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衛生檢疫規程

出入境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衛生檢疫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出入境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衛生檢疫規程(SN/T 1721-2006)》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附錄G均為規範性附錄,附錄H、附錄I、附錄J為資料性附錄。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並歸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起草。車志軍、彭連慧、王保剛、劉德臣、趙新、李自強為主要起草人。

基本介紹

  • 書名:出入境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衛生檢疫規程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出版日期:2006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6777
  • 外文名:Code of Health Screening to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at Entry-exit Port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17頁
  • 開本:16
  • 定價:24.00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出入境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衛生檢疫規程(SN/T 1721-2006)》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著作權頁:



5.6.2可疑病人的移送及追蹤
5.6.2.1發現可疑病例時,檢疫人員需立即給可疑病人戴上口罩,引導其進入就近檢疫隔離室,並及時聯繫醫療急救部門指派救護車進入現場。檢疫人員嚴格採取防護措施,沿指定路線將病人轉移至救護車上,送指定醫院接受診治,同時填寫《傳染病疑似病例轉診單》。
5.6.2.2對口岸初篩不能排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者應立即通知當地醫療急救部門送指定醫院進一步排查,並詳細填寫《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個案調查表》和《傳染病疑似病例轉診單》。
5.6.2.3對移送的可疑病例及尚未排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者應當隨時進行追蹤調查,進一步了解排查結果,並將醫院反饋的診斷結果做好詳細記錄存檔。
5.7消毒
5.7.1在發現可疑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情況下,在可疑病例離開後,檢疫人員應立即對可疑病例活動場所實施消毒(消毒方法參見附錄I)。
5.7.2在國內外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時,口岸檢驗檢疫機關應督促口岸管理部門對候機(船、車)實施每天1次~2次的預防性消毒;對來自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區的交通工具實施預防性消毒。
5.8個人防護
5.8.1參與體溫複測、引導隔離、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可疑病人轉運的現場檢疫人員應控制在1人~3人,宜少不宜多。
5.8.2上述檢疫人員應嚴格按照《防護制度》(參見附錄J)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
5.9疫情報告
5.9.1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執行任務的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為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口岸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為口岸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義務報告單位和報告人。
5.9.2報告要求和內容
5.9.2.1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期間應嚴格執行“零報告”和“日報告”制度。
5.9.2.2口岸發現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時,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應以最快捷方法上報直屬局相關部門同時立即向邊防、海關及其他相關的口岸管理部門通報,並於2h內向直屬局補報書面材料。
5.9.2.3直屬局在核查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上報材料後應立即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根據疫情處理的進展情況隨時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報告。
5.9.2.4個案處理結束後應立即將個案處理報告及時匯總上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並核實送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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