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

東南亞集體防務條約,亦稱《馬尼拉條約》。1954年9月8日日內瓦會議後,在美國策劃下由美、英、法、澳、新、菲、泰、巴基斯坦8國在菲律賓首都馬尼拉簽訂的軍事同盟條約。條約共11條,其主要內容有:(1)各締約國將按照它的憲法程式採取行動來對付“本條約區域內用武裝進攻手段對任何締約國或對各締約國今後可能經一致協定指定任何國家或領土進行的侵略。”美國在條約中聲明“它對於侵略或武裝進攻的意義的承認”“只適用於共產黨的侵略”;(2)在“受到武裝進攻以外的任何方式的威脅,或者受到可能危及本區域的和平的任何事實或情勢的影響或威脅時”,締約國須就“為了共同防禦而應當採取的措施”“立即磋商”;(3)規定組成理事會,“按照本條約區域情勢隨時的需要,進行關於軍事策劃和任何其他策劃的磋商”;(4)“條約區域”是“東南亞的一般地區,也包括亞洲締約國的全部領土,以及西南太平洋的一般地區,不包括北緯21°30′以北的太平洋地區”;(5)條約議定書把“高棉國家”、“寮國國家”和“越南國家管轄的自由領土”(指南越)亦劃入它們的所謂“保護”區域。1955年該條約生效時,成立了東南亞條約組織,總部設在曼谷。1962年7月召開的日內瓦擴大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寮國中立的宣言》,不承認它對寮國的“保護”;從1967年起,法國一直拒絕派正式代表團參加其部長級理事會;1972年11月8日,巴基斯坦宣布退出該組織。1975年9月在紐約舉行的第20屆大會上決定,將逐步“解散該組織”。1977年6月30日,該組織正式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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