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市級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是葫蘆島市政府2014年9月30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2014年9月30日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30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遼寧省葫蘆島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行政事業單位閒置資產和有關罰沒物品的管理,規範和有效利用閒置資產,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遼寧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995〕第54號)和《遼寧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1〕第2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在使用、處置國有資產及有關罰沒物品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市財政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下列資產進行接收和保管的實物倉庫,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的資產,機構分立、撤銷、合併、劃分移交的國有資產以及政府、部門規定上交的資產和經有關部門批准處置的閒置國有資產。
(二)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臨時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會議、大型活動購置的資產。
(三)執法(執罰)機關依法沒收的資產、充抵費款、罰款的物品(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行政事業單位置換出來的資產。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是公物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所屬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
(二)負責對公物倉資產的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負責公物倉資產的調撥、使用、捐贈等事宜。
(四)具體組織公物倉資產的處置工作,上繳資產處置收益。
(五)負責督促行政事業單位及時上繳或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公物倉管理方面的職責:
(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調撥、借用、歸還公物倉資產的相關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並確保公物倉資產在使用期間的安全完整。
(四)確保應繳未繳的閒置資產、罰沒物品安全完整。
(五)按規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六條 公物倉資產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一)統一管理,最佳化配置;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四)公開透明,處置規範。
第七條 公物倉資產按用途分為房屋及建築物、運輸工具、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類及其他等。
第八條 公物倉運作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在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
第二章 資產接收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閒置資產的接收。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的資產、超標配置的資產,機構撤銷、合併、劃分移交的國有資產以及經財政部門清查核實的閒置國有資產,應在相關審批手續辦結後一周內全部上繳公物倉。
第十條 罰沒物品的接收。行政執法(執罰)機關的各類罰沒物品,應在案件審結後一周內全部上繳公物倉。
(一)房屋和建築物的接收。各執法(執罰)機關上繳的沒收或無主的房屋和建築物,依據罰沒物品清單,註明案由、所有權人、坐落地點、面積等,統一編號存檔。
(二)運輸工具的接收。運輸工具上繳時,資產管理中心依據罰沒物品清單,註明案由、所有權人、型號、牌號、顏色、行駛里程、賬面價格或評估價格等,並對運輸工具拍照存檔。
(三)其他物品的接收。其他各類充抵費款、罰款的物品、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以及確認為無主物的物品,依據執法機關開列的物品清單分類保管。
第十一條 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臨時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大型會議、大型活動的所有資產(包括購置、借用、調撥、獎勵等方式取得),在機構撤銷、活動結束10個工作日內由資產使用單位將資產全部上繳公物倉。
第三章 資產周轉
第十二條 周轉使用的資產管理。經市委、市政府批准舉辦大型會議和臨時機構購買的資產以及行政事業單位上繳的有使用價值的資產,決定周轉使用的進行單獨管理。
(一)各行政事業單位有臨時任務或組建臨時機構需要借用運輸工具時,履行規定手續後方可借用,借用期間的燃油費、修理費、保險費等一切費用均由使用者承擔。
(二)經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臨時機構和行政事業單位舉辦大型會議、大型活動等所需資產,應通過公物倉進行調配。公物倉資產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時,使用單位提出購置申請,由財政部門統一採購並納入公物倉管理,登記公物倉資產賬,使用單位與公物倉辦理借用手續。
第四章 資產調劑、處置和收入
第十三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需要購置資產,由公物倉給予調劑,不得重新購置;公物倉不能滿足的,由政府統一採購。
第十四條 公物倉資產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委託具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按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拍賣。
第十五條 不具備拍賣條件的資產,統一以競價或協定的形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沒有使用價值且按規定應報廢的公物倉資產,由具有專業報廢回收處理資格的回收企業進行回收處理。
第十七條 公物倉資產處置收入及殘值收入,全部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倉儲管理
第十八條 實物管理。公物倉資產分為倉儲保管和異地保管。對可移動的資產如運輸工具、各種物品等實行倉儲保管;對房屋以及不可移動的大件物品實行異地保管。公物倉對所保管資產定期查驗、及時維護和保養,以保證公物倉資產完好、性能穩定,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 財務管理。對公物倉資產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在賬務設定上,分設資產賬和外藉資產賬。保管部門設立保管賬、卡片賬,財務部門設資產明細賬,按照增減日期序時登記,以反映資產的使用、保管和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條 清查盤點。按月對公物倉資產進行盤點,年末進行全面清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物相符、卡物相符,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毀損、短缺、變質,核對資產收髮結存情況。
第二十一條 資產入庫。
(一)資產入庫程式。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分別登記保管賬和明細賬,異地保管的物品要登記詳細地點。
(二)歸還入庫程式。借用單位歸還資產時,嚴格查驗入庫的數量、品名、包裝、標註,履行交接手續,分別登記保管賬和明細賬。
第二十二條 資產出庫。
(一)調劑使用。由財政部門填寫資產調撥單,接收單位據此登記固定資產賬。公物倉據此辦理資產出庫手續,登記保管賬和財務賬。
(二)臨時借用。借用單位與公物倉簽訂借用協定,辦理出庫手續。同時,在外藉資產賬簿中登記。
(三)資產處置。在拍賣、報廢、報損以及捐贈時,公物倉辦理出庫手續後,登記資產賬和財務賬。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拖交罰沒物品。對截留、拖交的,按照《遼寧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扣發其機關經費。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財政資金浪費的。
(二)資產出現損壞、調換、私用等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擅自處置、拖欠、截留、坐支、挪用或私分閒置資產的。
(四)閒置資產和罰沒物品未按規定及時上繳的。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