0.9+(較高住宅建築建築高度-24)×0.35
建築高度大於60米小於等於10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1米;高度大於100米小於等於15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8米;高度大於150米的部分,不再計算建築間距。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60米的東西向的高層住宅建築,其間距大於等於按照下式計算的規定值:
新區:24×1+(較高住宅建築建築高度-24)×0.25
舊區:24×0.8+(較高住宅建築建築高度-24)×0.2
建築高度大於60米小於等於10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8米;高度大於100米小於等於15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5米;高度大於150米的部分,不再計算建築間距。
(二)高層住宅建築與多、低層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規定:
1. 高層住宅建築與其北側多、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大於等於本條第(一)項第1目的規定。
2.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60米的高層住宅建築與其東(西)側多、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大於等於按照下式計算的規定值:
新區:24×1+(較高住宅建築建築高度-24)×0.2
舊區:24×0.8+(較高住宅建築建築高度-24)×0.15
高層住宅建築高度大於60米小於等於10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4米;大於100米小於等於15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3米;高度大於150米的部分,不再計算建築間距。
3. 高層住宅建築位於北側的,其間距按照南側多、低層住宅建築控制。但是,最小間距舊區大於等於13米,新區大於等於15米。
(三)高層住宅建築與多、低層住宅建築垂直布置的,其間距為各自計算間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大於等於13米;高層住宅建築與高層住宅建築垂直布置的,其間距為各自計算間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大於等於15米。
(四)小於等於60米高層住宅建築與高、多、低層住宅建築的山牆間距,其間距大於等於13米,且大於等於建築山牆面寬度;大於60米的高層住宅建築與高、多、低層住宅建築的山牆間距,參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高層住宅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計算,其間距可以在平行間距計算的基礎上折減30%。
(五)按照上述規定計算高層住宅建築間距的,高層住宅建築主要朝向的建築長度不得大於60米,高層住宅建築主要朝向的建築長度大於60米或者建築高度大於60米的,還應當結合項目日照分析來確定相應的建築間距。
第十條 當住宅建築為非正南北向布置的,可以根據正南北布置的建築間距計算的基礎上按照以下規定進行適當折減。
(一)在建築平行布置存在朝向偏移的情況下,南偏東(西)大於15度小於等於30度按照南北朝向的0.9倍折減;大於30度小於等於45度按照南北朝向的0.8倍折減;大於45度小於等於60度按照東西朝向的0.8倍折減;60度以上按照東西朝向的0.9倍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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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偏移度≤30度 (b)30<偏移度≤45度
(c)45<偏移度≤60度 (d)60度以上
(二)住宅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等於30度的,其最窄處間距按照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築控制。
2. 當兩幢建築夾角大於30度小於等於60度的,其最窄處間距按照平行布置計算控制標準乘0.8倍折減。
3. 當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60度的,其最窄處間距按照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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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符合第七條、第八條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為6米,低層住宅建築與其北側多層住宅建築的最小間距為9米。
第十二條 在城市舊區實施危舊房改造工程中,確實因地形、環境等條件限制難以按照第九條控制高層住宅建築間距的,有關高層住宅建築與處於其日照遮擋範圍內的住宅建築的間距可以通過日照分析確定。
