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

《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與監督,掌握全國森林撫育試點開展情況,監測和評價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實績與成效,為科學管理、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全面推進全國森林撫育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 發布年份:2010
總則,檢驗方法,檢驗成果,

總則

第一條 檢查目的
為加強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與監督,掌握全國森林撫育試點開展情況,監測和評價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實績與成效,為科學管理、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全面推進全國森林撫育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編制依據
(一)《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開展2009年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09〕464號)。
(二)《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省級實施方案編制框架意見〉的通知》(林規發〔2010〕27號)。
(三)《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幼齡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0號)等檔案及有關規定。
第三條 檢查對象
依據《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省級實施方案編制框架意見〉的通知》(林規發〔2010〕27號)編制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單位。
第四條 檢查形式
檢查驗收採取縣級自查、省級核查驗收、國家抽查的形式,由縣級試點單位對所有撫育地塊進行實測自查;省級單位在縣級自查的基礎上,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核查驗收,核查面積比例不低於計畫任務量的5%;
國家林業局根據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核查驗收報告,會同財政部組成抽查工作組,開展抽查工作。
第五條 檢查內容
(一)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任務分解下達情況
1、省(自治區、直轄市、森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省)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年度任務分解下達情況。以省為單位自上而下逐級核對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年度任務總量和分解下達情況。
2、縣級(林場、林業局,以下簡稱縣)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編制情況。
依據《中幼齡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規定》以及省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對縣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進行檢查。
重點檢查作業設計是否與省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緊密銜接,是否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備案;作業設計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等。
(二)撫育作業實施情況
1、任務完成情況
重點核實撫育面積完成情況,是否存在虛報、多報以及重複上報撫育面積問題等。
2、撫育作業質量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因不按作業設計施工,出現超證採伐、越界採伐、亂砍濫伐、採好留壞以及開林窗等問題;是否存在擅自變更小班作業位置、改變撫育對象、改變撫育方式等問題;是否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等。
3、撫育採伐許可證的核發及管理情況等。
(三)組織管理情況
1、是否成立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2、項目審批、公示制度和程式是否依法合規。
3、是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和管理培訓。
4、是否按規定建立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檔案。
5、是否開展省級核查驗收。
(四)成效監測情況
1、成效監測任務是否已經落實到科技支撐單位,省級成效評估結果是否按要求報國家林業局。
2、是否根據不同森林類型、撫育措施、區域分布等情況,選擇確定森林撫育監測點,科學布設對照監測樣地(以下簡稱“對照樣地”)。
3、是否在撫育後一年內以及第三、第五年定期對森林生長、森林結構、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匯變化等進行調查。
4、是否對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全面的定量統計和定性分析。
5、是否建立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成效監測檔案,是否做到檔案資料完備齊全,圖表、數據和影像資料一一對應。註:2009年度任務只檢查成效監測基準數據。
第六條 準備工作
(一)技術準備:組織檢查驗收人員學習《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幼齡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規定>的通知》(林造發〔2010〕20號)、《森林撫育技術規程》(GB/T 15781-2009)、《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開展好技術培訓。
(二)資料設備準備
1、檢查驗收調查表和統計表及電子文檔。
2、攜帶型電腦、GPS定位儀、測繩、圍尺等設備。
3、受檢縣級單位地形圖(1:5萬或1:1萬)或帶有準確坐標格線的小班作業圖紙。
技術標準
第七條 標準依據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2009)。
(二)《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DB23/T 1250-2008)。
(三)《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GB/T 18337.3-2001)。
(四)《森林採伐作業規程》 (LY/T 1646-2005)。
(五)《低效林改造技術規程》(LY/T1690-2007)。
(六) 省級森林經營技術規程(標準)等。
第八條 主要檢查因子
(一)小班檢查因子
1、實測面積:指現地實測的小班面積。
2、平均胸徑:指實測標準樣地推算的小班伐前、伐後平均胸徑。撫育小班林分平均胸徑不得低於伐前林分平均胸徑。
3、樹種組成:指實測標準樣地推算的小班主要樹種株數或蓄積比例。
4、小班株數:指實測標準樣地推算的小班撫育前株數。
5、鬱閉度:指實測標準樣地推算的小班撫育後鬱閉度。
(二)對照樣地調查因子
1、對照樣地面積:對照樣地實測面積。
2、樹種徑級株數:不同樹種各徑級的株數。
3、樹種徑級蓄積:不同樹種各徑級的蓄積。
4、鬱閉度:同上。
第九條 撫育方式及要求
(一)撫育間伐
1、透光伐:在林分的幼齡林階段、開始鬱閉後進行的撫育採伐。間密留均、留優去劣,調整林分組成,為保留木留出適宜的營養空間。
天然林撫育採伐後鬱閉度不低於0.6,人工林鬱閉度不低於0.7。
2、生態疏伐:在特用林和防護林的中齡林中進行。按照有利於林冠形成梯級鬱閉、主林層和次林層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將林木分為優良木、有益木盒伐除木。
保留優良木、有益木和適量的灌木;對風景林的景觀疏伐,按《生態公益林件建設 技術規程》(GB/ T18337.3-2001)中的5.2.1.2.4條規定執行。
3、生長伐:在中齡林階段進行的撫育採伐。伐除生長過密、生長不良和影響目標樹生長發育的林木,進一步調整樹種組成與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生長,縮短工藝成熟期,提高林分質量和經濟效益。
撫育後鬱閉度應保留在0.6-0.7,飛播林伐後鬱閉度控制在0.7-0.8。
4、衛生伐:在遭受自然災害的森林中進行,選擇性地伐除已被危害、喪失培育前途的林木。
撫育後林分鬱閉度保持在0.6以上。
(二)人工修枝
在中幼齡林階段進行,主要適用於天然整枝不良的林木。要求幼齡林階段修枝高度不超過樹高1/3,中齡林階段修枝高度不超過樹高的1/2。
(三)割灌
在下木生長旺盛、與林木生長爭水爭肥嚴重的中幼齡林中進行。採取機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礙樹木生長的灌木、藤條和雜草。
第十條 小班作業質量合格的條件
(一)主要調查因子準確無誤。
(二)抽檢小班無作業設計圖、改變作業地點、改變撫育方式、越界採伐、無證採伐、禁伐區採伐、作業設計未經批准已作業的為否定因子,滿足其一即為不合格小班。
其他詳見《撫育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修枝割灌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
第十一條 撫育作業設計合格的條件
(一)由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完成的撫育作業設計,內容符合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和森林採伐更新的有關規定。
(二)主要調查因子準確無誤。
(三)撫育措施和撫育對象符合有關技術規定的要求。
(四)作業設計的內容和格式符合有關要求,圖表數據完備且一一對應。
(五)撫育作業設計檔案管理規範。
其他詳見《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
第十二條 對照樣地的合格條件
(一)對照樣地的布設具有典型代表性,能真實反映撫育成效。
(二)對照樣地的調查因子準確無誤。

