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補貼

林業補貼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形勢及方針政策,為了達到對支持林業發展的目的而由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補助支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補貼 
  • 外文名:Forestry subsidies
層次劃分,構成分析,

層次劃分

狹義的定義:資本性規定,即補貼是為了促進林業發展,未來形成林業資本而現時投入一定資本、實物的行為。這裡補貼的過程是產生有形的、可度量的經濟利益,並且結果是形成資本或實物。林業補貼應是對林業的造林、育林、營林、護林等的投入,“補貼”已經與“投資”相同,主體並不一定是政府。
較廣泛的定義:考慮到補貼的目的不僅是有形的、可度量的林業資本、實物而還包括對損失的避免,如對森林自然災害的預防或補償支出。這種結果具有偶然性,無形且不可準確度量,但具有很強外部性。林業補貼開始具有公益性,補貼主體是政府。
廣義的定義:基於林業的公共產品性質,林業的公益性產品是一種無形的,非排他的公共品,所以人人都可以享受到森林帶來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只要是對林業發展有益的政策支出都可視為是一種對林業補貼。

構成分析

在劃分林業補貼中將其劃分為造林成本補貼、生態效益補償、稅收和信貸優惠政策這3種類型來闡述,並對其工程具體體現作出分類:造林成本補貼體現於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和豐產速生林建設,生態效益補償以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形式體現在“六大”林業重點工程的實施過程中。
姚順波(2005)根據補貼的性質將林業補貼政策分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助和林業補償。洪志生等(2oo7)據此從補貼的用途把私有林的補貼大致分為3種形式:一是對某些經營活動進行一般性經濟補貼;二是對某些特定地區的林業活動給予特殊性經濟補貼;三是對遭受意外災害的經營者給予臨時性經濟補助。
此外,其他學者在論述林業補貼的實施中,如蔣梅(2ooo)提出對林業經營者進行直接現金補貼及稅收優惠,王煥良(1994)著重實施信貸優惠,張得才(2oo5)認為補貼還應包括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指導、信息諮詢等,謝志忠等(2007.4)根據補貼資金的來源渠道分為輸入補貼模式和循環補貼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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