第十三條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稚園、託兒所和大、中、國小教學樓與相鄰建築的間距,除符合國家相關的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十四條 除第十三條所列非住宅建築外,對無採光、日照要求的各類非住宅建築的間距,可以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築間距的要求上減少30%以內,其中多、低層的商業、倉儲、工業類建築以消防退距要求為主;同時非住宅高層建築之間的開窗面間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得小於20米;東西向平行布置的,間距不得小於15米。

第四章 建築退讓

第十五條 沿建設項目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山體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建設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當符合消防、防洪、環保、交通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十六條 沿建設項目基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退讓邊界距離按照以下規定控制,並須同時滿足消防間距控制要求。
(一)各類建築退讓基地邊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各類建築退讓基地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表1。當建築外牆與基地邊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至臨基地邊界的外牆面中點起計算自身一方的建築間距(如右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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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建築退界控制指標表
住宅建築
文教衛生建築
其他非住宅建築
最小距離(米)
最小距離(米)
最小距離(米)
舊區
主要朝向
低層
3
4
3
多層
6
7
5
高層
15
14
9
次要朝向
低層
3
3
消防間距
多層
3
4
消防間距
高層
9
9
9
新區
主要朝向
低層
4
5
3
多層
7
8
6
高層
15
16
10
次要朝向
低層
3
3
消防間距
多層
3.5
5
消防間距
高層
9
9
9
2. 多、低層住宅建築退讓基地邊界距離按照第三章相關建築間距控制的一半計算。
3.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60米的高層建築,退讓北側地界距離按照下式計算的規定值控制:
新區:24×1.05×0.5+(較高建築建築高度-24)×0.4
舊區:24×0.9×0.5+(較高建築建築高度-24)×0.35
高層建築高度大於60米小於等於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1米;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8米,建築高度大於150米的其間距按照建築高度150米所需的退距控制。
4. 高層建築退讓南側地界距離大於等於15米。
5.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60米的高層建築,其主要朝向面對東、西側地界的按照下式計算的規定值控制:
新區:24×0.8×0.5+(較高建築建築高度-24)×0.25
舊區:24×0.6×0.5+(較高建築建築高度-24)×0.2
高層建築高度大於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4米;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間距增加0.3米;建築高度大於150米的其間距按照建築高度150米所需的退距控制。
6. 建築高度小於等於60米的高層建築,其山牆面對東、西側地界的,建築山牆退地界大於等於山牆面寬度的一半,且大於等於9米。建築高度大於60米的高層建築,其山牆面退讓東、西側地界距離按照高層建築東西向建築間距控制值的一半計算。
(二)邊界線以外是住宅建築和文化、教育、衛生建築的,除應當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第三章建築間距的有關規定。
上述邊界線以外建築由於歷史原因不符合本條第(一)項的退讓規定的,在符合消防間距要求下,其少退距離原則上可不由界內建築全部承擔。
(三)當邊界線以外是河流、湖泊、永久性公共綠地等的,建築後退基地邊界一般大於等於建築高度的0.1倍,且大於等於10米。
(四)地下建築物的退讓邊界距離,大於等於地下建築深度(即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距離)的0.5倍,且大於等於3米。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產生煙塵、噪聲及有害氣體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其安全防護和環境衛生防護距離應當在本建築基地範圍內進行退讓,邊界線以外建築原則上不承擔退讓責任。
第十七條 各類建築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當符合表2規定(表中數值為下限值)。
位於柳江各跨江橋樑橋頭及城市立交周邊的建築物,原則上後退距離不得小於20米。
對於按照表2規定控制不能滿足道路兩側建築間距要求的,應當增大後退距離,可以以規劃道路中心線作為建築基地邊界,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表2 建築後退道路紅線控制指標表
L=道路紅線寬度
H=建築高度
快速路
L≥40
24≤L<40
L<24
舊區
H≤24m
15
6
4
3