檢驗方法

第十三條 聽取匯報
(一)受檢單位在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方面的政策、實施方案、作業設計等執行情況以及制定的管理辦法。
(二)受檢單位執行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方案、組織管理、撫育技術等方面的經驗和做法以及存在的問題。
(三)受檢單位對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查閱和收集資料
(一)省級資料
1、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任務分解下達的檔案。
2、省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實施方案。
3、省級成效監測實施方案。
4、制定出台的相關政策、規定等。
5、省級核查驗收報告和有關材料、省級成效監測結果和有關檔案資料。
6、全省主要樹種(組)根徑材積表、一元或二元立木材積表、樹種出材率表等。
7、省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匯報材料。
(二)縣級資料
1、縣級自查報告及相關說明。
2、縣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作業設計和有關材料。
3、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施工作業契約,補貼資金支付使用情況的說明及相關票據或憑證。
4、最新森林資源調查數據和森林資源統計表和檔案。
5、森林資源分布圖和林相圖。
6、撫育試點在促進農林增收、調整產業結構、創造就業機會等方面的量化數據和典型資料。
7、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採伐許可證發放情況及說明。
第十五條 檢查樣本的組織和確定
檢查採取按類型抽樣的方法,以省為單位,依次確定縣級單位和受檢小班,具體方法如下:
(一)省級樣本
省級試點單位抽查率為100%。
(二)縣級樣本
縣級樣本的檢查包括對省級核查驗收情況的複查和國家檢查驗收抽查兩部分內容(以下簡稱“複查”和“抽查”),這兩部分採用相同的檢查驗收方法。
1、受檢縣個數的確定:
按照縣級單位個數15%-25%確定受檢縣,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①縣級單位個數不超過12個的,抽取25%。
②縣級單位個數超過12個的,抽取15%。
③縣級單位個數超過30個的,抽取12%(以上均四捨五入取整)。
複查受檢縣個數占受檢縣總數的30-50%。
2、受檢縣的確定:由國家林業局森林經營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各省縣級樣本的起始號和間隔號,按複查和抽查分別抽取,具體方法:
複查:將省級核查驗收過的受檢縣按上報面積從大到小排序(任務相同的按行政順序排序),按照起始號和間隔號循環抽取(遇死循環,可從下一縣重新開始抽取,間隔號不變),直至滿足複查受檢縣個數。
抽查:將省級核查驗收未檢查到的受檢縣按上報面積從大到小排序(任務相同的按行政順序排序),進行循環抽取(遇死循環,可從下一縣重新開始抽取,間隔號不變),直至滿足複查受檢縣個數。
如果省級檢查驗收未檢查到的受檢縣個數不能滿足抽查所需縣的個數,則可在小班抽樣中進一步區分。
3、受檢縣檢查面積的確定:根據受檢縣上報面積的1%-10%確定檢查面積,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①受檢縣上報面積1000-5000畝,檢查10%。
②受檢縣上報面積5001-10000畝,檢查5%。
③受檢縣上報面積10001-20000畝,檢查3%。
④受檢縣上報面積20001-35000畝,檢查2.5%。
⑤受檢縣上報面積35001-45000畝,檢查2%。
