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是經吉林省民政廳批准並註冊的社團組織。本協會在業務上接受吉林省公安廳技防辦指導,屬於非贏利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 性質:全省性社團組織
  • 主管單位:吉林省公安廳
  • 職責:極發展與省內各機關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促進全行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加速我省社會公共產品事業的發展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是由從事安全防範、消防、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刑事勘查鑑定、警用器具、防偽技術等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及工程的經營施工、維修的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省性社團組織。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依靠本行業的集體力量,積極發展與省內各機關組織的經濟技術往來,促進全行業技術、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不斷提高,加速我省社會公共產品事業的發展。
本協會自成立以來,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在兄弟省市和廣大會員單位的積極支持下,已成功舉辦了三次吉林國際社會公共安全產品博覽會。擴大了省內外,乃至國際間的安防產品技術交流;進行了有效的政策法規、工程技術、國家標準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制定了行業發展的規劃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吉林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省從事消防、道路交通管理、刑事技術、警用裝具、防偽技術、安全防範及其系統工程等領域中有關產品研製、開發、生產、維修、經營、技術諮詢以及承接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單位,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為本行業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服務,促進企業發展,維護企業的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推進科技進步,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積極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的各項交往活動,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為吉林省長春市新發路 42 號。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資金 3 萬元。
· 本協會為獨立社團法人。
· 本協會的領導機關是吉林省公安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 受政府委託對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諮詢、建議意見。向政府提供行業發展政策、法規、價格和企業債、權、利等方面的建議,並參加有關活動。
(二) 開展社會公共安全技術方面的業務研究和學術活動,組織有關單位搞好技術協作攻關。
(三) 開展本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分析、匯集行業信息,按政府授權發布統計資料。
(四)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下幫助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業的技術標準,推進標準化工作。幫助主管部門組織產品評比,配合開展質量認證工作,參與產品定型、鑑定及工程驗收等活動。
(五) 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和組織交流國內外技術經濟信息和市場信息,總結推廣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組織國內外與本行業有關的先進產品和先進技術展覽會,編制產品綜合樣本等技術宣傳資料。
(六) 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和技防、行管隊伍培訓專業人員,不斷提高企業素質和技防、行管水平。
(七) 積極發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組織的聯繫,組織與國內外同行業的技術合作,開展經濟、學術和信息交流,向主管部門提出產品、技術與勞務出口,利用外資、技術和人才引進,生產替代進口產品等方面的建設,促進全省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行業的發展。
(八) 推動橫向聯合,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相互關係。
(九) 編輯出版會刊及社會公共安全技術信息資料。
(十) 接受政府和會員單位的委託辦理其它事項,組織本行業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規定條件的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十條 對支持本行業發展,熱心於本行業工作和熟悉本行業業務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履行入會手續,經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凡熱心於本協會工作的省內知名人士、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人、外國專家,對本行業發展做出貢獻者,可授予名譽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利;
·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 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 維護本協會地權益;
·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 3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延期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是: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 3 年。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商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審批。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政府資助;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經 2002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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