24m<H≤60m
20
10
8
6
60m<H
25
15
12
9
新區
H≤24m
20
10
6
4
24m<H≤60m
30
15
10
8
60m<H
40
20
15
12
註:(1)高層建築裙房的後退距離按照多、低層建築控制。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按照100米建築退讓標準控制。
(2)以上退線距離均自建築外牆垂直投影線起計算。
(3)建築首層為經營性用房的,其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在表2要求的前提下增加50%,且最小距離大於等於6米。
(4)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內的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要求,按照經批准的保護規劃及詳細規劃確定。
第十八條 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有大量人流、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築(含高層建築裙房),其主要出入口面臨城市道路的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另有規定以外,退距不得小於20米,並留出臨時停車或者回車的場地。
第十九條 建築後退道路交叉口規劃紅線的距離,在符合本章有關退距要求下增加50%以上,不同等級道路相交路口,按照較高等級道路退距要求控制。
第二十條 建築物的圍牆、基礎、台階、管線、陽台和附屬設施,不得超越規劃道路紅線。
地下建築物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按照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執行。
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用地和規定的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定零星構築物。
第二十一條 沿河道管理範圍兩側新建建築物的,其後退河道管理範圍界線距離在滿足其他有關規定的同時,不得小於15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沿山體周邊新建建築物的,其後退與建築基地相同標高的山體自然坡腳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米,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建築高度與容積率

第二十三條 建(構)築物高度除應當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文化保護限高、淨空限制、視廊管理等方面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除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危險性工廠及其倉庫、電站、電訊主機樓等對保衛、安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單位以外,建設項目臨城市道路和公共開敞空間設定的圍牆應當採用通透式設計,總高度不得大於2.5米,後退用地界線大於等於0.5米。沿城市主幹道的,後退主幹道大於等於1.5米。
第二十五條 零散用地的個人自建住房,除建築外觀應當符合柳州市個人自建住房外觀引導和控制規劃要求以外,建築基地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低層住宅建築底層層高原則上小於等於3.5米,高密度居住區域住宅建築高度原則上小於等於11米。
第二十六條 有關建築面積和容量指標計算以及新建建築層高、層數控制,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築層高在3.5米及以下的,按照住宅建築自然層數1層計算住宅建築面積和容積率;住宅建築層高大於3.5米小於等於6.5米的,按照建築面積2倍計算容積率;住宅建築層高大於6.5米的,按照建築面積3倍計算容積率,且依次每增加3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住宅建築底層的電梯、樓梯井、門廳、過道等公共通行集散空間部分按照其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
(二)辦公建築層高在5米及以下的,按照辦公建築自然層數1層計算辦公建築面積和容積率,當辦公建築層高大於5米小於等於7米的,按照建築面積2倍計算容積率;辦公建築層高大於7米的,按照建築面積3倍計算容積率,且依次每增加3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辦公建築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等按照其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
(三)商業建築層高在5米及以下的,按照商業建築自然層數1層計算商業建築面積和容積率,層高大於5米小於等於8米的,按照建築面積2倍計算容積率。商業建築層高大於8米的,按照建築面積3倍計算容積率,且依次每增加3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
建築面積大於等於2000平方米的超市、大型商場、娛樂場所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大型空間商業用房,其建築高度可以申請適當提高,按照其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其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等功能用房,可以按照其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
