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杭州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於1995年11月18日經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成立。本協會是一個由市公安局進行業務指導,從事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織參加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目前共有會員單位132家,其中理事單位27家、常務理事單位12家,會址設於杭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 成立:1995年11月18日
  • 會員單位:132家
  • 理事單位:27家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發揮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助手作用;發展與省內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的提高;推進我市安全防範事業的發展,為會員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全社會的公共安全事業做出貢獻。
針對目前杭州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發展迅速的現狀,本協會將努力發揮好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作用。同時,還將開展行業情況調查、調研,制定長、短期發展規劃;組織與本行業有關的產品、技術展覽(銷)會,開展技術交流活動,編制技術宣傳資料;組織企業訂立行規行約,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本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的名稱:杭州市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從事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織參加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發揮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助手作用;發展與省內相關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促進全行業經濟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的提高;推進我市安全防範事業的發展,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全社會的公共安全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協會接受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華光路3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向政府有關部門就本行業發展的政策、稅收等問題提出建議。
(二)承辦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行業發展的其他重大任務。
(三)組織與本行業有關國內外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展覽(銷)會,並組織技術交流,編制產品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對本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及時收集與分析,進行市場預測,溝通交流。對廣大用戶和會員單位提供無償或者有償諮詢服務。
(四)總結交流企業改革和企業管理經驗,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提高行業經濟效益。
(五)組織企業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六)積極推動橫向聯合,加強相互協作,協調企業之間在開發、生產、經營、技術合作、銷售、承接工程、引進技術等工作中的相互關係。
(七)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採用多種形式(包括組團赴境外考察)為行業培訓技術人員,拓寬視野,促進企業素質的提高:經常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建議。
(八)編輯出版本行業協會會刊及快訊。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二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全市範圍內,凡依法取得杭州市公安技術防範辦公室頒發的《資格認可證》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二)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熱心和支持本行業一L作;在此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核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取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四)有優先接受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的權利;
(五)享有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六)有對本協會的各項工作的建議權和批評權。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及行規行約,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執行本協定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三)按協會要求,交流企業基本情況。介紹企業先進經驗;
(四)按時交納會費(無故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經向本協會理事會提出書面退會要求後,履行必要的手續;鄰予退會;會員單位因故不再符合章程第七條規定或不履行第十一規定的義務時,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審議和通過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決算
(二)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本協會理事和特邀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任期為四年)。理事會產生正、副理事長(可以連任二屆);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大會或表大會每兩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討論並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團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工作計畫和總結部署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和協會會員聯誼活動;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司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長)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政府部門的資助;
(三)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的經費開支有:
(一)本協會活動費用;
(二)本協會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業務費用及工作人員的報酬;
(三)邀請市內外專家、學者進行諮詢與技術交流的費用;
(四)對為本會做出卓越貢獻的團體的個人的獎勵;
(五)其他必要開支。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作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響四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提出終止協會的提案。理事會應召開會員代表討論,超過三分之一的會員代表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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