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市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為切實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和集約化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遼寧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61號令)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參照《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財政局關於丹東市市級公物倉管理辦法的通知》(丹政辦發〔2013〕1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港市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東港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物倉,是市政府對我市行政事業單位下列資產進行接收和保管的實物倉庫,是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實施集中管理、統一調配、統一處置的運作平台。以下資產應納入公物倉管理:
(一)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富餘、長期閒置、超標、超編配置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撤銷後應上繳的實物資產;
(四)執法單位已經結案的罰沒物品;
(五)執收單位收繳抵頂行政事業收費的實物資產;
(六)經批准由市財政負擔經費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購置或接受捐贈的可循環使用並在事後應上繳的實物資產;
(七)財政局規定應納入公物倉管理的其他資產。
第三條 財政局負責對公物倉實施直接管理。
(一)制定、執行公物倉資產相關管理制度;
(二)收繳、保管、分配、處置和核算公物倉資產
(三)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公物倉資產情況。
第四條 公物倉運行遵循以下原則:
(一)短期儲備,調劑餘缺;
(二)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三)規範處置,公開透明。
第二章 資產入庫
第五條 應送交公物倉的資產按下列規定送交入庫:
(一)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由資產使用單位於申請資產處置時送交公物倉;
(二)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超標、超編配置的資產由資產使用單位報市財政局備案,並於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送交公物倉;
(三)經批准合併的行政事業單位富餘資產,應在單位合併結束後1個月內全部送交公物倉;
(四)經批准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臨時機構資產,應在單位撤銷1個月內全部送交公物倉;
(五)罰沒物資應在結案後10個工作日內上繳公物倉,抵頂行政事業收費的實物資產應在下達審批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送交公物倉;
(六)市財政局規定應送交公物倉的其他資產,應在規定的時限送交公物倉;
(七)不宜集中管理的大型、笨重或運送成本較高的物品上繳公物倉時,由市財政局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查驗,收繳登記後,由市財政局委託原資產使用單位就地保管。
第六條 市財政局在接收部門(單位)資產時,應對接收的資產進行現場查驗,並向送交資產單位開具接收資產的有關憑證。行政事業單位依據財政局出具的接收資產有關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七條 市財政局應做好公物倉資產的核算、保管工作,做到賬賬、賬卡、賬證、賬實相符,防止毀損、短缺、變質,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資產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公物倉資產的使用包括調撥和借用:
(一)調撥。行政事業單位申請添置的資產,應優先從公物倉存量資產中調撥解決。具體程式:
1.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後,由市財政局審核,並提出調劑解決意見、出具資產調撥批准檔案。
2.資產使用單位憑市財政局出具的資產調撥批准檔案,辦理公物倉資產調撥手續。
(二)借用。行政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資產,也可向公物倉借用。公物倉資產借用程式:
1.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後,由市財政局審核,並提出資產借用意見、出具資產借用批准檔案。
2.資產使用單位憑據市財政局出具的資產借用批准檔案,辦理公物倉資產借用手續。
3.借用資產由使用單位按期償還公物倉。
第九條 資產借用單位要確保資產在借用期間的安全完整。在借用期間發生資產非正常毀損的,由借用單位照價賠償或從單位經費中扣回;對未按期繳回的,經過督促逾期超過3個月的,按資產原價從單位經費中扣回。
第十條 公物倉資產的處置(含對外捐贈、拍賣、報廢)由市財政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公物倉資產的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全額上繳市級財政。
罰沒物資和抵頂行政事業收費的實物處置收入,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核算。
第十二條 公物倉運營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族黨派機關、各類事業單位,經批准成立的市級臨時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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