(四)工業廠房和倉儲用房等建築,建築層高在8米及以下的,按照建築自然層數1層計算建築面積和容積率,建築層高大於8米的,按照建築面積2倍計算容積率。
(五)地下室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以室外地坪為基準,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於等於1米的,地下室建築面積不計入項目容積率;當地上部分大於1米的,該層地下室、半地下室應當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地下室層高在2.2米以下的,以室外地坪為基準,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過該層層高的1/3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不符合本項上述規定的,應當按照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入容積率。當出現建築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的,參照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確定室外地坪,建設基地室外地坪標高與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的高差小於等於0.5米。
沿城市道路不得設定採光天井;毗鄰地面建築主體設定的採光天井、地下庭院、花園等面寬不得超過對應地面建築面寬的30%。
地下空間中有關商業、娛樂、市場等經營性用房和套型住宅的地下室專屬用房、倉儲用房的建築層高,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執行。
(六)由於建設場地地勢高差起伏,部分建築存在負層(即該層建築一側在室外地面以下,另一側室外地面以上)的建築設計,其投影空間不計入建築密度;其建築用途作為車庫(含相應的設備用房)的,建築面積可以不計入容積率,作為其他用途時建築面積應當計入容積率。
(七)建築底層架空作為布置綠化小品、開敞休閒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層層高應當在3米以上,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但電梯井、門廳、過道等圍合部分建築面積應當計入容積率。該層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以柱、剪力牆落地,視線通透、空間開敞。該層應當計入建築層數。
(八)除騎樓建築建於建設淨用地以外,沿街建築底層作為架空通道和騎樓底層投影部分的空間應當計入建築密度,但是其對應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九)高層、超高層建築避難層(間)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其建築層高原則上不超過標準層層高。
第二十七條 人防地下室、地下車庫(含相應的設備用房)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但是地下空間中有關商業、娛樂、市場等經營性用房和套型住宅的地下室專屬用房、倉儲用房的建築面積應當計入容積率。

第六章 建築構件

第二十八條 除大型商業、文化、娛樂、工業等大空間公共建築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以外,其他各類建築物涉及陽台、飄窗、花架等設施的規劃控制,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的陽台,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面積計算和進深控制:
1. 建築物的凹陽台,應當按照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凹陽台進深小於等於2.4米。
2. 建築物的凸陽台,應當按照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單個陽台水平投影面積小於等於10平方米且其進深小於等於2.4米。
3. 建築物的複合型陽台,應當以主體結構為界,分兩部分按照凹、凸陽台規則分別計算建築面積。單個複合型陽台水平投影面積小於等於10平方米且其進深小於等於2.4米。
4.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陽台按照其結構底板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
5. 房屋主體結構內標註為陽台、空中花園、入戶花園、活動平台等敞開、半敞開的建築空間,凡有頂蓋的,應當參照凹陽台計算全面積。
(二)陽台設定的控制:
1. 在規定的建築間距內,建築不宜出挑陽台、走廊、樓梯和樓梯平台;在規定建築間距內住宅建筑北面不得出挑陽台,南面出挑陽台最大出挑距離為1.5米。
2. 住宅建築南陽台或者東西向主陽台連續長度不得大於8米,東西向次陽台連續長度不得大於4米,陽台總長度(即陽台面寬之和)不得超過建築面寬總長度的50%。
3. 北面的陽台以及陽台出挑距離、連續長度或者陽台總長度超出以上規定值的,應當從陽台外邊緣計算建築間距。
4. 一戶的陽台板相連的兩個相鄰陽台按照一個陽台計算建築面積。
5. 在短邊外側設定空調擱板的,垂直於該短邊的寬度不得大於0.6米。不得在陽台的長邊外側連線設定空調擱板。
6. 住宅建築中每套建築內凸陽台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10%,每套住宅內設定陽台數量不得超過居住空間個數。
