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退耕還林條例》,加強退耕還林錢糧兌現管理,保證錢糧兌現按時足額到位,切實保護農民利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錢糧兌現是指納入國家計畫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和生活補助的兌現。補助期限還經濟林按5年計算,還生態林暫按8年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懷市退耕還林錢糧兌現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仁懷市
- 性質:暫行辦法
- 內容:十四條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兌現標準、兌現時間和兌現形式(實物或現金),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落實兌現任務。
市林業局負責牽頭組織市級驗收,提供兌現依據;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負責組織、調度兌現糧食與資金,並對兌現情況監督檢查;各工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鄉鎮財政、糧食、林業等部門將錢糧一次性足額兌現到退耕戶手中;市審計局負責對兌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紀檢監察夜己部門負責對兌現工作的紀律檢查監督。
第四條 各工程鄉鎮人民政府於每年8月10日前組織林業站等部門按照市林業局制定或批准的驗收辦法完成本鄉鎮退耕還林地的年度驗收工作,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並根據驗收結果對不合格的退耕地立即組織採取緊急補救措施,堅決杜絕復耕和林地損失。補救處理後於8月20日前向市林業局退耕辦申請市級核查,同時提供兌現發放花名冊。
第五條 市林業局退耕辦接到鄉鎮市級核查申請7個工作日內,必須開展對鄉鎮的核查工作。全市的核查工作應當於每年度的9月20日前完成。根據核查結果對鄉鎮上報的兌現發放花名冊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於9月底前完成。嚷嚷洪棄
第六條 市林業局退耕辦對審核合格後的發放花名冊簽出意見發還鄉鎮元剃歡,並向財政、糧食部門提供下撥錢糧兌現依據。各鄉鎮以市林業局退耕辦審核簽出意見的兌現發放花名冊作為兌現的依據。審核不合格的發還鄉鎮重新核查。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市林業局退耕辦的審核意見及時組織本級財政、糧食、林業等部門和退耕農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足額兌現。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戶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林種、成活率(保存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的監督。
第九條 補助連紋說糧食和補助現金全額兌現到退耕農戶手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應發放給退耕農拳歸凳戶的糧食和現金補助中抵扣有關稅費。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腿設試舉、剋扣退耕農戶的糧食和現金補助。不得弄作假、虛報冒領退耕農戶的糧食和現金補助。
補助的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條 兌現完畢後,各鄉鎮財政、糧食部門應及時將實際兌現花名冊報送市林業局退耕辦審核,審核合格後鄉鎮應及時予以沖賬,同時分別報送市主管部門和同級退耕還林業務機構或林業站備案。
第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退耕地的保護與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管護機構和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堅決杜絕復耕和林地損失,在退耕地內禁止一切不利於林木生長的人為活動,對一切破壞退耕地的行為予以果斷處理,埋謎棵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
第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破壞退耕地的行為處理不果斷,造成退耕地復耕、林地損失和破壞,致使兌現不能全額到位的,責任由鄉鎮承擔,並限期限整改,情節嚴重的要按有關法律規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在兌現過程中違反有關政策規定,損害退耕農戶利益的,市紀檢監察部門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時間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時間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