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關於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規劃和標準,擬訂全縣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組織起草相關縣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縣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全縣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縣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負責建立、實施城鄉居民建檔立卡戶、低保戶、殘疾人社會救助保障。
(四)組織制定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承擔醫保目錄準入相關工作。
(五)組織制定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台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和生育保險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指導全縣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十)按規定要求,承擔對口事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縣醫保局應加強、最佳化和統籌全縣醫療保障方面的能力建設,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三)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衛生健康局、縣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和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股)。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行。承擔局機關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預決算、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文字綜合等工作。組織起草相關縣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放、管、服”改革等工作。協調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承擔各項目標任務的制定和考核工作。擬訂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擬訂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設,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二)醫療經辦管理股。擬定全縣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負責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各項業務開展;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支付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擬定全縣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健全完善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推進醫療保障支付方式改革。承擔全縣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和智慧型監管系統建設及管理工作;負責設立和管理縣醫療保障局入口網站。負責制定和完善城鄉居民醫療管理制度,
(三)醫保基金管理股。擬定全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防控機制。負責對醫療保障相關業務、參保單位人員、繳費工資進行稽核、稽查工作;負責對“兩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銷藥店)機構申報資料的收集、初審、上報工作;對“兩定”服務協定的起草和簽訂,負責網結費用的結算及覆核工作;負責對“兩定”機構的網上監管,不定期地對“兩定”機構執行政策、協定情況進行通報工作;所經辦業務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負責編制財務收支計畫,做好財務預決算工作;負責經費、基金調度工作,確保按時按規定支付各種費用;加強財務核算,做好記賬、算賬、報賬和會計檔案等日常工作,按時報送會計報表和上級業務單位所需的各類報表;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審計監督,保證財務工作按章有序地進行;組織財務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政策水平與業務能力。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縣醫保局核定行政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縣醫保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