7. 建築沿街設定的陽台按照封閉式設計。
8. 各類非住宅建築設定的陽台,應當按照其結構底板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全面積。
第三十條 建築物的凸窗,其設定及面積計算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凸窗外邊線至外牆牆體外邊線距離小於等於0.6米。凸窗窗台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大於等於0.3米。
(二)凸窗窗台及其與樓板連線部分應當為鋼筋混凝土一體結構。
(三)窗台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窗,應當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窗台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結構淨高在2.1米以下的凸窗,窗台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窗不計算建築面積。
(四)凹窗內凹進深不得大於0.6米,其結構淨高在2.2米及以上者應當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小於2.2米者應當計算1/2 面積。
(五)每套住宅內設定凸窗或者凹窗的數量不得超過居住空間的總個數。
(六)建築單體含有凸窗或者凹窗設計的,應當在申報圖紙中提供凸窗或者凹窗大樣圖,以明確構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七)外凸的凸窗側面不得設定外凸的柱及實體的圍護結構,其凸窗應當三面設窗,緊鄰空調設備井的可以兩面設窗。
凸窗設窗的長度應當與其對應的窗台面長度一致。
凸窗對應建築空間室內樓面板不得向外延伸出外牆,建築外立面上下兩個凸窗間不得實體封閉。
第三十一條 建築物的設備平台,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格控制建築物的設備平台面積,設備平台面積應當根據設備尺寸合理確定。
(二)住宅建築中每套住宅用於放置集中外部設備的設備平台只能設定一個,且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於3平方米,同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陽台有關要求進行設計並控制其進深,其面積按照陽台有關規定,計入建築面積。
每套住宅用於放置分體式空調外機的室外設備平台的數量不得超過各類居住空間總數,每個空調外機室外設備平台水平投影面積小於等於1平方米,進深寬度小於等於0.6米,其面積不計入建築面積指標。
第三十二條 對於建築物內有設備層、管道層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米及以上的,應當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下的,應當計算1/2面積。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外牆之外不得設定結構板,經過結構專項論證確實需要設定的,按照結構板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同時,計入容積率。結構板不得與陽台、窗、門等可以供改造後利用結構板的部分連線。
建築物的標誌、標識應當結合建築造型設定在建築物外牆體的合適位置,不得設定在建築輪廊線之外。
禁止在高層建築的外牆或者陽台、露台外設定花池、花架。

第七章 建築沿路展開面

第三十四條 住宅建築和辦公類建築沿城市道路展開面長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多、高層住宅建築和辦公類建築位於道路交叉口沿多條城市道路的設定,沿一側道路的建築展開面長度不宜大於60米。同時,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交叉口道路中心線夾角小於等於90度的,沿路建築的連續長度累計小於等於100米。
2. 交叉口道路中心線夾角大於90度的,沿路建築的連續長度累計小於等於80米。
(二)多、高層住宅建築和辦公類建築非沿路布置,同時,建築處於周邊城市道路、柳江、重要山體視廊等重要城市景觀面可視範圍內的,建築的展開面長度參照沿路布置建築標準控制。
(三)多層住宅建築和辦公類建築的沿路展開面長度原則上小於等於60米;此類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滿足形成建築通透面要求的,其沿路展開面長度可以適當加大,但不宜大於80米。
(四)高層住宅建築和辦公類建築沿一側道路設定的,平行城市道路的建築展開面長度不宜大於60米。
(五)高層住宅建築和辦公類建築的展開面長度與其建築高度的比值原則上小於等於0.618。
第三十五條 商業建築沿城市道路展開面長度,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低層、多層商業建築,建築沿路展開面長度按照小於等於60米控制。
(二)多層商業建築或者高層商業綜合體裙樓單層建築面積大於3600平方米並且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平方米,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滿足形成建築通透面要求的,結合大型商業建築布局需要,其建築沿路展開面長度可以大於60米。
(三)高層商業建築主樓參照高層住宅和辦公類建築沿路展開面長度控制規定進行控制。
第三十六條 醫院、博物館等大型公共設施建築,建築沿路展開面長度原則不得大於60米;建築後退道路紅線滿足形成建築通透面要求的,建築的展開面長度可以適當加大。