⑥受檢縣上報面積45000-55000畝,檢查1.5%。
⑦受檢縣上報面積55000畝以上,檢查1%(以上均四捨五入取整)。
(三)受檢小班
將受檢縣小班按上報面積從大到小排序,根據起始號、間隔號循環抽取受檢小班(遇死循環,可從下一小班重新開始抽取,間隔號不變),直至實抽面積滿足受檢縣應查面積(相差±10%以內)。每個縣受檢小班不應少於3個。
當複查和抽查受檢縣同為一個縣,則按照複查小班和抽查小班分別抽樣,具體方法同上。
(四)受檢對照樣地
根據省級對照樣地,每種作業方式抽取一個樣地進行檢查,每個省級單位不低於兩個。
第十六條 外業調查
外業調查對象為抽查縣所抽中的森林撫育試點受檢小班和部分對照區監測樣地。檢查時應攜帶伐區調查作業設計和伐區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單等資料。
(一)小班調查
1、面積檢查:採用GPS控制點與地形圖(或作業設計圖)調繪相結合的方法求算面積,當實測面積與設計面積相差≦±5%時,認可小班上報面積,否則以實測面積為準。
具體方法和要求:
當小班全部以山脊、溝壑、河流、道路等明顯地物為邊界時,經與作業設計核對後,可在明顯地物處設定1個GPS控制點。
當小班部分以山脊、溝壑、河流、道路等明顯地物為邊界時,其餘邊界用GPS實地測量,且GPS控制點不少於三個。
小班無明顯地物邊界的,按照小班面積設定GPS控制點,要求GPS點能夠精確反映小班面積和空間位置,正確反映小班基本輪廓形狀。
1-100畝小班設定4個及以上GPS控制點。
100-500畝小班設定5個及以上GPS控制點。
500畝以上小班設定6個及以上GPS控制點(以上均四捨五入取整)。
2、樣地布設和檢查:採用實測樣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檢查因子,根據小班作業情況布設面積為1000m2的樣地,75畝以下(含75畝)小班設定1個樣地,75畝以上小班按照面積的2%確定樣地個數(四捨五入),最多不超過5個樣地。
檢查人員應根據小班作業設計圖紙事先確定好樣地的基本位置,到作業區後,選擇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設樣地,按照小班調查表測量和記錄樣地內各項調查因子,並記錄樣地中心點GPS定位數據。
(二)對照樣地調查
1、面積檢查:採用GPS控制點與地形圖(或作業設計圖)調繪相結合的方法求算面積,當實測面積與設計面積相差≦±5%時,認可設計面積,否則以實測面積為準。
2、主要因子的檢查:實測對照樣地,按不同樹種進行每木檢尺,並填寫《對照樣地調查表》。
3、對照樣地的定位:用GPS定位對照樣地,每個對照樣地至少設定4個定位控制點,並填寫《小班邊界/樣地GPS點(公里格線)記錄表》。
(三)其他要求
外業調查如遇洪水沖路、塌方等特殊原因無法檢查小班時,應先查其他小班,待道路通行後再查;確實無法進入檢查的,請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蓋公章),檢查驗收小組應及時上報備案,並另行抽取面積相近的小班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內業工作
(一)檢查驗收階段
1、要求當天完成檢查小班檢查因子的計算和數據填表工作,每個縣外業檢查驗收完成後,檢查組應安排在受檢縣完成內業數據處理工作,並建立檢查驗收外業調查電子文檔。
2、檢查組組長負責組織收集整理各類資料、表格、圖件,避免遺漏調查數據和資料,做好成果匯總的前期準備工作,檢查組完成受檢縣檢查任務後,應向受檢縣就檢查驗收情況進行意見反饋。
(二)成果匯總階段
1、認真梳理檢查驗收階段的外業調查資料,按照省、縣、鄉、小班建立層級分明的檢查驗收資料檔案。
2、建立和完善電子文檔,做到小班、圖形、數據、表格一一對應。
3、根據外業調查數據、收集的資料,提煉匯總檢查驗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值得推廣借鑑的經驗和做法,意見和建議等。

