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實施細則

2013年7月1日,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成機管發〔2013〕24號印發《成都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18條,由成都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 文號:成機管發〔2013〕2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7月1日
實施細則
成都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實施細則
(2013年7月1日成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成機管發〔2013〕24號)
第一條 (主要依據)
為貫徹實施《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委辦〔2009〕31號)及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成都市市級機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市級部門辦公物資設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實物倉庫及機關辦公物資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的總稱。
(一)公物倉設定專用倉儲庫,集中統一管理由財政性資金購置、調撥、按規定組織收入形成和捐贈、執法罰沒調撥用於保障市級機關公務活動、暫未使用或階段性使用後閒置的通用類辦公物資。
(二)公物倉委託有條件的市級部門建立公物倉物資設備分散管理點,主要負責不便移動或拆裝、體型較大、對存放有特殊要求的物資進行管理。
(三)公物倉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式,對有關辦公物資設備進行統一歸集、保管、調劑和處置報廢等。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公物倉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
(一)統籌管理、共享共用。
(二)統一標準、最佳化配置。
(三)公開透明、高效運轉。
第四條 (管理範圍)
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級部門”)全部納入公物倉管理範圍。
(一)市級部門舉辦全市性大型會議活動、組建臨時機構所需的辦公物資,屬公物倉管理的通用類物資,應全部通過公物倉統一配置。
(二)新組建的市級部門所需的辦公物資和市級部門因工作需要添置辦公物資,應首先通過公物倉統一配置,不足部分按經費管理渠道通過公物倉或申請使用單位按相關規定購置。
第五條 (物資種類)
納入公物倉調配管理的通用類辦公物資,主要包括:
(一)計算機、雷射和彩色印表機、複印機、速印機、多功能一體機等辦公設備類。
(二)木質和鐵質的桌椅、檔案箱架、茶几、沙發,會議桌椅等辦公家具類。
(三)空調、除濕設備、電視機、投影儀、攝影攝像器材和會議系統等電器類物資類。
(四)各類轎車、越野車、客車等交通工具類。
(五)其他指定性的辦公類物資設備。
第六條 (管理機構)
市機關事務局是負責對公物倉實施集中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制定公物倉資產管理制度及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等配置標準。
(二)根據市級機關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審查並制定全市性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和新組建機構、市級部門所需辦公物資保障方案。
(三)根據規範化服務型政府建設要求,規範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公室收繳、調配和處置資產工作程式,並對其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資產安全完整。
第七條 (執行機構)
市機關事務局下設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物倉辦公室”),與市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服務中心合署辦公,負責公物倉資產的收繳、保管、處置工作。
(一)負責健全完善公物倉內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崗位職責。
(二)負責公物倉資產的倉儲管理、財務管理。
(三)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物資報廢處置的前置審核。
(四)負責具體組織公物倉資產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上報工作、上繳收益。
(五)負責督促行政事業單位及時上繳或歸還公物倉資產。
(六)負責建立公物倉資產信息化管理平台。
(七)負責編制庫存資產報表,定期向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上報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八)負責專題報告全市性大型會議活動、臨時機構和新組建機構、市級部門所需辦公物資配置情況。
(九)負責公物倉實物倉庫的日常管理。
第八條 (部門職責)
市級部門是公物倉物資的具體使用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及時歸集本單位閒置資產上繳公物倉辦公室。
(二)根據舉辦全市性大型會議活動、組建臨時機構或新組建機構及部門自身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