第三十七條 沿路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符合以下規定的,可形成建築通透面(即沿路非建築圍合空間的敞開面):
臨規劃城市道路紅線寬度大於30米的,沿路建築與規劃城市道路紅線最小距離大於等於25米;臨規劃城市道路寬度紅線小於等於30米的,沿路建築與規劃城市道路紅線最小距離大於等於15米。
第三十八條 工業建築沿城市道路展開面長度應當以符合工業生產工藝流程為主,同時還應當與城市景觀環境以及工業區整體效果相協調。
第三十九條 確實有建設項目因特殊要求或者功能要求,需要超過本規定設定建築沿城市道路展開面長度,應當結合景觀效果研究以及三維城市模擬分析進行論證,同時,還應當經過政府相關部門聯席會議審查。

第八章 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 居住區的配套設施建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配套設施優先建設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居住區配套設施按照國家對居住區分級有關規定進行配置。
第四十二條 結合各級居住區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現有設施的分布情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鄉規劃需要統籌安排,調整配套設施項目的位置。
第四十三條 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政策和國家標準集中規劃建設。其中,社區組織工作用房應當設定於地上建築第一、二層,符合可以獨立對外使用的要求。居民健身場所可以結合綠地臨路設定。內設球類運動場地及其他健身運動設施,應當採取相應的隔音措施避免對居民生活環境造成干擾,其面積不計入綠地率。
第四十四條 新建的公廁、垃圾轉運站應當沿城市道路設定,符合可以獨立對外使用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實施配建停車場面積 (泊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含整體改造)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表3、表4、表5規定的標準分別配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泊位,改擴建(含局部改造)配建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酌情調整。
(二)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的車位指標,機動車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非機動車以腳踏車為計算當量,各類車型車位可以按照表5所列換算係數換算成當量車型車位進行計算。
(三)建設項目按照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小於1個的按照1個計算。
(四)配套機動車停車位原則上不設定機動車子母車位,因合理利用空間確需設定子母停車位的,一組子母停車位只按照一個當量停車位統計停車位數量。新建項目配套的機動車停車位應當採用標準停車位設計,超過規劃條件基本配設數量要求增設的機動車停車位方可設定為微型車位和機械式車位。
表3 機動車標準車位配建指標
建設項目類型
計算單位
機動車指標
舊區
新區
住宅
商品房
車位/戶
1
1.5
城中村改造地塊
車位/戶
1
1
廉租房
車位/戶
0.5
0.5
公租房
車位/戶
0.5
0.5
經濟適用房、舊區改造拆遷安置項目、普通企業職工集資建房
車位/戶
0.8
0.8
行政、企事業單位辦公及科研
車位/100㎡建築面積
1
1.2
普通商業(含居住區配套商業、超市等)
車位/100㎡建築面積
1
1.2
農貿市場
車位/100㎡建築面積
0.8
1
旅館業用地
車位/客房
0.5
0.6
醫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車位/100㎡建築面積
0.5
0.5
綜合醫院
車位/100㎡建築面積
0.8
1
養老設施、療養院
車位/100㎡建築面積
0.3
0.4
影劇院
車位/100座位
5
6
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設備機房等
車位/100㎡建築面積
0.5
0.6
展覽館、會議中心
車位/100㎡建築面積
0.6
0.8
體育設施
一類(體育場座位數≥15000,體育館座位數≥4000)
車位/百座
4
5
二類(體育場座位數≥15000)
車位/百座
3
4
三類(娛樂性體育設施)
車位/100㎡建築面積
2
2
學校
幼稚園
車位/100師生
1
1.5
國小
車位/100師生
1
1.5
中學
車位/100師生
3
4
大中專院校
車位/100師生
6
7
遊覽場所
主題公園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1.5
1.5
城市公園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0.7
0.7
旅遊區、度假村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2
2
工業
工業廠房
車位/100㎡建築面積
0.2
0.2
配套服務用房
車位/100㎡建築面積
1
1.5
物流倉儲
車位/100㎡建築面積
0.5
0.5
註:(1)停車場機動車位用地面積均按照當量小型汽車的停車位數計算,地面停車位不少於25平方米/位,地下停車位不少於35平方米/位;停車場非機動車位用地面積計算按照地面停車位不少於1.2平方米/位,地下停車位不少於1.5平方米/位。