檢驗成果

第十八條 提交成果
檢查成果包括省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年度檢查驗收報告。
具體內容包括,檢查驗收工作開展情況、撫育任務完成情況、撫育作業質量、撫育試點的組織管理情況、撫育採伐限額執行情況;
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生態、經濟、社會效益等,並總結各地在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的主要經驗、存在的問題、以及意見和建議等。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國家林業局對各試點省份、森工集團公司森林撫育補貼試點項目的抽查工作。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附表
調查表1 撫育間伐小班調查表
調查表2 修枝割灌小班調查表
調查表3 對照樣地調查表
調查表4 小班(對照樣地)邊界/樣地GPS點(公里格線)記錄表
調查表5 小班(對照樣地)形狀和樣地布設示意圖
調查表6 撫育間伐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
調查表7 修枝割灌小班作業質量綜合評價表
調查表8 對照樣地布設情況評價表
調查表9 撫育作業設計質量綜合評價表
調查表10 縣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組織管理情況調查表
調查表11 縣級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成效調查表
統計表1 省(區、市、森工集團公司)縣級抽樣表
統計表2 縣(林業局、林場、市)小班抽樣表
統計表3 小班調查情況統計表
統計表4 縣(林業局、林場、市)檢查工作量統計表
統計表5 檢查驗收資料收集統計表
統計表6 省(區、市、森工集團公司)年度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綜合評價表
統計表7 縣(林業局、林場、市)年度森林撫育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綜合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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