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嫌疑人行李物品衛生檢疫規程(SN/T 1506-2005)》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為負責起草單位。郭裕彬、江珊毅、金亦民、王慧峰、彭莉英為主要起草人。系首次發布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書名:染疫嫌疑人行李物品衛生檢疫規程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5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6151
- 外文名:Codes of Health and Quarantine for The Luggage of Suspect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5.1.2物品隔離
就近將染疫嫌疑人行李物品隔離於便於實施查驗和衛生處理的封閉場所。
5.1.3疫情調查
對染疫嫌疑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了解其行李物品遭受污染與攜帶醫學媒介生物及裝運情況,填寫《染疫嫌疑人行李物品調查表》(參見附錄A)。
5.1.4外包裝檢查
查驗行李物品的外包裝遭受污染與破損情況。
5.1.5內容物查驗
5.1.5.1在充足照明的封閉環境中開包檢查。
5.1.5.2行李物品的種類和數量與申報不相符的應追蹤調查。
5.1.5.3行李物品的內容物應無腐敗變質食品,無攜帶醫學媒介昆蟲的物品,無廢舊物品及國家禁止進口的特殊物品(如血液製品)等。
5.1.5.4對有污染嫌疑的行李物品進行採樣。
5.2處理原則
對染疫嫌疑人的行李物品實施衛生處理按下列原則進行:
——對霍亂染疫嫌疑人的行李物品應實施消毒處理,消毒方法按GB 15984;
——對鼠疫染疫嫌疑人的行李物品應實施除蟲處理,必要時實施消毒,除蟲及消毒方法按 GB 15978;
——對黃熱病染疫嫌疑人的行李物品應實施滅蚊處理;
——對發現的齧齒動物進行捕殺,行李物品應實施除蟲,消毒處理;
——對腐敗變質食品或國家禁止進口的特殊物品(如血液製品)應實施銷毀處理。
5.3處理步驟
5.3.1將需處理的行李物品暫時扣留,並簽發《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驗/處理憑證》。
5.3.2將待處理的行李物品放入專用收集袋,附上標記,在專用的場所分別實施消毒、除蟲、銷毀處理。
5.3.3對被行李物品污染的環境、其他行李外表、設施(如貨倉、轉盤)、人員、車輛分別實施消毒,有蟲患的實施除蟲處理。
6效果判定
6.1實驗室檢驗
可採用自然菌採樣測定法:在行李物品消毒處理後用沾有中和試劑的無菌拭子擦拭物品表面後放入含有中和劑的試管中送檢。
6.2結果判斷
對經消毒後的行李物品經採樣送檢,未檢出致病菌的判定為合格,檢出致病菌的判定為不合格。
對經除蟲處理後的行李物品經抽查檢查,醫學媒介昆蟲死亡或未發現的判定為合格,發現醫學媒介昆蟲成蟲或醫學媒介昆蟲成蟲未死亡的判定為不合格。
7處置
7.1對判定衛生處理合格的行李物品
7.1.1簽發《熏蒸/消毒證書》。
7.1.2收回《出入境人員攜帶物留驗/處理憑證》,行李物品交行李物主或其委託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