(三)負責辦理本單位上繳、調撥、借用、歸還公物倉資產的有關手續,確保所使用公物倉資產的日常維護保養、安全完整、按時歸還。
(四)有託管職責的部門:受公物倉辦公室委託對本部門納入公物倉管理的有關物資設備實行管理;建立健全公物倉物資台賬和價值賬,每年3月底前向公物倉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資產台帳報表。
第九條 (經費管理)
凡納入公物倉管理的市級部門,其所需通用類辦公物資購置經費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市級部門舉辦大型會議活動、組建臨時機構所需的通用類辦公物資購置經費,由市財政審核後納入預算管理,每年年初向市機關事務局核撥,實行專項經費管理。
(二)新組建機構及市級部門所需通用類辦公物資購置經費,由市財政視情況核撥到公物倉辦公室或新組建機構、市級部門。
第十條 (物資歸集)
市級部門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按規定上繳公物倉辦公室。
(一)移交上繳資產時,填制《成都市公物倉資產移交清單》一式四份,並附相關憑證、資料(如購貨發票、記賬憑證複印件、購貨契約、權屬證明、產品說明書、保修證明等)。經公物倉辦公室審核確認後,實施移交與驗收入庫。
(二)依據《成都市公物倉資產移交清單》,市級部門核減移交單位資產賬;公物倉辦公室登記公物倉資產賬,並在庫存資產登記簿中登記。
第十一條 (物資借用)
市級部門舉辦全市性大型會議活動、組建臨時機構所需辦公物資,由公物倉辦公室採取借用方式實施管理。
(一)借用單位填寫《成都市公物倉資產借用單》一式四份,承擔有關義務。
(二)公物倉辦公室辦理出庫手續,同時在外藉資產登記簿中登記。
(三)借用單位歸還公物倉物資時,填制《成都市公物倉資產歸還單》一式四份,並附原《成都市公物倉資產借用單》,公物倉辦公室確認後驗收入庫,並在庫存資產登記簿中登記。
(四)借用物資須在會議、活動或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全部交回公物倉辦公室。
第十二條 (物資調撥)
新組建的市級部門所需的辦公物資和市級部門因工作需要添置辦公物資,由公物倉辦公室經相關程式審批後,採取無償調撥方式實施管理。
(一)使用單位向公物倉辦公室提出申請,說明調配使用理由、用途、時限和申請調配物資品目、數量等事項;
(二)公物倉辦公室在接收申請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事項審核和報市機關事務局審批工作;
(三)履行有關規定程式後,一次性調撥資產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由公物倉辦公室負責辦理;調撥資產價值在5-50萬元的,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辦理;調撥物資設備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報市政府審批後辦理。
(四)公物倉辦公室根據審批檔案填寫《成都市公物倉資產調撥單》一式四份,並據此辦理出庫手續,核銷公物倉資產台賬;
(五)使用單位與公物倉管理辦公室辦理調撥手續並領取相關辦公物資設備,登記領用資產及資產價值賬。
第十三條 (報廢處置)
公物倉資產報廢處置的基本規範是:
(一)報損報廢標準為:盤虧物資和報損物資、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達到報廢年限的(其中辦公設備類不得少於6年,辦公家具類不得少於15年)或因技術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不易存儲或可能長期閒置的;達不到環保節能要求的;無維修價值的;超標準配置或其他需要處置的。
(二)市級機關公物倉資產需報廢、報損、轉讓及捐贈的,由公物倉辦公室按照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和程式提出申請,分別報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局批准後實施。公物倉辦公室填寫《成都市公物倉資產處置單》一式二份,辦理相關手續後核銷。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
公物倉物資管理實行專庫存放、專人保管、專戶管理,全部庫存物資納入機關國有資產信息管理系統。
(一)公物倉辦公室按規定設定公物倉資產登記簿和資產卡片。登記簿按照使用狀態分為庫存資產登記簿和外藉資產登記簿,資產登記簿按照增減日期時序登記,以反映資產的使用、保管和增減變動情況。資產卡片應記載資產的編號、名稱、規格、購置日期、價值等詳細資訊,一物一卡。
(二)公物倉辦公室應按月對所保管資產進行盤點,每年12月份進行全面清查盤點,確保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三)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別向市紀委(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機關事務局報送公物倉資產調配情況。
(四)凡非正常短缺、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責任事故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
根據中共成都市委辦公廳、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市級機關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成委辦〔2009〕31號)精神,市紀委(監察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要加強對市級部門辦公物資和公物倉物資管理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各區(市)縣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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