(2)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即居住區內居民的地面停車位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3)學生接送停車位應當在學校總平面圖內考慮,停車場(庫)出入口應當單獨設定,不得開設在學校圍牆內部,應當滿足學校的有關安全規定,停車場(庫)與學校之間可考慮設定直接聯繫的人行出入口。
(4)困難企業職工集資建房項目配套機動車停車位酌情考慮不少於0.5車位/戶。
(5)單獨設定的餐飲娛樂、批發市場應當在普通商業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適當上浮。
表4 非機動車標準車位配建指標
建築項目類型
計算單位
非機動車
住宅
商品房
車位/戶
2
城中村改造地塊
車位/戶
2
廉租房
車位/戶
2
公租房
車位/戶
2
經濟適用房、舊區改造拆遷安置項目、普通企業職工集資建房
車位/戶
2
行政、企事業辦公及科研
車位/100㎡建築面積
4
普通商業(含居住區配套商業、超市等)
車位/100㎡建築面積
8
農貿市場
車位/100㎡建築面積
8
旅館業用地
車位/客房
2
醫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車位/100㎡建築面積
4
綜合醫院
車位/100㎡建築面積
3
養老設施、療養院
車位/100㎡建築面積
0.5
影劇院
車位/百座
2
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設備機房等
車位/100㎡建築面積
3
展覽館、會議中心
車位/100㎡建築面積
6
體育設施
一類(體育場座位數≥15000,體育館座位數≥4000)
車位/百座
25
二類(體育場座位數≥15000)
車位/百座
25
三類(娛樂性體育設施)
車位/100㎡建築面積
30
學校
幼稚園
車位/100師生
15
國小
車位/100師生
15
中學
車位/100師生
80
大中專院校
車位/100師生
80
遊覽場所
主題公園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3
城市公園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2
旅遊區、度假村
車位/公頃占地面積
2
工業
生產車間、庫房
車位/100㎡建築面積
2
配套管理用房
車位/100㎡建築面積
2
物流倉儲
車位/100㎡建築面積
2
註:(1)停車場非機動車位用地面積計算按照地面停車位大於等於1.2平方米/位,地下停車位大於等於2平方米/位。
(2)居住區內非機動車地面停車比率不宜大於50%(即宜有一半以上的配套非機動車停車位設定在室內或地下室)。
第四十六條 居住區配套停車位,應當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商業配套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大於等於10%。
表5 其他車型折合成小型車車位或者腳踏車車位的換算值
車型
車位換算值
機動車
二輪機車
0.4
三輪機車
0.6
微型車
0.6
小型車
1
中型車
1.2
大型車
2
鉸接車
4
非機動車
電動腳踏車
2
腳踏車
1
三輪車
3
人力板車或者畜力車
1.5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建設大門、門衛室等永久性建(構)築物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設定有大門、門衛室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大門門衛室作為建設工程組成部分,其建築面積、建築密度應當計入項目容積率及建築密度。
(二)建設項目的大門、門衛室設計應當體現“使用便利、建築美觀”的原則,每個車行及人行出入口只能設定1個大門、門衛室。
(三)大門應當按照圍牆要求退道路紅線、用地界線,建築基地不得超過用地紅線範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大門,應當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密度。
(四)門衛室應當結合出入口相鄰的規劃建築整體設定,建築位置應當在建築控制線內建設。確實需要獨立設定的門衛室,應當按照圍牆要求退道路紅線、用地界線,建築面積小於等於10平方米,其中工業項目小於等於20平方米,且其建築基地不得超過用地紅線範圍。獨立設定的門衛室建築面積大於上述規定面積的,應當按照建築要求退讓道路紅線、用地界線。
(五)獨立設定的門衛室建築高度不得大於5米,結合其他建築設定的門衛室建築高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同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容積率:
門衛室建築層高小於等於5米的,按照門衛室建築自然層數1層計算建築面積並計入容積率;門衛室建築層高大於5米小於等於7米的,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按照建築面積2倍計算容積率;門衛室建築層高大於7米的,按照建築面積3倍計算容積率,同時,按照每增加3米增加1層計容面積計算容積率。
(六)軍事設施、監獄、涉密單位等對大門、門衛室的建設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並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綠色建築管理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已完成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的建設項目,仍按照原批准執行。已獲取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或者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已獲批准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的附錄與本規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錄

