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

2015年9月7日,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巴中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1條,由巴中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7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巴中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級各部門,巴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巴中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7日

管理辦法

巴中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避免重複購置和資源浪費,有效節約財政資金,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四川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80號)、《巴中市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巴委辦〔2014〕10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新組建的市級部門或臨時性機構(以下統稱市級部門)。
第三條 市級機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對黨政機關舉辦大型活動(會議)及組建臨時機構的物資設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閒置資產、淘汰資產、超標準配置資產和執法單位罰沒物品的歸集、保管、調配、出租、出借、報廢、處置等的平台。
第四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公物倉管理的職能部門,市機關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公物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物倉的物資主要包括通用類辦公物資和經財政部門批准報廢的物資,按物品類型劃分為以下四類:
(一)辦公設備類(計算機、雷射和彩色印表機、複印機、速印機、多功能一體機、掃瞄器、傳真機等);
(二)辦公家具類(木製與鐵制桌椅、檔案箱櫃架、茶几、沙發、會議桌椅等);
(三)電器類(空調及除濕設備、電視機、投影儀、攝影攝像機及鏡頭等);
(四)其他類,如開展大型活動統一購置的膠凳、雨傘等。
第六條 公物倉資產來源:
(一)使用財政性專項資金一次性安排的用於開展全市大型會議(活動)所購置的物資;
(二)臨時性工作機構關閉後的物資;
(三)機構改革撤銷、調整合併後剩餘的物資;
(四)行政事業單位更新報廢交回的資產;
(五)市級機關閒置的物資;
(六)根據需要通過政府採購統一購置供調劑使用的物資;
(七)經市政府同意調撥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罰沒可用於保障辦公的物資;
(八)其他可供集中保管、統一調配使用的物資;
(九)其他應收回的資產。
第七條 凡屬公物倉資產來源範圍內的物資應交由公物倉統一保管,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調換、私分、處理、壓價銷售或購買。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公物倉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制度,對公物倉資產實行專庫存放、專人保管、專戶管理,確保資產安全。建立健全公物倉資產信息系統,將應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不含報廢資產)全部納入資產信息系統,落實專人負責資產信息系統維護、更新,對資產的入庫、出借、租賃、調劑、處置等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公物倉物資調配程式:
(一)使用單位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說明申請調配物資品名、數量和調配使用理由、用途、時限等;
(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接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物資調配審核和審批工作;
(三)使用單位到公物倉管理部門辦理物資調撥手續,領取相關物資和設備。
第十條 公物倉物資採購調配辦法:
(一)使用財政性專項資金安排的大型會議(活動)所需的物資,由活動主辦單位提前提出申請,經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同意後,通過政府採購統一購置,辦理相關手續後交付主辦單位使用;主辦單位須在活動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全部交回公物倉。
(二)新組建臨時機構所需的辦公物資,公物倉供給不足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後,通過政府採購統一購置,辦理相關手續後交付新組建的市級部門或臨時性機構使用,臨時機構關閉後,資產全部交回公物倉。
(三)新組建的市級部門所需辦公物資,公物倉供給不足部分,按照現行經費管理渠道,由新組建的市級部門按相關規定添置。
(四)市級部門申請調配物資,公物倉不能調劑解決的部分或沒有相應的物資可供調劑時,按照現行經費管理渠道,由申請使用單位按相關規定添置。
(五)市級部門因臨時性工作需要不能內部調劑解決的物資,可從公物倉借用,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全部交回。
(六)公物倉使用頻率較低的物資,可向社會開放,提供有償服務,收益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公物倉物資在周轉使用期間的質量與安全事宜,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使用單位或責任人負責修復;無法修復的按資產原值或市場價格賠償;正常自然損耗的,由使用、管理單位說明情況並履行相關報損、報廢手續。
第十二條 資產入庫,由上繳部門填制《公物移交清單》,公物倉管理人員清點驗收、簽字蓋章,並據此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三條 對逾期一個月沒有繳回的公物倉資產,由公物倉管理部門向資產租借牽頭部門發放《資產催收通知書》,由牽頭部門負責將資產收回後交還公物倉。
第十四條 公物倉應對更新換代快的自動化辦公設備及時進行調劑使用,避免造成浪費和損失。
第十五條 公物倉應及時對下列資產進行整理歸併和公開處置。
(一)不易儲存或長期閒置的資產;
(二)達到報廢年限的資產;
(三)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四)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和其他需要處置的資產,由市級機關交回的報廢資產。
第十六條 公物倉資產處置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意見後,送市財政局審批,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公物倉資產處置收益上繳財政專戶,資產賬目應及時進行調整,確保賬賬、賬實、賬卡相符。
第十八條 公物倉應自覺接受各有關部門及社會的監督。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截留、挪用、調換、私分處置資產或使資產受到侵害的行為,由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級財政撥款的其他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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