一、地段劃分
1. 舊區
(1)指勝利路、東堤路、文昌路西段、東環路南段、燎原路、南二環路、城站路、龍屯新道、柳太路南段、潭中西路、北雀路圍合的區域,以及拉堡鎮、雒容鎮老鎮區範圍。
(2)該區域外現狀建築密度大於35%或者容積率大於1.5的區域也可以視為舊區。(臨時建築、違法建築、簡易結構建築、鋼架棚、搭蓋等不計入統計指標內)
2. 新區
(1)指城市規劃區內舊區範圍以外的區域。
(2)舊區範圍內現狀建築密度小於等於30%且容積率小於等於1.5的區域也可以視為新區。
3.舊城保護區
指連塘路、五一路、文惠路、榮軍路北段、屏山大道西段、飛鵝路東段、紅光路北段、紅光大橋圍合的區域。
二、名詞解釋
1. 容積率——指在一定地塊範圍內,有關建築面積總和與建設基地淨用地面積的比值。
2. 建築密度——指建築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築基地淨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3. 綠地率——指綠地面積與建築基地淨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4. 低層建築——指高度小於等於10米的非住宅建築;高度小於等於11米且建築層數為1-3層的低層住宅建築。
5. 多層建築——指高度大於10米、小於等於24米的非住宅建築;住宅建築按照建築高度和層數分為兩類,多層建築Ⅰ類為高度大於11米、小於等於27米且建築層數為4-6層的住宅建築,多層建築Ⅱ類為高度大於27米、小於等於36米且建築層數為7-9層的住宅建築。
6. 高層建築——指高度大於24米的非住宅建築;住宅建築按照建築高度和層數分為兩類,高層建築Ⅰ類為高度大於36米、小於等於54米且建築層數為10-18層的住宅建築,高層建築Ⅱ類為高度大於54米、小於等於80米且建築層數為19-26層的住宅建築。
7. 超高層建築——指建築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建築。
8. 陽台——指附設於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桿或者欄板,可以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陽台按照結構形式劃分為凸陽台、凹陽台和凸凹複合型陽台(以下簡稱複合型陽台)三種基本類型。凸陽台為在主體結構外的陽台,凹陽台為在主體結構內的陽台,當陽台由凸凹兩部分構成的,為複合型陽台。
9. 凸窗(飄窗)——指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凹窗——指窗外邊線與外牆在同一軸線,窗主體向建築內凹的窗戶。
10. 設備平台——指供空調外機、熱水機組等設備擱置、檢修且與建築內部空間及陽台空間無出入口連通的對外敞開的室外空間。
11. 商業建築——指綜合百貨商店、商場,經營各類商品的專業零售和批發商店,以及飲食等服務業的建築。
12. 商住綜合樓——指商業和住宅混合的建築。
13. 裙樓——指在高層建築主體投影範圍外,與建築主體相連且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的附屬建築。
14. 消防間距——指有關防火規範規定的最小防火間距。
15. 建築保護——指對文物建築、革命歷史建築及其它有紀念意義或者保留價值的建築的保護。
16. 經營性用房——指以營利為目的用房,如開設餐飲、網咖、小區會所和商業辦公、文化娛樂等用途的用房。
17. 山牆面——指建築中面寬不大於25米的短邊,系建築次要朝向。建築山牆面上一般不得開窗、挑陽台,僅考慮設定透氣高窗,且窗洞尺寸不大於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該層樓地面應當不小於1.8米;開設有臥室、客廳、餐廳、廚房等主要窗戶的,應當視為建築主要朝向或者主要採光面。
三、計算規則
1. 建築基地面積計算
建築基地的面積以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劃定用地範圍的面積為準;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和河道保護範圍、城市預留發展用地等的面積不計入。
2. 建築間距計算
除另有規定外,建築間距按照兩幢建築的外牆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計算。
坡度大於45度的坡屋面建築,建築間距按照自屋脊線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建築的外牆面之間最小的垂直距離計算。
3. 建築高度計算
(1)平屋面建築: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有女兒牆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兒牆頂。
(2)坡屋面建築:屋面坡度小於等於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頂,加上檐口挑出寬度;坡度大於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頂。
(3)水箱、樓梯間、電梯間、機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屬設施,其高度在6米以內,且水平面積之和不超過屋面建築面積1/8的,可以不計入建築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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